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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dāng)前位置:首頁 > 政府信息公開 > 權(quán)責(zé)清單

    • 640202089/2023-00048
    • 大武口區(qū)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和水務(wù)局
    • 大武口區(qū)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和水務(wù)局
    • 有效
    • 2023年08月17日
    大武口區(qū)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和水務(wù)局(鄉(xiāng)村振興局)行政權(quán)力清單
    時(shí)間:2023年08月17日 來源:大武口區(qū)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和水務(w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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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和水務(wù)局(鄉(xiāng)村振興局)行政權(quán)力清單匯總表

    (共355項(xiàng))

    一、行政許可(19項(xiàng))

    序號

    職權(quán)

    名稱

    子項(xiàng)

    名稱

    基本編碼

    職權(quán)依據(jù)

    行使內(nèi)容

    備注


    1

    農(nóng)業(yè)種子類許可

    農(nóng)作物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核發(fā)

    0117001001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第三十一條 只從事非主要農(nóng)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chǎn)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

    農(nóng)業(yè)種子和其他種子


    食用菌菌種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核發(fā)

    0117001002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第九十條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zhì)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zhí)行。

    【部門規(guī)章】《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15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1號修訂)

    第十四條母種和原種《食用菌菌種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報(bào)農(nóng)業(yè)部備案。

    栽培種《食用菌菌種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報(bào)省級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栽培種《食用菌菌種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


    2

    漁業(yè)類許可

    水域?yàn)┩筐B(yǎng)殖證核發(fā)

    0117002011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一條國家對水域利用進(jìn)行統(tǒng)一規(guī)劃,確定可以用于養(yǎng)殖業(yè)的水域和灘涂。單位和個(gè)人使用國家規(guī)劃確定用于養(yǎng)殖業(y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yīng)當(dāng)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fā)養(yǎng)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yǎng)殖生產(chǎn)。核發(fā)養(yǎng)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wù)院規(guī)定。

    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nóng)業(yè)集體經(jīng)濟(jì)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可以由個(gè)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yǎng)殖生產(chǎn)。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辦法》(2015年修訂)

    1. 自治區(qū)對在全民所有宜漁水域、宜漁低洼鹽堿荒地從事水產(chǎn)養(yǎng)殖的,實(shí)行水域?yàn)┩筐B(yǎng)殖證制度。單位和個(gè)人使用規(guī)劃用于養(yǎng)殖業(yè)的全民所有宜漁水域、宜漁低洼鹽堿荒地的,應(yīng)當(dāng)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本級人民政府核發(fā)的水域?yàn)┩筐B(yǎng)殖證后,許可其使用該水域?yàn)┩繌氖吗B(yǎng)殖生產(chǎn)。

    縣轄區(qū)水域


    漁業(yè)捕撈許可證核發(fā)

    0117002012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捕撈業(yè)實(shí)行捕撈許可證制度。

    第二款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guān)國家締結(jié)的協(xié)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qū)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yè)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wù)院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zhǔn)發(fā)放。其他作業(yè)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zhǔn)發(fā)放;但是,批準(zhǔn)發(fā)放海洋作業(yè)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國家下達(dá)的船網(wǎng)工具控制指標(biāo),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辦法》(2015年修訂)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自治區(qū)對黃河寧夏段及入河溝、渠口等附屬水域、天然湖泊、水庫塘堰等公用水域?qū)嵭胁稉圃S可證制度。

    第二款在前款規(guī)定水域從事捕撈作業(yè)的,應(yīng)當(dāng)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捕撈許可證。

    縣轄區(qū)水域


    水產(chǎn)苗種生產(chǎn)許可

    0117002013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正)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水產(chǎn)優(yōu)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水產(chǎn)新品種必須經(jīng)全國水產(chǎn)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wù)院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后推廣。水產(chǎn)苗種的進(jìn)口、出口由國務(wù)院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產(chǎn)苗種的生產(chǎn)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是,漁業(yè)生產(chǎn)者自育、自用水產(chǎn)苗種的除外。

    【部門規(guī)章】《水產(chǎn)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46號)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gè)人從事水產(chǎn)苗種生產(chǎn),應(yīng)當(dāng)經(jīng)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zhǔn),取得水產(chǎn)苗種生產(chǎn)許可證。但是,漁業(yè)生產(chǎn)者自育、自用水產(chǎn)苗種的除外。省級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fù)責(zé)水產(chǎn)原、良種場的水產(chǎn)苗種生產(chǎn)許可證的核發(fā)工作;其他水產(chǎn)苗種生產(chǎn)許可證發(fā)放權(quán)限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水產(chǎn)苗種生產(chǎn)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

    5000萬尾以下其他


    3

    畜禽類許可

    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

    0117005001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修正)

    第二十條第一款申請取得生產(chǎn)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應(yīng)當(dāng)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個(gè)工作日內(nèi)依法決定是否發(fā)給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

    第二款其他種畜禽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fā)放。

    第三款 國家對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實(shí)行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fù)責(zé),在統(tǒng)一的信息平臺辦理。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審批和發(fā)放信息應(yīng)當(dāng)依法向社會公開。具體辦法和許可證樣式由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制定。

    生產(chǎn)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和其他種畜禽的


    生鮮乳收購許可

    0117005004

    【行政法規(guī)】《乳品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08年國務(wù)院令第536號)

    第二十條生鮮乳收購站應(yīng)當(dāng)由取得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chǎn)企業(yè)、奶畜養(yǎng)殖場、奶農(nóng)專業(yè)生產(chǎn)合作社開辦,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

    (一)符合生鮮乳收購站建設(shè)規(guī)劃布局;

    (二)有符合環(huán)保和衛(wèi)生要求的收購場所;

    (三)有與收奶量相適應(yīng)的冷卻、冷藏、保鮮設(shè)施和低溫運(yùn)輸設(shè)備;

    (四)有與檢測項(xiàng)目相適應(yīng)的化驗(yàn)、計(jì)量、檢測儀器設(shè)備;

    (五)有經(jīng)培訓(xùn)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yè)人員;

    (六)有衛(wèi)生管理和質(zhì)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2年;生鮮乳收購站不再辦理工商登記。

    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gè)人開辦生鮮乳收購站。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gè)人收購生鮮乳。

    國家對生鮮乳收購站給予扶持和補(bǔ)貼,提高其機(jī)械化擠奶和生鮮乳冷藏運(yùn)輸能力。

    生鮮乳收購


    生鮮乳準(zhǔn)運(yùn)許可

    0117005005

    【行政法規(guī)】《乳品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08年國務(wù)院令第536號)

    第二十五條貯存生鮮乳的容器,應(yīng)當(dāng)符合國家有關(guān)衛(wèi)生標(biāo)準(zhǔn),在擠奶后2小時(shí)內(nèi)應(yīng)當(dāng)降溫至04℃。

    生鮮乳運(yùn)輸車輛應(yīng)當(dāng)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生鮮乳準(zhǔn)運(yùn)證明,并隨車攜帶生鮮乳交接單。交接單應(yīng)當(dāng)載明生鮮乳收購站的名稱、生鮮乳數(shù)量、交接時(shí)間,并由生鮮乳收購站經(jīng)手人、押運(yùn)員、司機(jī)、收奶員簽字。

    生鮮乳交接單一式兩份,分別由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chǎn)者保存,保存時(shí)間2年。準(zhǔn)運(yùn)證明和交接單式樣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制定。

    生鮮乳準(zhǔn)運(yùn)


    3

    獸醫(yī)獸藥類許可

    動物、動物產(chǎn)品、捕獲的野生動物的檢疫

    011700601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改)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實(shí)行統(tǒng)一領(lǐng)導(dǎo),采取有效措施穩(wěn)定基層機(jī)構(gòu)隊(duì)伍,加強(qiáng)動物防疫隊(duì)伍建設(shè),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并組織實(shí)施動物疫病防治規(guī)劃。鄉(xiāng)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qū)的動物疫病預(yù)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xié)助。

    五十第二款 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應(yīng)當(dāng)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報(bào)捕獲地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yǎng)、經(jīng)營和運(yùn)輸。

    【部門規(guī)章】《動物檢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部令2022年第7號)

    條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動物檢疫工作,負(fù)責(zé)動物檢疫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動物檢疫工作需要,向鄉(xiāng)、鎮(zhèn)或者特定區(qū)域派駐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或者官方獸醫(y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動物疫病預(yù)防控制機(jī)構(gòu)應(yīng)當(dāng)為動物檢疫及其監(jiān)督管理工作提供技術(shù)支撐。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提出官方獸醫(yī)任命建議,報(bào)同級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的,由省級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按程序確認(rèn)、統(tǒng)一編號,并報(bào)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部備案。

    經(jīng)省級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確認(rèn)的官方獸醫(yī),由其所在的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任命,頒發(fā)官方獸醫(yī)證,公布人員名單。

    官方獸醫(yī)證的格式由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部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三十條?官方獸醫(yī)實(shí)施動物檢疫工作時(shí),應(yīng)當(dāng)持有官方獸醫(yī)證。禁止偽造、變造、轉(zhuǎn)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違法使用官方獸醫(yī)證。


    【規(guī)范性文件】《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guān)于取消和調(diào)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xiàng)的決定》(2014年)

    25項(xiàng)將動物、動物產(chǎn)品、捕獲的野生動物的檢疫下放至設(shè)區(qū)的市、縣級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動物、動物產(chǎn)品、捕獲的野生動物的檢疫


    4

    植物類許可

    采集國家一級保護(hù)野生植物(農(nóng)業(yè)類)審批

    0117007003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hù)條例》2017年修訂

    第十六條第一款禁止采集國家一級保護(hù)野生植物。因科學(xué)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國家一級保護(hù)野生植物的,必須經(jīng)采集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國務(wù)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quán)的機(jī)構(gòu)申請采集證。

    第三款采集城市園林或者風(fēng)景名勝區(qū)內(nèi)的國家一級或者二級保護(hù)野生植物的,須先征得城市園林或者風(fēng)景名勝區(qū)管理機(jī)構(gòu)同意,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申請采集證。

    【國務(wù)院決定】《國務(wù)院關(guān)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xiàng)目的決定》

    附件第29項(xiàng)采集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一級保護(hù)野生植物審批。處理決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草原、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部門規(guī)章】《農(nóng)業(yè)野生植物保護(hù)辦法》(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1號修訂)

    第十五條申請采集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植物,應(yīng)當(dāng)填寫《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植物采集申請表》,經(jīng)采集地縣級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后,向采集地省級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quán)的野生植物保護(hù)管理機(jī)構(gòu)申請辦理采集許可證。

    采集城市園林或風(fēng)景名勝區(qū)內(nèi)的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植物,按照《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和前款有關(guān)規(guī)定辦理。

    初審


    采集、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hù)野生植物(農(nóng)業(yè)類)審批

    0117007004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hù)條例》2017年修訂

    第八條國務(wù)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區(qū)內(nèi)野生植物和林區(qū)外珍貴野生樹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其他野生植物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國務(wù)院建設(shè)行政部門負(fù)責(zé)城市園林、風(fēng)景名勝區(qū)內(nèi)野生植物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國務(wù)院環(huán)境保護(hù)部門負(fù)責(zé)對全國野生植物環(huán)境保護(hù)工作的協(xié)調(diào)和監(jiān)督。國務(wù)院其他有關(guān)部門依照職責(zé)分工負(fù)責(zé)有關(guān)的野生植物保護(hù)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fù)責(zé)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zé),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dāng)?shù)鼐唧w情況規(guī)定。

    第十六條第二款采集國家二級保護(hù)野生植物的,必須經(jīng)采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quán)的機(jī)構(gòu)申請采集證。

    第三款采集城市園林或者風(fēng)景名勝區(qū)內(nèi)的國家一級或者二級保護(hù)野生植物的,須先征得城市園林或者風(fēng)景名勝區(qū)管理機(jī)構(gòu)同意,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申請采集證。

    第十八條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hù)野生植物。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hù)野生植物的,必須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quán)的機(jī)構(gòu)批準(zhǔn)。

    【部門規(guī)章】《農(nóng)業(yè)野生植物保護(hù)辦法》(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1號修訂)

    第十五條申請采集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植物,應(yīng)當(dāng)填寫《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植物采集申請表》,經(jīng)采集地縣級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后,向采集地省級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quán)的野生植物保護(hù)管理機(jī)構(gòu)申請辦理采集許可證。

    采集城市園林或風(fēng)景名勝區(qū)內(nèi)的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植物,按照《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和前款有關(guān)規(guī)定辦理。

    初審


    農(nóng)業(yè)植物及其產(chǎn)品調(diào)運(yùn)檢疫及植物檢疫證書簽發(fā)

    0117007008

    【行政法規(guī)】《植物檢疫條例》2017年修訂

    條縣級以上地方和各級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jī)構(gòu),負(fù)責(zé)執(zhí)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wù)。

    第七條調(diào)運(yùn)植物和植物產(chǎn)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jīng)過檢疫:(一)列入應(yīng)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chǎn)品名單的,運(yùn)出發(fā)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qū)域之前,必須經(jīng)過檢疫;(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yīng)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chǎn)品名單和運(yùn)往何地,在調(diào)運(yùn)之前,都必須經(jīng)過檢疫。

    第八條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chǎn)品,經(jīng)檢疫未發(fā)現(xiàn)植物檢疫對象的,發(fā)給植物檢疫證書。發(fā)現(xiàn)有植物檢疫對象、但未能徹底消毒處理的,托運(yùn)人應(yīng)按植物檢疫機(jī)構(gòu)的要求,在指定地點(diǎn)作消毒處理,經(jīng)檢查合格后發(fā)給植物檢疫證書;無法消毒處理的,應(yīng)停止調(diào)運(yùn)。

    【規(guī)范性文件】《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guān)于取消和調(diào)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xiàng)的決定》(寧政發(fā)〔201416號)

    附件:第24項(xiàng)將農(nóng)業(yè)植物產(chǎn)地檢疫下放至設(shè)區(qū)的市、縣級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農(nóng)業(yè)植物及其產(chǎn)品調(diào)運(yùn)檢疫及植物檢疫證書簽發(fā)


    5

    農(nóng)機(jī)類許可

    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技術(shù)合格證核發(fā)

    0117008001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9年修訂)

    第十八條 從事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經(jīng)營,應(yīng)當(dāng)有必要的維修場地,有必要的維修設(shè)施、設(shè)備和檢測儀器,有相應(yīng)的維修技術(shù)人員,有安全防護(hù)和環(huán)境保護(hù)措施。

    第十九條 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經(jīng)營者應(yīng)當(dāng)遵守國家有關(guān)維修質(zhì)量安全技術(shù)規(guī)范和維修質(zhì)量保證期的規(guī)定,確保維修質(zhì)量。

    從事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不得有下列行為:

    ()使用不符合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技術(shù)標(biāo)準(zhǔn)的零配件;

    ()拼裝、改裝農(nóng)業(yè)機(jī)械整機(jī);

    ()承攬維修已經(jīng)達(dá)到報(bào)廢條件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

    ()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技術(shù)合格證核發(fā)


    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號牌、行駛證(準(zhǔn)運(yùn)證)核發(fā)

    0117008002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9年修訂)

    第二十一條 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yīng)當(dāng)按照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機(jī)具來源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經(jīng)安全檢驗(yàn)合格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在2個(gè)工作日內(nèi)予以登記并核發(fā)相應(yīng)的證書和牌照。

    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使用期間登記事項(xiàng)發(fā)生變更的,其所有人應(yīng)當(dāng)按照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操作人員經(jīng)過培訓(xùn)后,應(yīng)當(dāng)按照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參加縣級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在2個(gè)工作日內(nèi)核發(fā)相應(yīng)的操作證件。

    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操作證件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滿,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操作人員可以向原發(fā)證機(jī)關(guān)申請續(xù)展。未滿18周歲不得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操作人員年滿70周歲的,縣級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注銷其操作證件。

    【規(guī)范性文件】《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guān)于取消和調(diào)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xiàng)的決定》(寧政發(fā)〔201416號)

    附件:第26項(xiàng)將農(nóng)業(yè)機(jī)械號牌、行駛證(準(zhǔn)運(yùn)證)核發(fā),下放至設(shè)區(qū)的市、縣級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號牌、行駛證(準(zhǔn)運(yùn)證)核發(fā)


    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駕駛操作證核發(fā)

    0117008003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改)

    第十九條駕駛機(jī)動車,應(yīng)當(dāng)依法取得機(jī)動車駕駛證。申請機(jī)動車駕駛證,應(yīng)當(dāng)符合國務(wù)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jīng)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jī)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yīng)類別的機(jī)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jī)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wù)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jīng)公安機(jī)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fā)給中國的機(jī)動車駕駛證。第一百二十一條;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jī),由農(nóng)業(yè)(農(nóng)業(yè)機(jī)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公安機(jī)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quán)。

    考試合格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在2個(gè)工作日內(nèi)核發(fā)相應(yīng)的操作證件。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1年修訂)

    第十七條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駕駛操作人員應(yīng)當(dāng)接受農(nóng)業(yè)機(jī)械駕駛操作專業(yè)培訓(xùn),并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在兩個(gè)工作日內(nèi)核發(fā)相應(yīng)的駕駛操作證件。

    【規(guī)范性文件】《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guān)于取消和調(diào)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xiàng)的決定》(2014年)第27項(xiàng)將農(nóng)業(yè)機(jī)械駕駛操作證核發(fā)下放至設(shè)區(qū)的市、縣級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駕駛操作證核發(fā)


    6

    取水許可


    011600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shí)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jì)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jīng)濟(jì)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wù)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fù)責(zé)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shí)施。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gè)人,應(yīng)當(dāng)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guī)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申請領(lǐng)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fèi),取得取水權(quán)。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yǎng)、圈養(yǎng)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二條第二款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gè)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都應(yīng)當(dāng)申請領(lǐng)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fèi)。

    第三款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shè)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quán)限,負(fù)責(zé)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shí)施和監(jiān)督管理。

    國務(wù)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shè)立的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和國務(wù)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quán),負(fù)責(zé)所管轄范圍內(nèi)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shí)施和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cái)政部門和價(jià)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和管理權(quán)限,負(fù)責(zé)水資源費(fèi)的征收、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條第一款 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gè)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yīng)當(dāng)向具有審批權(quán)限的審批機(jī)關(guān)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jī)關(guān)不同的,應(yīng)當(dāng)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jī)關(guān)提出申請。

    除前款規(guī)定應(yīng)由自治區(qū)、設(shè)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fù)責(zé)的取水許可事項(xiàng)外的其他取水許可


    7

    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jì)組織修建水庫批準(zhǔn)


    0116004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yīng)當(dāng)加強(qiáng)對灌溉、排澇、水土保持工作的領(lǐng)導(dǎo),促進(jìn)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發(fā)展;在容易發(fā)生鹽堿化和漬害的地區(qū),應(yīng)當(dāng)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jì)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本集體經(jīng)濟(jì)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工程設(shè)施的,按照誰投資建設(shè)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對水工程設(shè)施及其蓄水進(jìn)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jì)組織修建水庫應(yīng)當(dāng)經(jīng)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zhǔn)。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08年修訂)

    第二十一條 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jì)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其本集體所有土地上修建小型水庫,應(yīng)當(dāng)符合所在流域、區(qū)域的水資源綜合規(guī)劃,按照以下規(guī)定,經(jīng)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shè):

    (一)水庫庫容在一百萬立方米以下的,由設(shè)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zhǔn),報(bào)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水庫庫容在一百萬立方米以上(含一百萬立方米),由設(shè)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bào)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zhǔn)。

    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jì)組織修建水庫批準(zhǔn)


    8

    占用農(nóng)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shè)施以及城市建設(shè)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地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審批

    占用農(nóng)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shè)施審批

    0116005001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五條 從事工程建設(shè),占用農(nóng)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shè)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shè)單位應(yīng)當(dāng)采取相應(yīng)的補(bǔ)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bǔ)償。

    【國務(wù)院決定】《國務(wù)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xiàng)目設(shè)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年國務(wù)院令第671號修改)

    170項(xiàng) 占用農(nóng)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shè)施審批由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實(shí)施。

    各縣本級管理的工程設(shè)施。


    城市建設(shè)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地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審批

    0116005002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 城市建設(shè)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確需填堵或者廢除的,應(yīng)當(dāng)經(jīng)城市人民政府批準(zhǔn)。

    【國務(wù)院決定】《國務(wù)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xiàng)目設(shè)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年國務(wù)院令第671號修改)

    170項(xiàng) 占用農(nóng)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shè)施審批由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實(shí)施。

    除市級以上水行政部門主管的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地及堤防以外,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bào)同級人民政府批準(zhǔn)。


    9

    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0116008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二十五條 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fēng)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生產(chǎn)建設(shè)單位應(yīng)當(dāng)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bào)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jīng)批準(zhǔn)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yù)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yīng)當(dāng)委托具備相應(yīng)技術(shù)條件的機(jī)構(gòu)編制。

    水土保持方案應(yīng)當(dāng)包括水土流失預(yù)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biāo)、措施和投資等內(nèi)容。

    水土保持方案經(jīng)批準(zhǔn)后,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的地點(diǎn)、規(guī)模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應(yīng)當(dāng)補(bǔ)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bào)原審批機(jī)關(guān)批準(zhǔn)。水土保持方案實(shí)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yīng)當(dāng)經(jīng)原審批機(jī)關(guān)批準(zhǔn)。

    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和審批辦法,由國務(wù)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1、縣級人民政府有關(guān)職能部門審批、核準(zhǔn)、備案的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

    2、不需要辦理立項(xiàng)手續(xù)的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

    3、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bào)告表的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


    10

    洪水影響評價(jià)審批

    水工程建設(shè)項(xiàng)目流域綜合規(guī)劃審查

    0116009001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第十九條 建設(shè)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shè)水工程,未取得有關(guān)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要求的規(guī)劃同意書的,建設(shè)單位不得開工建設(shè);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shè)水工程,未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quán)限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要求的規(guī)劃同意書的,建設(shè)單位不得開工建設(shè)。水工程建設(shè)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涉及其他地區(qū)和行業(yè)的,建設(shè)單位應(yīng)當(dāng)事先征求有關(guān)地區(qū)和部門的意見。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08年修訂)

    第十五條 建設(shè)水工程應(yīng)當(dāng)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nèi)河道、湖泊上建設(shè)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bào)告或者項(xiàng)目建議書報(bào)請批準(zhǔn)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管理權(quán)限辦理:(一)在黃河和省際邊界河段上建設(shè)水工程,建設(shè)單位應(yīng)當(dāng)向工程所在地的設(shè)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bào)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查后,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報(bào)國家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審查并簽署意見;(二)在黃河寧夏段一級支流上建設(shè)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設(shè)區(qū)的市邊界河流上建設(shè)水工程,建設(shè)單位應(yīng)當(dāng)向工程所在地的設(shè)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bào)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三)建設(shè)小型水工程,建設(shè)單位應(yīng)當(dāng)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bào)設(shè)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

    縣(市、區(qū))級河流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水工程建設(shè)。


    水工程建設(shè)防洪規(guī)劃同意書審查

    0116009002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十七條 在江河、湖泊上建設(shè)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yīng)當(dāng)符合防洪規(guī)劃的要求;水庫應(yīng)當(dāng)按照防洪規(guī)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

    前款規(guī)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未取得有關(guān)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guī)劃要求的規(guī)劃同意書的,建設(shè)單位不得開工建設(shè)。

    第十九條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dǎo)河水流向、保護(hù)堤岸等工程,應(yīng)當(dāng)兼顧上下游、左右岸的關(guān)系,按照規(guī)劃治導(dǎo)線實(shí)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規(guī)劃治導(dǎo)線由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擬定,報(bào)國務(wù)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zhǔn)。

    其他江河、河段的規(guī)劃治導(dǎo)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bào)本級人民政府批準(zhǔn);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之間的省界河道的規(guī)劃治導(dǎo)線由有關(guān)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組織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jīng)有關(guān)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報(bào)國務(wù)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zhǔn)。

    縣(市、區(qū))級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內(nèi)水工程建設(shè)。


    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shè)項(xiàng)目工程建設(shè)方案審查

    0116009004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shè)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gòu)筑物,鋪設(shè)跨河管道、電纜,應(yīng)當(dāng)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biāo)準(zhǔn)和其他有關(guān)的技術(shù)要求,工程建設(shè)方案應(yīng)當(dāng)依照防洪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報(bào)經(jīng)有關(guān)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縣內(nèi)河流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shè)項(xiàng)目。


    非防洪建設(shè)項(xiàng)目洪水影響評價(jià)報(bào)告審批

    0116009005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nèi)建設(shè)非防洪建設(shè)項(xiàng)目,應(yīng)當(dāng)就洪水對建設(shè)項(xiàng)目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和建設(shè)項(xiàng)目對防洪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作出評價(jià),編制洪水影響評價(jià)報(bào)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jià)報(bào)告未經(jīng)有關(guān)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zhǔn)的,建設(shè)單位不得開工建設(shè)。

    第二款 在蓄滯洪區(qū)內(nèi)建設(shè)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shè)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jià)報(bào)告應(yīng)當(dāng)包括建設(shè)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shè)項(xiàng)目投入生產(chǎn)或者使用時(shí),其防洪工程設(shè)施應(yīng)當(dāng)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驗(yàn)收。

    縣內(nèi)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非防洪建設(shè)項(xiàng)目。


    修建跨河、跨渠(溝)、臨河、臨渠(溝)工程許可

    0116009006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xiàng)l例》(1988年國務(wù)院令第3號發(fā)布,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修改)

    第十一條 修建開發(fā)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shè)施,建設(shè)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quán)限,將工程建設(shè)方案報(bào)送河道主管機(jī)關(guān)審查同意。未經(jīng)河道主管機(jī)關(guān)審查同意的,建設(shè)單位不得開工建設(shè)。

    建設(shè)項(xiàng)目經(jīng)批準(zhǔn)后,建設(shè)單位應(yīng)當(dāng)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jī)關(guān)。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

    理的河道、渠道、溝道管

    理范圍內(nèi)的建設(shè)項(xiàng)目。


    11

    水利基建項(xiàng)目初步設(shè)計(jì)文件審批


    0116010000

    【國務(wù)院決定】《國務(wù)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xiàng)目設(shè)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年國務(wù)院令第671號修改)

    172項(xiàng) 水利基建項(xiàng)目初步設(shè)計(jì)文件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1、同一縣(市、區(qū))境內(nèi)鄉(xiāng)鎮(zhèn)區(qū)域邊界水工程;

    2、灌區(qū)工程:設(shè)計(jì)灌溉面積1萬畝(山區(qū)0.5)以下、縣轄范圍內(nèi)灌區(qū)田間工程改造;

    3、防洪工程:鄉(xiāng)鎮(zhèn)以下局部防洪工程;

    4、江河治理工程:縣轄范圍內(nèi)小型河道;

    5、供水工程:日供水規(guī)模0.1萬噸以下,日供水規(guī)模0.5萬噸以下的工業(yè)工程。


    12

    河道采砂許可


    0116012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國家實(shí)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shí)施辦法,由國務(wù)院規(guī)定。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xiàng)l例》(1988年國務(wù)院令第3號發(fā)布,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修改)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進(jìn)行下列活動,必須報(bào)經(jīng)河道主管機(jī)關(guān)批準(zhǔn);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jī)關(guān)會同有關(guān)部門批準(zhǔn):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縣(區(qū))河道主管部門負(fù)責(zé)的屬地內(nèi)河道采砂管理。


    13

    在大壩管理和保護(hù)范圍內(nèi)修建碼頭魚塘許可


    0116014000

    【行政法規(guī)】《水庫大壩安全管理?xiàng)l例》(1991年國務(wù)院令第77號發(fā)布,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修改)

    第十七條 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hù)范圍內(nèi)修建碼頭、漁塘的,須經(jīng)大壩主管部門批準(zhǔn),并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xiǎn)工作。

    負(fù)責(zé)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hù)范圍內(nèi)修建碼頭魚塘許可。


    14

    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有關(guān)活動(不含河道采砂)審批


    0116015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xiàng)l例》(1988年國務(wù)院令第3號發(fā)布,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修改)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進(jìn)行下列活動,必須報(bào)經(jīng)河道主管機(jī)關(guān)批準(zhǔn);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jī)關(guān)會同有關(guān)部門批準(zhǔn):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shè)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jìn)行考古發(fā)掘。

    在本縣行政區(qū)內(nèi)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開展的有關(guān)活動的審批。

    增加

    15

    水源地保護(hù)項(xiàng)目審批


    01B0008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hù)區(qū)制度。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yīng)當(dāng)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hù)區(qū),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污染,保證城鄉(xiāng)居民飲用水安全。

    【地方性法規(guī)】《石嘴山市飲用水水源保護(hù)條例》(2016年)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對飲用水水源保護(hù)履行下列職責(zé):

    (一)做好保護(hù)區(qū)、準(zhǔn)保護(hù)區(qū)內(nèi)建設(shè)項(xiàng)目的準(zhǔn)入審核 。

    保護(hù)區(qū)、準(zhǔn)保護(hù)區(qū)內(nèi)建設(shè)項(xiàng)目的準(zhǔn)入審核

    增加。石嘴山市農(nóng)牧局 石嘴山市 編辦關(guān)于印發(fā)《石嘴山市市設(shè)行政權(quán)力清單的通知》石農(nóng)牧發(fā)〔2018132號、《關(guān)于承接市農(nóng)牧局、市園林局、市水務(wù)局調(diào)整部分行政職權(quán)事項(xiàng)的函》石大園農(nóng)水函〔20195

    16

    利用堤頂、戧臺兼作公路批準(zhǔn)


    02B1177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xiàng)l例》(1988年國務(wù)院令第3號發(fā)布,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修改)

    第十五條 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必須經(jīng)上級河道主管機(jī)關(guān)批準(zhǔn)。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hù)辦法,由河道主管機(jī)關(guān)商交通部門制定。

    利用堤頂、戧臺兼作公路批準(zhǔn)


    17

    蓄滯洪區(qū)避洪設(shè)施建設(shè)審批


    02B1178000

    【行政法規(guī)】《國務(wù)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xiàng)目設(shè)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9年國務(wù)院令第548號修改)

    161項(xiàng) 蓄滯洪區(qū)避洪設(shè)施建設(shè)審批;實(shí)施機(jī)關(guān):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蓄滯洪區(qū)避洪設(shè)施建設(shè)審批


    18

    險(xiǎn)壩加固計(jì)劃許可


    02B1179000

    行政法規(guī)】《水庫大壩安全管理?xiàng)l例》(1991年國務(wù)院令第77號發(fā)布,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修改)

    第二十六條 對尚未達(dá)到設(shè)計(jì)洪水標(biāo)準(zhǔn)、抗震設(shè)防標(biāo)準(zhǔn)或者有嚴(yán)重質(zhì)量缺陷的險(xiǎn)壩,大壩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組織有關(guān)單位進(jìn)行分類,采取除險(xiǎn)加固等措施,或者廢棄重建。

    在險(xiǎn)壩加固前,大壩管理單位應(yīng)當(dāng)制定保壩應(yīng)急措施;經(jīng)論證必須改變原設(shè)計(jì)運(yùn)行方式的,應(yīng)當(dāng)報(bào)請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險(xiǎn)壩加固計(jì)劃許可


    19

    壩頂兼做公路審批


    0116016000

    【行政法規(guī)】《水庫大壩安全管理?xiàng)l例》(1991年國務(wù)院令第77號發(fā)布,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修改)

    第十六條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jīng)科學(xué)論證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壩主管部門批準(zhǔn),并采取相應(yīng)的安全維護(hù)措施。

    負(fù)責(zé)小型及直屬水庫大壩兼做公路的審批。

    增加






    二、行政處罰(227項(xiàng))

    序號

    職權(quán)

    名稱

    基本編碼

    職權(quán)依據(jù)

    行使內(nèi)容

    備注

      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種子的處罰

      021700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第七十條 品種測試、試驗(yàn)和種子質(zhì)量檢驗(yàn)機(jī)構(gòu)偽造測試、試驗(yàn)、檢驗(yàn)數(shù)據(jù)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承擔(dān)連帶責(zé)任;情節(jié)嚴(yán)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ān)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zhì)量檢驗(yàn)資格。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nèi)不得擔(dān)任種子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劣種子。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和有關(guān)部門依法打擊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hù)農(nóng)民合法權(quán)益,維護(hù)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

      (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biāo)簽標(biāo)注的內(nèi)容不符或者沒有標(biāo)簽的。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一)質(zhì)量低于國家規(guī)定標(biāo)準(zhǔn)的;

      (二)質(zhì)量低于標(biāo)簽標(biāo)注指標(biāo)的;

      (三)帶有國家規(guī)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部門規(guī)章】《草種管理辦法》(2015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1號修訂)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予以處罰。

      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種子的處罰


        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劣種子的處罰

        0217002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nèi)不得擔(dān)任種子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劣種子。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和有關(guān)部門依法打擊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hù)農(nóng)民合法權(quán)益,維護(hù)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

        (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biāo)簽標(biāo)注的內(nèi)容不符或者沒有標(biāo)簽的。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一)質(zhì)量低于國家規(guī)定標(biāo)準(zhǔn)的;

        (二)質(zhì)量低于標(biāo)簽標(biāo)注指標(biāo)的;

        (三)帶有國家規(guī)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部門規(guī)章】《草種管理辦法》(2015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1號修訂)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予以處罰。

        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劣種子的處罰


          對未取得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生產(chǎn)經(jīng)營種子等行為的處罰

          0217003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生產(chǎn)經(jīng)營種子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dāng)手段取得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種子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或者不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chǎn)地點(diǎn)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繼續(xù)從事種子生產(chǎn)的;

          (六)未執(zhí)行種子檢驗(yàn)、檢疫規(guī)程生產(chǎn)種子的。

          被吊銷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nèi)不得擔(dān)任種子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 申請取得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應(yīng)當(dāng)具有與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相適應(yīng)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設(shè)施、設(shè)備及專業(yè)技術(shù)人員,以及法規(guī)和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種子生產(chǎn)的,還應(yīng)當(dāng)同時(shí)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chǎn)地點(diǎn)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申請領(lǐng)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quán)的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應(yīng)當(dāng)征得植物新品種權(quán)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三條 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應(yīng)當(dāng)載明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生產(chǎn)種子的品種、地點(diǎn)和種子經(jīng)營的范圍、有效期限、有效區(qū)域等事項(xiàng)。

          前款事項(xiàng)發(fā)生變更的,應(yīng)當(dāng)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原核發(fā)許可證機(jī)關(guān)申請變更登記。

          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gè)人無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種子。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

          對未取得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生產(chǎn)經(jīng)營種子等行為的處罰


            未經(jīng)許可進(jìn)出口種子等行為的處罰

            0217004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

            (一)未經(jīng)許可進(jìn)出口種子的;

            (二)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nèi)銷售的;

            (三)從境外引進(jìn)農(nóng)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jìn)行引種試驗(yàn)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nèi)銷售的;

            (四)進(jìn)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guī)定不得進(jìn)出口的種子的。

            第三十一條 從事種子進(jìn)出口業(yè)務(wù)的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由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核發(fā)。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

            從事主要農(nóng)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繁殖材料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以及符合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規(guī)定條件的實(shí)行選育生產(chǎn)經(jīng)營相結(jié)合的農(nóng)作物種子企業(yè)的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核發(fā)。

            前兩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由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核發(fā)。

            只從事非主要農(nóng)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chǎn)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為境外制種進(jìn)口種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限制,但應(yīng)當(dāng)具有對外制種合同,進(jìn)口的種子只能用于制種,其產(chǎn)品不得在境內(nèi)銷售。

            從境外引進(jìn)農(nóng)作物或者林木試驗(yàn)用種,應(yīng)當(dāng)隔離栽培,收獲物也不得作為種子銷售。

            第六十條 禁止進(jìn)出口假、劣種子以及屬于國家規(guī)定不得進(jìn)出口的種子。

            未經(jīng)許可進(jìn)出口種子等行為的處罰


              對銷售的種子應(yīng)當(dāng)包裝而沒有包裝、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biāo)簽內(nèi)容不符合規(guī)定、涂改標(biāo)簽,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檔案,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在異地設(shè)立分支機(jī)構(gòu)、專門經(jīng)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委托生產(chǎn)、代銷種子,未按規(guī)定備案等行為的處罰

              021700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的種子應(yīng)當(dāng)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biāo)簽內(nèi)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

              (三)涂改標(biāo)簽的;

              (四)未按規(guī)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檔案的;

              (五)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在異地設(shè)立分支機(jī)構(gòu)、專門經(jīng)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chǎn)、代銷種子,未按規(guī)定備案的。

              第三十六條 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應(yīng)當(dāng)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chǎn)地、數(shù)量、質(zhì)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guān)責(zé)任人員等內(nèi)容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檔案,保證可追溯。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檔案的具體載明事項(xiàng),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檔案及種子樣品的保存期限由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有效區(qū)域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在其管轄范圍內(nèi)確定。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在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qū)域設(shè)立分支機(jī)構(gòu)的,專門經(jīng)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chǎn)、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但應(yīng)當(dāng)向當(dāng)?shù)剞r(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實(shí)行選育生產(chǎn)經(jīng)營相結(jié)合,符合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規(guī)定條件的種子企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有效區(qū)域?yàn)槿珖?/span>

              第三十九條 銷售的種子應(yīng)當(dāng)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

              大包裝或者進(jìn)口種子可以分裝;實(shí)行分裝的,應(yīng)當(dāng)標(biāo)注分裝單位,并對種子質(zhì)量負(fù)責(zé)。

              第四十條 銷售的種子應(yīng)當(dāng)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標(biāo)準(zhǔn),附有標(biāo)簽和使用說明。標(biāo)簽和使用說明標(biāo)注的內(nèi)容應(yīng)當(dāng)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對標(biāo)注內(nèi)容的真實(shí)性和種子質(zhì)量負(fù)責(zé)。

              標(biāo)簽應(yīng)當(dāng)標(biāo)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qū)域及季節(jié)、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及注冊地、質(zhì)量指標(biāo)、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xiàng)。

              銷售授權(quán)品種種子的,應(yīng)當(dāng)標(biāo)注品種權(quán)號。

              銷售進(jìn)口種子的,應(yīng)當(dāng)附有進(jìn)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biāo)簽。

              銷售轉(zhuǎn)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biāo)注,并應(yīng)當(dāng)提示使用時(shí)的安全控制措施。

              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應(yīng)當(dāng)遵守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誠實(shí)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chǎn)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yīng)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fēng)險(xiǎn)提示與有關(guān)咨詢服務(wù),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gè)人不得非法干預(yù)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自主權(quán)。



              對銷售的種子應(yīng)當(dāng)包裝而沒有包裝、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biāo)簽內(nèi)容不符合規(guī)定、涂改標(biāo)簽,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檔案,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在異地設(shè)立分支機(jī)構(gòu)、專門經(jīng)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委托生產(chǎn)、代銷種子,未按規(guī)定備案等行為的處罰


                對應(yīng)當(dāng)審定未經(jīng)審定的農(nóng)作物品種進(jìn)行推廣、銷售,推廣、銷售應(yīng)當(dāng)停止推廣、銷售的農(nóng)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對應(yīng)當(dāng)?shù)怯浳唇?jīng)登記、已經(jīng)撤銷登記的農(nóng)作物品種進(jìn)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jìn)行銷售等行為的處罰

                0217006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應(yīng)當(dāng)審定未經(jīng)審定的農(nóng)作物品種進(jìn)行推廣、銷售的;

                (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yīng)當(dāng)審定未經(jīng)審定的林木品種的;

                (三)推廣、銷售應(yīng)當(dāng)停止推廣、銷售的農(nóng)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

                (四)對應(yīng)當(dāng)?shù)怯浳唇?jīng)登記的農(nóng)作物品種進(jìn)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jìn)行銷售的;

                (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nóng)作物品種進(jìn)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jìn)行銷售的。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應(yīng)當(dāng)審定未經(jīng)審定或者應(yīng)當(dāng)?shù)怯浳唇?jīng)登記的農(nóng)作物品種發(fā)布廣告,或者廣告中有關(guān)品種的主要性狀描述的內(nèi)容與審定、登記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zé)任。

                第二十一條 審定通過的農(nóng)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出現(xiàn)不可克服的嚴(yán)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xù)推廣、銷售的,經(jīng)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rèn)后,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fā)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nóng)作物實(shí)行品種登記制度。列入非主要農(nóng)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yīng)當(dāng)?shù)怯洝?/span>

                實(shí)行品種登記的農(nóng)作物范圍應(yīng)當(dāng)嚴(yán)格控制,并根據(jù)保護(hù)生物多樣性、保證消費(fèi)安全和用種安全的原則確定。登記目錄由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制定和調(diào)整。

                申請者申請品種登記應(yīng)當(dāng)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并對其真實(shí)性負(fù)責(zé),保證可追溯,接受監(jiān)督檢查。申請文件包括品種的種類、名稱、來源、特性、育種過程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wěn)定性測試報(bào)告等。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gè)工作日內(nèi),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jìn)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bào)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

                對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shí)的,由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撤銷該品種登記,并將該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對已登記品種出現(xiàn)不可克服的嚴(yán)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撤銷登記,并發(fā)布公告,停止推廣。

                非主要農(nóng)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由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應(yīng)當(dāng)審定的農(nóng)作物品種未經(jīng)審定的,不得發(fā)布廣告、推廣、銷售。

                應(yīng)當(dāng)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jīng)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chǎn)確需使用的,應(yīng)當(dāng)經(jīng)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rèn)定。

                應(yīng)當(dāng)?shù)怯浀霓r(nóng)作物品種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發(fā)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對應(yīng)當(dāng)審定未經(jīng)審定的農(nóng)作物品種進(jìn)行推廣、銷售,推廣、銷售應(yīng)當(dāng)停止推廣、銷售的農(nóng)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對應(yīng)當(dāng)?shù)怯浳唇?jīng)登記、已經(jīng)撤銷登記的農(nóng)作物品種進(jìn)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jìn)行銷售等行為的處罰


                  在種子生產(chǎn)基地進(jìn)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yàn)的處罰

                  0217007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在種子生產(chǎn)基地進(jìn)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yàn)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試驗(yàn),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從事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以及管理的單位和個(gè)人應(yīng)當(dāng)遵守有關(guān)植物檢疫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防止植物危險(xiǎn)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傳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gè)人在種子生產(chǎn)基地從事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yàn)。

                  在種子生產(chǎn)基地進(jìn)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yàn)的處罰


                    銷售植物新品種授權(quán)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名稱的處罰

                    0217008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hù)條例》(2014年國務(wù)院令第653號修訂)

                    第四十二條 銷售授權(quán)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職權(quán)責(zé)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銷售植物新品種授權(quán)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名稱的處罰


                      生產(chǎn)、銷售的肥料產(chǎn)品未取得登記證號、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內(nèi)容不符或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的處罰

                      0217009000

                      【部門規(guī)章】《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2217日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生產(chǎn)、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chǎn)品;

                      ()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

                      ()生產(chǎn)、銷售的肥料產(chǎn)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zhǔn)的內(nèi)容不符的。

                      生產(chǎn)、銷售的肥料產(chǎn)品未取得登記證號、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內(nèi)容不符或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的處罰


                        轉(zhuǎn)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登記證未續(xù)展的、包裝標(biāo)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處罰

                        0217010000

                        【部門規(guī)章】《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2217日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第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1. 轉(zhuǎn)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

                        2. 登記證有效期末經(jīng)批準(zhǔn)續(xù)展登記而繼續(xù)生產(chǎn)該肥料產(chǎn)品的;

                        3. 生產(chǎn)、銷售包裝上未附標(biāo)簽、標(biāo)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biāo)簽內(nèi)容的。

                        轉(zhuǎn)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登記證未續(xù)展的、包裝標(biāo)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處罰


                          對未取得農(nóng)藥生產(chǎn)許可證生產(chǎn)農(nóng)藥或者生產(chǎn)假農(nóng)藥的處罰

                          0217011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藥管理?xiàng)l例》2022年修訂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未取得農(nóng)藥生產(chǎn)許可證生產(chǎn)農(nóng)藥或者生產(chǎn)假農(nóng)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和用于違法生產(chǎn)的工具、設(shè)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農(nóng)藥生產(chǎn)許可證和相應(yīng)的農(nóng)藥登記證;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未取得農(nóng)藥生產(chǎn)許可證生產(chǎn)農(nóng)藥或者生產(chǎn)假農(nóng)藥的處罰

                          農(nóng)藥登記證的吊銷由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負(fù)責(zé)

                            對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chǎn)品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guān)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廠銷售未經(jīng)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并附具產(chǎn)品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證的農(nóng)藥;生產(chǎn)的農(nóng)藥包裝、標(biāo)簽、說明書不符合規(guī)定;不召回依法應(yīng)當(dāng)召回的農(nóng)藥的處罰

                            0217012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藥管理?xiàng)l例》2022年修訂

                            第五十三條 農(nóng)藥生產(chǎn)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和用于違法生產(chǎn)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yán)重的,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農(nóng)藥生產(chǎn)許可證和相應(yīng)的農(nóng)藥登記證:

                            (一)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chǎn)品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guān)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廠銷售未經(jīng)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并附具產(chǎn)品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證的農(nóng)藥;

                            (三)生產(chǎn)的農(nóng)藥包裝、標(biāo)簽、說明書不符合規(guī)定;

                            (四)不召回依法應(yīng)當(dāng)召回的農(nóng)藥。

                            對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chǎn)品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guān)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廠銷售未經(jīng)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并附具產(chǎn)品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證的農(nóng)藥;生產(chǎn)的農(nóng)藥包裝、標(biāo)簽、說明書不符合規(guī)定;不召回依法應(yīng)當(dāng)召回的農(nóng)藥的處罰

                            農(nóng)藥登記證的吊銷由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負(fù)責(zé)

                              對偽造、變造、轉(zhuǎn)讓、出租、出借農(nóng)藥登記證、農(nóng)藥生產(chǎn)許可證、農(nóng)藥經(jīng)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的處罰

                              0217013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藥管理?xiàng)l例》2022年修訂

                              第六十二條 偽造、變造、轉(zhuǎn)讓、出租、出借農(nóng)藥登記證、農(nóng)藥生產(chǎn)許可證、農(nóng)藥經(jīng)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的,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收繳或者予以吊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偽造、變造、轉(zhuǎn)讓、出租、出借農(nóng)藥登記證、農(nóng)藥生產(chǎn)許可證、農(nóng)藥經(jīng)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的處罰

                              農(nóng)藥登記證的吊銷由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負(fù)責(zé)

                                對農(nóng)藥經(jīng)營者經(jīng)營劣質(zhì)農(nóng)藥的處罰

                                0217014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藥管理?xiàng)l例》2022年修訂

                                第五十六條 農(nóng)藥經(jīng)營者經(jīng)營劣質(zhì)農(nóng)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經(jīng)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jīng)營的農(nóng)藥和用于違法經(jīng)營的工具、設(shè)備等,違法經(jīng)營的農(nóng)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農(nóng)藥經(jīng)營許可證;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農(nóng)藥經(jīng)營者經(jīng)營劣質(zhì)農(nóng)藥的處罰


                                  對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chǎn)企業(yè)在生鮮乳收購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對化學(xué)物質(zhì)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zhì)的處罰

                                  0217015000

                                  【行政法規(guī)】《乳品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08年國務(wù)院令第536號)

                                  第五十四條 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chǎn)企業(yè)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chǎn)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xué)物質(zhì)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zhì),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并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質(zhì)量監(jiān)督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zé)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chǎn)的乳品,以及相關(guān)的工具、設(shè)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許可證照。

                                  對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chǎn)企業(yè)在生鮮乳收購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對化學(xué)物質(zhì)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zhì)的處罰


                                    對發(fā)生乳品質(zhì)量安全事故后未報(bào)告、處置的處罰

                                    0217016000

                                    【行政法規(guī)】《乳品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08年國務(wù)院令第536號)

                                    第五十九條 奶畜養(yǎng)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chǎn)企業(yè)和銷售者在發(fā)生乳品質(zhì)量安全事故后未報(bào)告、處置的,由畜牧獸醫(yī)、質(zhì)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jiān)督等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zé),責(zé)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guān)證據(jù)的,責(zé)令停產(chǎn)停業(yè),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yán)重后果的,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許可證照;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發(fā)生乳品質(zhì)量安全事故后未報(bào)告、處置的處罰


                                      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xù)從事生鮮乳收購的,生鮮乳收購站收購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處罰

                                      0217017000

                                      【行政法規(guī)】《乳品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08年國務(wù)院令第536號)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guān)的設(shè)備、設(shè)施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許可證照的,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許可證照:

                                      ()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

                                      ()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xù)從事生鮮乳收購的;

                                      ()生鮮乳收購站收購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

                                      第二十四條 禁止收購下列生鮮乳:

                                      (一)經(jīng)檢測不符合健康標(biāo)準(zhǔn)或者未經(jīng)檢疫合格的奶畜產(chǎn)的;

                                      (二)奶畜產(chǎn)犢7日內(nèi)的初乳,但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制品生產(chǎn)的除外;

                                      (三)在規(guī)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nèi)的奶畜產(chǎn)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質(zhì)量安全國家標(biāo)準(zhǔn)的。

                                      對前款規(guī)定的生鮮乳,經(jīng)檢測無誤后,應(yīng)當(dāng)予以銷毀或者采取其他無害化處理措施。

                                      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xù)從事生鮮乳收購的,生鮮乳收購站收購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

                                      處罰


                                        對生鮮牛奶質(zhì)量安全檢測機(jī)構(gòu)偽造檢驗(yàn)結(jié)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出具的檢驗(yàn)結(jié)果或者證明不實(shí)的處罰

                                        0217018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奶產(chǎn)業(yè)發(fā)展條例》2018年修

                                        第四十條 生鮮牛奶質(zhì)量安全檢測機(jī)構(gòu)偽造檢驗(yàn)結(jié)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牧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生鮮牛奶質(zhì)量安全檢測機(jī)構(gòu)出具的檢驗(yàn)結(jié)果或者證明不實(shí),造成損失的,應(yīng)當(dāng)承擔(dān)相應(yīng)的賠償責(zé)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yàn)資格。

                                        對生鮮牛奶質(zhì)量安全檢測機(jī)構(gòu)偽造檢驗(yàn)結(jié)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出具的檢驗(yàn)結(jié)果或者證明不實(shí)的處罰


                                          對生產(chǎn)、銷售乳品不符合乳品質(zhì)量安全國家標(biāo)準(zhǔn)的處罰

                                          0217019000

                                          【行政法規(guī)】《乳品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08年國務(wù)院令第536號)

                                          第五十五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乳品質(zhì)量安全國家標(biāo)準(zhǔn)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并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質(zhì)量監(jiān)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zé)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guān)的工具、設(shè)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許可證照。

                                          對生產(chǎn)、銷售乳品不符合乳品質(zhì)量安全國家標(biāo)準(zhǔn)的處罰


                                            對銷售、推廣未經(jīng)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的

                                            處罰

                                            0217020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修正)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銷售、推廣未經(jīng)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配套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銷售、推廣未經(jīng)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的

                                            處罰


                                              對無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種畜禽或轉(zhuǎn)讓、租借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處罰

                                              021702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修正)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無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規(guī)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偽造、變造、轉(zhuǎn)讓、租借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偽造、變造的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沒收種畜禽、商品代仔畜、雛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轉(zhuǎn)讓、租借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情節(jié)嚴(yán)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


                                              對無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種畜禽或轉(zhuǎn)讓、租借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處罰


                                                對使用不符合種用標(biāo)準(zhǔn)的種畜禽的處罰

                                                0217022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修正)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biāo)準(zhǔn)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使用不符合種用標(biāo)準(zhǔn)的種畜禽的處罰


                                                  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以不符合種用標(biāo)準(zhǔn)的畜禽冒充種畜禽,銷售未經(jīng)批準(zhǔn)進(jìn)口的種畜禽行為,銷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的種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譜的種畜,銷售未經(jīng)審定或者鑒定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的處罰

                                                  0217023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修正)

                                                  第八十五條 銷售種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xiàng)至第四項(xiàng)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zé)分工責(zé)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種)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三十一條 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

                                                  (二)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

                                                  (三)以不符合種用標(biāo)準(zhǔn)的畜禽冒充種畜禽;

                                                  (四)銷售未經(jīng)批準(zhǔn)進(jìn)口的種畜禽;

                                                  (五)銷售未附具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證明的種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譜的種畜;

                                                  (六)銷售未經(jīng)審定或者鑒定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

                                                  第三十條 銷售的種畜禽、家畜配種站(點(diǎn))使用的種公畜,應(yīng)當(dāng)符合種用標(biāo)準(zhǔn)。銷售種畜禽時(shí),應(yīng)當(dāng)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明、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出具的檢疫證明,銷售的種畜還應(yīng)當(dāng)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家畜系譜。

                                                  生產(chǎn)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應(yīng)當(dāng)有完整的采集、銷售、移植等記錄,記錄應(yīng)當(dāng)保存二年。


                                                  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以不符合種用標(biāo)準(zhǔn)的畜禽冒充種畜禽,銷售未經(jīng)批準(zhǔn)進(jìn)口的種畜禽行為,銷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的種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譜的種畜,銷售未經(jīng)審定或者鑒定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的處罰


                                                    對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方法進(jìn)行捕撈的,違反關(guān)于禁漁區(qū)、禁漁期的規(guī)定進(jìn)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wǎng)目尺寸的網(wǎng)具進(jìn)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guī)定比例的處罰

                                                    021702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方法進(jìn)行捕撈的,違反關(guān)于禁漁區(qū)、禁漁期的規(guī)定進(jìn)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wǎng)目尺寸的網(wǎng)具進(jìn)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guī)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jié)特別嚴(yán)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在禁漁區(qū)或者禁漁期內(nèi)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及時(shí)進(jìn)行調(diào)查處理。

                                                    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辦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監(jiān)督管理機(jī)構(gòu)給予行政處罰:

                                                    (一)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yè)資源進(jìn)行捕撈的,違反禁漁區(qū)、禁漁期規(guī)定進(jìn)行捕撈的,或者擅自捕撈瀕危水產(chǎn)野生動物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并沒收漁具、漁船,吊銷捕撈許可證;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二)未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jìn)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并沒收漁具、漁船。

                                                    (三)違反捕撈許可證核準(zhǔn)的作業(yè)類型、場所、時(shí)限、漁具、捕撈品種及標(biāo)準(zhǔn)等進(jìn)行作業(yè)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并沒收漁具、漁船,吊銷捕撈許可證。

                                                    (四)非法生產(chǎn)水產(chǎn)苗種的,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yǎng)殖生產(chǎn),無正當(dāng)理由荒蕪水面滿一年的,由水域?yàn)┩筐B(yǎng)殖證發(fā)放機(jī)關(guān)責(zé)令其限期開發(fā)利用;逾期仍未開發(fā)利用的,吊銷水域?yàn)┩筐B(yǎng)殖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方法進(jìn)行捕撈的,違反關(guān)于禁漁區(qū)、禁漁期的規(guī)定進(jìn)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wǎng)目尺寸的網(wǎng)具進(jìn)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guī)定比例的處罰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yǎng)殖生產(chǎn),無正當(dāng)理由使水域、灘涂荒蕪滿一年的;逾期開發(fā)未利用的等行為的處罰

                                                      0217026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條第一款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yǎng)殖生產(chǎn),無正當(dāng)理由使水域、灘涂荒蕪滿一年的,由發(fā)放養(yǎng)殖證的機(jī)關(guān)責(zé)令限期開發(fā)利用;逾期未開發(fā)利用的,吊銷養(yǎng)殖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依法取得養(yǎng)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yǎng)殖生產(chǎn)的,責(zé)令改正,補(bǔ)辦養(yǎng)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yǎng)殖設(shè)施。

                                                      未依法取得養(yǎng)殖證或者超越養(yǎng)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yǎng)殖生產(chǎn),妨礙航運(yùn)、行洪的,責(zé)令限期拆除養(yǎng)殖設(shè)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辦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監(jiān)督管理機(jī)構(gòu)給予行政處罰:

                                                      (一)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yè)資源進(jìn)行捕撈的,違反禁漁區(qū)、禁漁期規(guī)定進(jìn)行捕撈的,或者擅自捕撈瀕危水產(chǎn)野生動物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并沒收漁具、漁船,吊銷捕撈許可證;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二)未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jìn)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并沒收漁具、漁船。

                                                      (三)違反捕撈許可證核準(zhǔn)的作業(yè)類型、場所、時(shí)限、漁具、捕撈品種及標(biāo)準(zhǔn)等進(jìn)行作業(yè)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并沒收漁具、漁船,吊銷捕撈許可證。

                                                      (四)非法生產(chǎn)水產(chǎn)苗種的,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yǎng)殖生產(chǎn),無正當(dāng)理由荒蕪水面滿一年的,由水域?yàn)┩筐B(yǎng)殖證發(fā)放機(jī)關(guān)責(zé)令其限期開發(fā)利用;逾期仍未開發(fā)利用的,吊銷水域?yàn)┩筐B(yǎng)殖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yǎng)殖生產(chǎn),無正當(dāng)理由使水域、灘涂荒蕪滿一年的;逾期開發(fā)未利用的等行為的處罰


                                                        未依法取得養(yǎng)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yǎng)殖生產(chǎn);未依法取得養(yǎng)殖證或者超越養(yǎng)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yǎng)殖生產(chǎn),妨礙航運(yùn)、行洪的處罰

                                                        0217027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條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養(yǎng)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yǎng)殖生產(chǎn)的,責(zé)令改正,補(bǔ)辦養(yǎng)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yǎng)殖設(shè)施。

                                                        第三款 未依法取得養(yǎng)殖證或者超越養(yǎng)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yǎng)殖生產(chǎn),妨礙航運(yùn)、行洪的,責(zé)令限期拆除養(yǎng)殖設(shè)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依法取得養(yǎng)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yǎng)殖生產(chǎn);未依法取得養(yǎng)殖證或者超越養(yǎng)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yǎng)殖生產(chǎn),妨礙航運(yùn)、行洪的處罰


                                                          對無證捕撈的處罰

                                                          0217028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一條 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jìn)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辦法》(2015年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監(jiān)督管理機(jī)構(gòu)給予行政處罰:

                                                          (二)未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jìn)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并沒收漁具、漁船。

                                                          對無證捕撈的處罰


                                                            對違反捕撈許可證關(guān)于作業(yè)類型、場所、時(shí)限和漁具數(shù)量的規(guī)定進(jìn)行捕撈的處罰

                                                            0217029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二條 違反捕撈許可證關(guān)于作業(yè)類型、場所、時(shí)限和漁具數(shù)量的規(guī)定進(jìn)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辦法》(2015年修訂))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監(jiān)督管理機(jī)構(gòu)給予行政處罰:

                                                            (三)違反捕撈許可證核準(zhǔn)的作業(yè)類型、場所、時(shí)限、漁具、捕撈品種及標(biāo)準(zhǔn)等進(jìn)行作業(yè)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并沒收漁具、漁船,吊銷捕撈許可證。

                                                            對違反捕撈許可證關(guān)于作業(yè)類型、場所、時(shí)限和漁具數(shù)量的規(guī)定進(jìn)行捕撈的處罰


                                                              對非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進(jìn)出口水產(chǎn)苗種的處罰

                                                              0217030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四條 非法生產(chǎn)、進(jìn)口、出口水產(chǎn)苗種的,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jīng)營未經(jīng)審定批準(zhǔn)的水產(chǎn)苗種的,責(zé)令立即停止經(jīng)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辦法》(2015年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監(jiān)督管理機(jī)構(gòu)給予行政處罰:

                                                              (四)非法生產(chǎn)水產(chǎn)苗種的,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非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進(jìn)出口水產(chǎn)苗種的處罰


                                                                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取得相應(yīng)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的處罰

                                                                0217031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9修訂

                                                                第五十條 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取得相應(yīng)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補(bǔ)辦相關(guān)手續(xù);逾期不補(bǔ)辦的,責(zé)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當(dāng)事人補(bǔ)辦相關(guān)手續(xù)的,應(yīng)當(dāng)及時(shí)退還扣押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

                                                                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取得相應(yīng)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的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證書和牌照的處罰

                                                                  0217032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9年修訂)

                                                                  第五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證書和牌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或者使用的證書和牌照,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證書和牌照的處罰


                                                                    未取得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等行為的處罰

                                                                    0217033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9年修訂)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1年修訂)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 未取得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駕駛操作證件,駕駛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

                                                                    2. 駕駛操作未經(jīng)安全技術(shù)檢驗(yàn)或者經(jīng)檢驗(yàn)不合格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

                                                                    3. 換發(fā)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駕駛操作證件時(shí),未經(jīng)審驗(yàn)或者審驗(yàn)不合格,繼續(xù)駕駛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

                                                                    未取得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等行為的處罰


                                                                      對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guī)定不相符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或者操作未按照規(guī)定登記、檢驗(yàn)或者檢驗(yàn)不合格、安全設(shè)施不全、機(jī)件失效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等行為的處罰

                                                                      0217034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9年修訂)

                                                                      第五十三條 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guī)定不相符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或者操作未按照規(guī)定登記、檢驗(yàn)或者檢驗(yàn)不合格、安全設(shè)施不全、機(jī)件失效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有關(guān)人員的操作證件。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1年修訂)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駕駛操作證件,駕駛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

                                                                      (二)駕駛操作未經(jīng)安全技術(shù)檢驗(yàn)或者經(jīng)檢驗(yàn)不合格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

                                                                      (三)換發(fā)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駕駛操作證件時(shí),未經(jīng)審驗(yàn)或者審驗(yàn)不合格,繼續(xù)駕駛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

                                                                      對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guī)定不相符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或者操作未按照規(guī)定登記、檢驗(yàn)或者檢驗(yàn)不合格、安全設(shè)施不全、機(jī)件失效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等行為的處罰


                                                                        超過核定的載質(zhì)量和載人數(shù)作業(yè)或者人、貨混載或擅自增設(shè)座位等行為的處罰

                                                                        0217035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1年修訂)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一)、(二)項(xiàng)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農(nóng)業(yè)機(jī)械作業(yè)時(shí),應(yīng)當(dāng)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載物、載人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zhì)量和載人數(shù),載物尺寸應(yīng)當(dāng)符合裝載規(guī)定;掛車、自卸車廂內(nèi)不得載人;禁止人、貨混載;

                                                                        (二)不得在非乘坐(站)部位上坐(站)人,不得擅自增設(shè)座位或者踏板,不得超員、超速、超負(fù)荷作業(yè)。

                                                                        超過核定的載質(zhì)量和載人數(shù)作業(yè)或者人、貨混載或擅自增設(shè)座位等行為的處罰


                                                                          對未攜帶駕駛操作證件駕駛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駕駛操作與本人駕駛操作證件規(guī)定不相符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等行為的處罰

                                                                          0217036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1年修訂)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xiàng)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駕駛操作證件。

                                                                          第二十條 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駕駛操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攜帶駕駛操作證件駕駛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

                                                                          (二)駕駛操作與本人駕駛操作證件規(guī)定不相符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

                                                                          (三)駕駛操作未按照規(guī)定登記、檢驗(yàn)或者檢驗(yàn)不合格、安全設(shè)施不全、機(jī)件失效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

                                                                          (四)駕駛操作拼裝、報(bào)廢或者經(jīng)檢驗(yàn)、檢查發(fā)現(xiàn)存在事故隱患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

                                                                          (五)將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交給無駕駛操作證件的人員駕駛操作;

                                                                          (六)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駕駛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

                                                                          (七)飲酒后或者過度疲勞時(shí)駕駛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

                                                                          (八)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駕駛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

                                                                          (九)強(qiáng)迫、縱容他人違規(guī)駕駛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

                                                                          對未攜帶駕駛操作證件駕駛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駕駛操作與本人駕駛操作證件規(guī)定不相符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等行為的處罰


                                                                            對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經(jīng)營者使用不符合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技術(shù)標(biāo)準(zhǔn)的配件維修農(nóng)業(yè)機(jī)械的處罰

                                                                            0217037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9年修訂)

                                                                            第四十八條 從事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經(jīng)營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經(jīng)營者使用不符合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技術(shù)標(biāo)準(zhǔn)的配件維修農(nóng)業(yè)機(jī)械,或者拼裝、改裝農(nóng)業(yè)機(jī)械整機(jī),或者承攬維修已經(jīng)達(dá)到報(bào)廢條件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違法經(jīng)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未取得維修技術(shù)合格證書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過期的維修技術(shù)合格證書從事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經(jīng)營的處罰



                                                                              使用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違反規(guī)定載人的處罰

                                                                              0217038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1年修訂)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使用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違反規(guī)定載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責(zé)令違法行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證書、牌照;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駕駛操作證件。

                                                                              當(dāng)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yīng)當(dāng)及時(shí)退還扣押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證書、牌照。

                                                                              使用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違反規(guī)定載人的處罰


                                                                                對侵占、挪用、哄搶、私分、截留、平調(diào)、損壞、揮霍浪費(fèi)集體資產(chǎn)的處罰

                                                                                0217039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nóng)村集體資產(chǎn)管理?xiàng)l例》(2015年修正)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挪用、哄搶、私分、截留、平調(diào)、損壞、揮霍浪費(fèi)集體資產(chǎn)的,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集體資產(chǎn)管理部門責(zé)令賠償損失;縣級以上集體資產(chǎn)管理部門對直接責(zé)任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侵占、挪用、哄搶、私分、截留、平調(diào)、損壞、揮霍浪費(fèi)集體資產(chǎn)的處罰


                                                                                  非法改變集體資產(chǎn)所有性質(zhì)等情形的處罰

                                                                                  0217040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nóng)村集體資產(chǎn)管理?xiàng)l例》(2015年修正)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集體資產(chǎn)管理部門責(zé)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責(zé)令賠償損失;縣級以上集體資產(chǎn)管理部門可以對直接責(zé)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法改變集體資產(chǎn)所有性質(zhì)的;

                                                                                  (二)不進(jìn)行產(chǎn)權(quán)登記和資產(chǎn)評估的;

                                                                                  (三)利用職權(quán)徇私發(fā)包、出租、出售集體資產(chǎn)或隨意變更、解除合同的;

                                                                                  (四)不定期公布賬目、重大事項(xiàng)不經(jīng)集體經(jīng)濟(jì)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

                                                                                  (五)隨意任免、調(diào)換村集體經(jīng)濟(jì)組織財(cái)務(wù)會計(jì)人員的。

                                                                                  上述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非法改變集體資產(chǎn)所有性質(zhì)等情形的處罰


                                                                                    對拒絕提供或不提供真實(shí)財(cái)務(wù)、會計(jì)有關(guān)資料,轉(zhuǎn)移、隱匿、篡改和毀棄會計(jì)報(bào)表、憑證、賬簿及有關(guān)資料,干擾審計(jì)人員依法行使審計(jì)職權(quán),弄虛作假、隱瞞事實(shí)真相,拒不執(zhí)行審計(jì)意見等行為的處罰

                                                                                    0217041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jì)審計(jì)條例》(2015年修正)

                                                                                    第十八條 被審計(jì)單位的有關(guān)責(zé)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農(nóng)村審計(jì)機(jī)構(gòu)應(yīng)當(dāng)責(zé)令其改正,并給予通報(bào)批評;拒不改正的,視情節(jié)輕重,由縣級農(nóng)村審計(jì)機(jī)構(gòu)對有關(guān)責(zé)任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農(nóng)村審計(jì)機(jī)構(gòu)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一)拒絕提供財(cái)務(wù)計(jì)劃、賬簿、憑證、會計(jì)報(bào)表及有關(guān)資料的;

                                                                                    (二)轉(zhuǎn)移、隱匿、篡改和毀棄會計(jì)報(bào)表、憑證、賬簿及有關(guān)資料的;

                                                                                    (三)干擾審計(jì)人員依法行使審計(jì)職權(quán)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shí)真相的;

                                                                                    (五)拒不執(zhí)行審計(jì)意見的。

                                                                                    對拒絕提供或不提供真實(shí)財(cái)務(wù)、會計(jì)有關(guān)資料,轉(zhuǎn)移、隱匿、篡改和毀棄會計(jì)報(bào)表、憑證、賬簿及有關(guān)資料,干擾審計(jì)人員依法行使審計(jì)職權(quán),弄虛作假、隱瞞事實(shí)真相,拒不執(zhí)行審計(jì)意見等行為的處罰


                                                                                      對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或者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動物疫病擴(kuò)散的處罰

                                                                                      021705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一百零五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實(shí)施衛(wèi)生安全防護(hù)、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動物疫病擴(kuò)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對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或者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動物疫病擴(kuò)散的處罰


                                                                                        對轉(zhuǎn)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biāo)志或者畜禽標(biāo)識的處罰

                                                                                        0217056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轉(zhuǎn)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biāo)志或者畜禽標(biāo)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檢疫證明、檢疫標(biāo)志、畜禽標(biāo)識,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持有、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檢疫證明、檢疫標(biāo)志或者畜禽標(biāo)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沒收檢疫證明、檢疫標(biāo)志、畜禽標(biāo)識和對應(yīng)的動物、動物產(chǎn)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轉(zhuǎn)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biāo)志或者畜禽標(biāo)識的處罰


                                                                                          對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獸醫(y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guān)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guī)定的;藏匿、轉(zhuǎn)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chǎn)品的;發(fā)布動物疫情的處罰

                                                                                          0217057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發(fā)布動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guān)控制動物疫病規(guī)定的;

                                                                                          (三)藏匿、轉(zhuǎn)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chǎn)品的。


                                                                                          對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獸醫(y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guān)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guī)定的;藏匿、轉(zhuǎn)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chǎn)品的;發(fā)布動物疫情的處罰


                                                                                            對飼養(yǎng)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qiáng)制免疫計(jì)劃進(jìn)行免疫接種的;種用、乳用動物未經(jīng)測或者經(jīng)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guī)定處理的;動物、動物產(chǎn)品的運(yùn)載工具在裝前和卸后沒有及時(shí)清洗、消毒的處罰

                                                                                            0217058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fèi)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dān):

                                                                                            (一)對飼養(yǎng)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qiáng)制免疫計(jì)劃或者免疫技術(shù)規(guī)范實(shí)施免疫接種的;

                                                                                            (二)對飼養(yǎng)的種用、乳用動物未按照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疫病檢測,或者經(jīng)檢測不合格而未按照規(guī)定處理的;

                                                                                            (三)對飼養(yǎng)的犬只未按照規(guī)定定期進(jìn)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

                                                                                            (四)動物、動物產(chǎn)品的運(yùn)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shí)清洗、消毒的。


                                                                                            對飼養(yǎng)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qiáng)制免疫計(jì)劃進(jìn)行免疫接種的;種用、乳用動物未經(jīng)測或者經(jīng)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guī)定處理的;動物、動物產(chǎn)品的運(yùn)載工具在裝前和卸后沒有及時(shí)清洗、消毒的處罰


                                                                                              對不按照國務(wù)院獸醫(yī)主管部門規(guī)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chǎn)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yùn)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jīng)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chǎn)品的處罰

                                                                                              0217059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chǎn)品或者被染疫動物、動物產(chǎn)品污染的運(yùn)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未按照規(guī)定處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委托有關(guān)單位代為處理,所需費(fèi)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dān),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者生態(tài)破壞的,依照環(huán)境保護(hù)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進(jìn)行處罰。

                                                                                              【部門規(guī)章】《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管理辦法》(202297日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部令2022年第5號)

                                                                                              第三十六條? 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未按規(guī)定實(shí)施衛(wèi)生安全防護(hù)、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應(yīng)當(dāng)按照國家規(guī)定處理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和動物病理組織等。

                                                                                              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應(yīng)當(dāng)參照《醫(yī)療廢物管理?xiàng)l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處理診療廢棄物,不得隨意丟棄診療廢棄物,排放未經(jīng)無害化處理的診療廢水。

                                                                                              對不按照國務(wù)院獸醫(yī)主管部門規(guī)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chǎn)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yùn)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jīng)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chǎn)品的處罰


                                                                                                對違反規(guī)定屠宰、經(jīng)營、運(yùn)輸動物或者生產(chǎn)、經(jīng)營、加工、貯藏、運(yùn)輸下列動物產(chǎn)品的處罰

                                                                                                0217060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五條 禁止屠宰、經(jīng)營、運(yùn)輸下列動物和生產(chǎn)、經(jīng)營、加工、貯藏、運(yùn)輸下列動物產(chǎn)品:

                                                                                                ()封鎖疫區(qū)內(nèi)與所發(fā)生動物疫病有關(guān)的;

                                                                                                ()疫區(qū)內(nèi)易感染的;

                                                                                                ()依法應(yīng)當(dāng)檢疫而未經(jīng)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其他不符合國務(wù)院獸醫(yī)主管部門有關(guān)動物防疫規(guī)定的。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屠宰、經(jīng)營、運(yùn)輸動物或者生產(chǎn)、經(jīng)營、加工、貯藏、運(yùn)輸動物產(chǎn)品的,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責(zé)令改正、采取補(bǔ)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chǎn)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yīng)當(dāng)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罰。

                                                                                                對違反規(guī)定屠宰、經(jīng)營、運(yùn)輸動物或者生產(chǎn)、經(jīng)營、加工、貯藏、運(yùn)輸下列動物產(chǎn)品的處罰


                                                                                                  興辦動物飼養(yǎng)場(養(yǎng)殖小區(qū))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chǎn)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等情形的處罰

                                                                                                  021706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的,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責(zé)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興辦動物飼養(yǎng)場(養(yǎng)殖小區(qū))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chǎn)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二)未辦理審批手續(xù),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引進(jìn)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

                                                                                                  (三)未經(jīng)檢疫,向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輸入動物、動物產(chǎn)品的。

                                                                                                  興辦動物飼養(yǎng)場(養(yǎng)殖小區(qū))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chǎn)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等情形的處罰


                                                                                                    對獸藥安全性評價(jià)單位、臨床試驗(yàn)單位、生產(chǎn)和經(jīng)營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實(shí)施獸藥研究試驗(yàn)、生產(chǎn)、經(jīng)營質(zhì)量管理規(guī)范及不按規(guī)定研制新獸藥的

                                                                                                    處罰

                                                                                                    0217064000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xiàng)l例》(2020年修訂)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獸藥安全性評價(jià)單位、臨床試驗(yàn)單位、生產(chǎn)和經(jīng)營企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實(shí)施獸藥研究試驗(yàn)、生產(chǎn)、經(jīng)營質(zhì)量管理規(guī)范的,給予警告,責(zé)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zé)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yàn)、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獸藥生產(chǎn)許可證、獸藥經(jīng)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研制新獸藥不具備規(guī)定的條件擅自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實(shí)驗(yàn)室階段前未經(jīng)批準(zhǔn)的,責(zé)令其停止實(shí)驗(yàn),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開展新獸藥臨床試驗(yàn)應(yīng)當(dāng)備案而未備案的,責(zé)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對獸藥安全性評價(jià)單位、臨床試驗(yàn)單位、生產(chǎn)和經(jīng)營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實(shí)施獸藥研究試驗(yàn)、生產(chǎn)、經(jīng)營質(zhì)量管理規(guī)范及不按規(guī)定研制新獸藥的處罰


                                                                                                      對獸藥的標(biāo)簽和說明書未經(jīng)批準(zhǔn),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biāo)簽和說明書,或者標(biāo)簽和說明書與批準(zhǔn)的內(nèi)容不一致的處罰

                                                                                                      0217065000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xiàng)l例》(2020年修訂)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獸藥的標(biāo)簽和說明書未經(jīng)批準(zhǔn)的,責(zé)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獸藥處罰;有獸藥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的,撤銷獸藥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biāo)簽和說明書,或者標(biāo)簽和說明書與批準(zhǔn)的內(nèi)容不一致的,責(zé)令其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yán)重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對獸藥的標(biāo)簽和說明書未經(jīng)批準(zhǔn),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biāo)簽和說明書,或者標(biāo)簽和說明書與批準(zhǔn)的內(nèi)容不一致的處罰


                                                                                                        對未按照國家有關(guān)獸藥安全使用規(guī)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shí)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處罰

                                                                                                        0217067000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xiàng)l例》(2020年修訂)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按照國家有關(guān)獸藥安全使用規(guī)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shí)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zé)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chǎn)品進(jìn)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對未按照國家有關(guān)獸藥安全使用規(guī)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shí)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處罰


                                                                                                          對擅自轉(zhuǎn)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guān)材料的處罰

                                                                                                          0217068000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xiàng)l例》(2020年修訂)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轉(zhuǎn)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guān)材料的,責(zé)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擅自轉(zhuǎn)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guān)材料的處罰


                                                                                                            對未經(jīng)獸醫(y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處罰

                                                                                                            0217069000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xiàng)l例》(2020年修訂)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jīng)獸醫(y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責(zé)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對未經(jīng)獸醫(y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處罰


                                                                                                              獸藥生產(chǎn)、經(jīng)營企業(yè)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chǎn)企業(yè)以外的單位和個(gè)人的,或者獸藥經(jīng)營企業(yè)拆零銷售原料藥的處罰

                                                                                                              0217070000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xiàng)l例》(2020年修訂)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獸藥生產(chǎn)、經(jīng)營企業(yè)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chǎn)企業(yè)以外的單位和個(gè)人的,或者獸藥經(jīng)營企業(yè)拆零銷售原料藥的,責(zé)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獸藥生產(chǎn)許可證、獸藥經(jīng)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獸藥生產(chǎn)、經(jīng)營企業(yè)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chǎn)企業(yè)以外的單位和個(gè)人的,或者獸藥經(jīng)營企業(yè)拆零銷售原料藥的處罰


                                                                                                                對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禁用藥品的,直接添加原料藥或飼喂動物的處罰

                                                                                                                0217071000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xiàng)l例》(2020年修訂)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wù)院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禁用藥品,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處罰;直接將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喂動物的,責(zé)令其立即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用的物質(zhì)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zhì),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zhì)養(yǎng)殖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其對飼喂了違禁物質(zhì)的動物進(jìn)行無害化處理,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禁用藥品的,直接添加原料藥或飼喂動物的處罰


                                                                                                                  對未取得生產(chǎn)許可證生產(chǎn)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0217072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生產(chǎn)許可證生產(chǎn)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和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沒收其生產(chǎn)設(shè)備,生產(chǎn)企業(yè)的主要負(fù)責(zé)人和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10年內(nèi)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

                                                                                                                  對未取得生產(chǎn)許可證生產(chǎn)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對超出許可證范圍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為依法續(xù)展繼續(xù)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等行為的處罰

                                                                                                                    0217073000

                                                                                                                    【部門規(guī)章】《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許可管理辦法》(202217日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第二十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第三十八條處罰:

                                                                                                                    (一)超出許可范圍生產(chǎn)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二)生產(chǎn)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依法續(xù)展繼續(xù)生產(chǎn)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生產(chǎn)許可證生產(chǎn)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和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沒收其生產(chǎn)設(shè)備,生產(chǎn)企業(yè)的主要負(fù)責(zé)人和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10年內(nèi)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

                                                                                                                    對超出許可證范圍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為依法續(xù)展繼續(xù)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等行為的處罰


                                                                                                                      對無證生產(chǎn)、經(jīng)營獸藥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經(jīng)營人用藥品的,擅自生產(chǎn)強(qiáng)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處罰

                                                                                                                      0217074000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xiàng)l例》(2020年修訂)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無獸藥生產(chǎn)許可證、獸藥經(jīng)營許可證生產(chǎn)、經(jīng)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chǎn)許可證、獸藥經(jīng)營許可證,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jīng)營企業(yè)經(jīng)營人用藥品的,責(zé)令其停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chǎn)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shí)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chǎn)許可證生產(chǎn)獸藥,情節(jié)嚴(yán)重的,沒收其生產(chǎn)設(shè)備;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劣獸藥,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獸藥生產(chǎn)許可證、獸藥經(jīng)營許可證;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生產(chǎn)、經(jīng)營企業(yè)的主要負(fù)責(zé)人和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

                                                                                                                      擅自生產(chǎn)強(qiáng)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按照無獸藥生產(chǎn)許可證生產(chǎn)獸藥處罰。

                                                                                                                      對無證生產(chǎn)、經(jīng)營獸藥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經(jīng)營人用藥品的,擅自生產(chǎn)強(qiáng)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處罰


                                                                                                                        對已經(jīng)取得生產(chǎn)許可證,但不再具備規(guī)定的條件而繼續(xù)生產(chǎn)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但未取得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而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等行為的處罰

                                                                                                                        0217075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已經(jīng)取得生產(chǎn)許可證,但不再具備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而繼續(xù)生產(chǎn)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生產(chǎn)許可證。

                                                                                                                        第三款 已經(jīng)取得生產(chǎn)許可證,但未取得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而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和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限期補(bǔ)辦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并處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生產(chǎn)許可證。

                                                                                                                        對已經(jīng)取得生產(chǎn)許可證,但不再具備規(guī)定的條件而繼續(xù)生產(chǎn)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但未取得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而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等行為的處罰


                                                                                                                          對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生產(chǎn)飼料,不遵守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guī)定等行為的處罰

                                                                                                                          0217076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三十九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和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撤銷相關(guān)許可證明文件,生產(chǎn)企業(yè)的主要負(fù)責(zé)人和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10年內(nèi)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生產(chǎn)飼料,不遵守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guī)定的;

                                                                                                                          ()使用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zhì)生產(chǎn)飼料的;

                                                                                                                          ()生產(chǎn)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對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生產(chǎn)飼料,不遵守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guī)定等行為的處罰


                                                                                                                            對不按照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和有關(guān)標(biāo)準(zhǔn)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的原料進(jìn)行查驗(yàn)或者檢驗(yàn)等行為的處罰

                                                                                                                            0217077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四十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和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可以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撤銷相關(guān)許可證明文件:

                                                                                                                            1. 不按照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和有關(guān)標(biāo)準(zhǔn)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的原料進(jìn)行查驗(yàn)或者檢驗(yàn)的;

                                                                                                                            2.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過程中不遵守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zhì)量安全管理規(guī)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guī)范的;

                                                                                                                            3. 生產(chǎn)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jīng)產(chǎn)品質(zhì)量檢驗(yàn)的。

                                                                                                                            【部門規(guī)章】《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許可管理辦法》202217日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第二十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采購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未查驗(yàn)相關(guān)許可證明文件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第四十條處罰。

                                                                                                                            對不按照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和有關(guān)標(biāo)準(zhǔn)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的原料進(jìn)行查驗(yàn)或者檢驗(yàn)等行為的處罰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不依照規(guī)定實(shí)行采購、生產(chǎn)、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chǎn)品留樣觀察制度等情形的處罰

                                                                                                                              0217078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四十一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實(shí)行采購、生產(chǎn)、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chǎn)品留樣觀察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和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的原料,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撤銷相關(guān)許可證明文件。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chǎn)品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證或者包裝、標(biāo)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改正;情節(jié)嚴(yán)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chǎn)品,可以處違法銷售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不依照規(guī)定實(shí)行采購、生產(chǎn)、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chǎn)品留樣觀察制度等情形的處罰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生產(chǎn)企業(yè)違反《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管理辦法》規(guī)定,向定制企業(yè)以外的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經(jīng)營者或養(yǎng)殖者銷售定制產(chǎn)品的處罰

                                                                                                                                0217079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生產(chǎn)許可證生產(chǎn)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和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沒收其生產(chǎn)設(shè)備,生產(chǎn)企業(yè)的主要負(fù)責(zé)人和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10年內(nèi)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

                                                                                                                                已經(jīng)取得生產(chǎn)許可證,但不再具備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而繼續(xù)生產(chǎn)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生產(chǎn)許可證。

                                                                                                                                已經(jīng)取得生產(chǎn)許可證,但未取得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而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和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限期補(bǔ)辦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并處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生產(chǎn)許可證。

                                                                                                                                【部門規(guī)章】《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管理辦法》(201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5號)

                                                                                                                                第十七條第一款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生產(chǎn)企業(y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向定制企業(yè)以外的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經(jīng)營者或養(yǎng)殖者銷售定制產(chǎn)品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第三十八條處罰。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生產(chǎn)企業(yè)違反《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管理辦法》規(guī)定,向定制企業(yè)以外的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經(jīng)營者或養(yǎng)殖者銷售定制產(chǎn)品的處罰


                                                                                                                                  飼料、飼料添加劑進(jìn)行拆包、分裝的,不按照規(guī)定實(shí)行產(chǎn)品購銷臺賬制度的,經(jīng)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zhì)期的處罰

                                                                                                                                  0217080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四十四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jīng)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jīng)營的產(chǎn)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jìn)行拆包、分裝的。

                                                                                                                                  (二)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實(shí)行產(chǎn)品購銷臺賬制度的。

                                                                                                                                  (三)經(jīng)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zhì)期的。

                                                                                                                                  飼料、飼料添加劑進(jìn)行拆包、分裝的,不按照規(guī)定實(shí)行產(chǎn)品購銷臺賬制度的,經(jīng)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zhì)期的處罰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jìn)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質(zhì),對經(jīng)營無產(chǎn)品標(biāo)簽、無生產(chǎn)許可證、無產(chǎn)品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無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或用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zhì)生產(chǎn)的飼料或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jìn)口登記證的進(jìn)口飼料、進(jìn)口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行為的處罰

                                                                                                                                    0217081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四十三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jīng)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jīng)營的產(chǎn)品,違法經(jīng)營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責(zé)令停止經(jīng)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jìn)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質(zhì)的;

                                                                                                                                    (二)經(jīng)營無產(chǎn)品標(biāo)簽、無生產(chǎn)許可證、無產(chǎn)品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三)經(jīng)營無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的;

                                                                                                                                    (四)經(jīng)營用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zhì)生產(chǎn)的飼料的;

                                                                                                                                    (五)經(jīng)營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jìn)口登記證的進(jìn)口飼料、進(jìn)口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部門規(guī)章】《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管理辦法》(201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5號)

                                                                                                                                    第十七條第二款 定制企業(y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向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經(jīng)營者和養(yǎng)殖者銷售定制產(chǎn)品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第四十三條處罰。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jìn)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質(zhì),對經(jīng)營無產(chǎn)品標(biāo)簽、無生產(chǎn)許可證、無產(chǎn)品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無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或用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zhì)生產(chǎn)的飼料或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jìn)口登記證的進(jìn)口飼料、進(jìn)口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行為的處罰


                                                                                                                                      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或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biāo)簽標(biāo)示的內(nèi)容不一致的處罰

                                                                                                                                      0217082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四十六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經(jīng)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產(chǎn)品,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生產(chǎn)、經(jīng)營無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準(zhǔn)或者不符合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準(zhǔn)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biāo)簽標(biāo)示的內(nèi)容不一致的。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情節(jié)嚴(yán)重的,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撤銷相關(guān)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jīng)營者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情節(jié)嚴(yán)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或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biāo)簽標(biāo)示的內(nèi)容不一致的處罰



                                                                                                                                      對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jìn)口登記證的進(jìn)口飼料、進(jìn)口飼料添加劑等行為的處罰

                                                                                                                                      0217083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四十七條 養(yǎng)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chǎn)品和非法添加物質(zhì),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gè)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jìn)口登記證的進(jìn)口飼料、進(jìn)口飼料添加劑的。

                                                                                                                                      ()使用無產(chǎn)品標(biāo)簽、無生產(chǎn)許可證、無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準(zhǔn)、無產(chǎn)品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使用無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的。

                                                                                                                                      ()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飼料添加劑,不遵守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guī)范的。

                                                                                                                                      ()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不遵守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guī)范的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質(zhì)養(yǎng)殖動物,不遵守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guī)定的。

                                                                                                                                      ()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的。

                                                                                                                                      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用的物質(zhì)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zhì),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zhì)養(yǎng)殖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其對飼喂了違禁物質(zhì)的動物進(jìn)行無害化處理,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jìn)口登記證的進(jìn)口飼料、進(jìn)口飼料添加劑等行為的處罰


                                                                                                                                        對養(yǎng)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飼料的處罰

                                                                                                                                        0217084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四十八條 養(yǎng)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對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jī)構(gòu)進(jìn)行重大動物疫情監(jiān)測,或者發(fā)現(xiàn)動物出現(xiàn)群體發(fā)病或者死亡,不向當(dāng)?shù)貏游锓酪弑O(jiān)督機(jī)構(gòu)報(bào)告的處罰

                                                                                                                                          0217085000

                                                                                                                                          【行政法規(guī)】《重大動物疫情應(yīng)急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jī)構(gòu)進(jìn)行重大動物疫情監(jiān)測,或者發(fā)現(xiàn)動物出現(xiàn)群體發(fā)病或者死亡,不向當(dāng)?shù)貏游锓酪弑O(jiān)督機(jī)構(gòu)報(bào)告的,由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jī)構(gòu)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yǎng)、屠宰、經(jīng)營、隔離、運(yùn)輸,以及動物產(chǎn)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g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gè)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履行動物疫情報(bào)告義務(wù)的;

                                                                                                                                          (二)不如實(shí)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guān)資料的;

                                                                                                                                          (三)拒絕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的;

                                                                                                                                          (四)拒絕動物疫病預(yù)防控制機(jī)構(gòu)進(jìn)行動物疫病監(jiān)測、檢測的。

                                                                                                                                          對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jī)構(gòu)進(jìn)行重大動物疫情監(jiān)測,或者發(fā)現(xiàn)動物出現(xiàn)群體發(fā)病或者死亡,不向當(dāng)?shù)貏游锓酪弑O(jiān)督機(jī)構(gòu)報(bào)告的處罰


                                                                                                                                            對不符合相應(yīng)條件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時(shí)不遵守國家有關(guān)生物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0217086000

                                                                                                                                            【行政法規(guī)】《重大動物疫情應(yīng)急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時(shí)不遵守國家有關(guān)生物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由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jī)構(gòu)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不符合相應(yīng)條件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時(shí)不遵守國家有關(guān)生物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未經(jīng)指定通道運(yùn)載動物、動物產(chǎn)品進(jìn)入本自治區(qū)的處罰

                                                                                                                                              0217087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動物防疫條例》2021修訂

                                                                                                                                              第三十五條 跨省調(diào)運(yùn)動物、動物產(chǎn)品應(yīng)當(dāng)從指定通道進(jìn)入本自治區(qū)。非經(jīng)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指定的通道,運(yùn)載的動物、動物產(chǎn)品不得進(jìn)入本自治區(qū)。

                                                                                                                                              未經(jīng)指定通道檢查并取得檢查簽章,運(yùn)入本自治區(qū)的動物、動物產(chǎn)品,任何單位和個(gè)人不得接收。指定通道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提出,報(bào)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zhǔn)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指定通道運(yùn)載動物、動物產(chǎn)品進(jìn)入本自治區(q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對運(yùn)輸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jīng)指定通道運(yùn)載動物、動物產(chǎn)品進(jìn)入本自治區(qū)的處罰


                                                                                                                                                對偽造、冒用、轉(zhuǎn)讓、買賣、超期、超范圍使用農(nóng)產(chǎn)品檢測合格證明或者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認(rèn)證標(biāo)志、標(biāo)識的處罰

                                                                                                                                                0217088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法》(2022年修訂)

                                                                                                                                                第四十二條 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guān)優(yōu)質(zhì)農(nóng)產(chǎn)品標(biāo)準(zhǔn)的,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可以申請使用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志。禁止冒用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志。

                                                                                                                                                國家加強(qiáng)地理標(biāo)志農(nóng)產(chǎn)品保護(hù)和管理。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開展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檢查,有權(quán)采取下列措施:(一)進(jìn)入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進(jìn)行現(xiàn)場檢查,調(diào)查了解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的有關(guān)情況;(二)查閱、復(fù)制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記錄、購銷臺賬等與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有關(guān)的資料;(三)抽樣檢測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農(nóng)產(chǎn)品和使用的農(nóng)業(yè)投入品以及其他有關(guān)產(chǎn)品;(四)查封、扣押有證據(jù)證明存在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隱患或者經(jīng)檢測不符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農(nóng)產(chǎn)品;(五)查封、扣押有證據(jù)證明可能危及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或者經(jīng)檢測不符合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準(zhǔn)的農(nóng)業(yè)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zhì);(六)查封、扣押用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農(nóng)產(chǎn)品的設(shè)施、設(shè)備、場所以及運(yùn)輸工具;(七)收繳偽造的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志。

                                                                                                                                                第七十四條 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冒用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志,或者銷售冒用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志的農(nóng)產(chǎn)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zé)責(zé)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農(nóng)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部門規(guī)章】《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管理辦法》(2007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6號修正)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地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yàn)檢疫部門根據(jù)各自的職責(zé)分工責(zé)令其停止,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法規(guī)對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gè)人不得偽造、冒用、轉(zhuǎn)讓、買賣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產(chǎn)地認(rèn)定證書、產(chǎn)品認(rèn)證證書和標(biāo)志。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法>辦法》(2011年)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偽造、冒用、轉(zhuǎn)讓、買賣、超期、超范圍使用農(nóng)產(chǎn)品檢測合格證明或者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認(rèn)證標(biāo)志、標(biāo)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對偽造、冒用、轉(zhuǎn)讓、買賣、超期、超范圍使用農(nóng)產(chǎn)品檢測合格證明或者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認(rèn)證標(biāo)志、標(biāo)識的處罰


                                                                                                                                                  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guī)定采集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植物的處罰

                                                                                                                                                  0217090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hù)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guī)定采集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guī)定采集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植物的處罰


                                                                                                                                                    對違規(guī)出售、收購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植物的處罰

                                                                                                                                                    0217091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hù)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zé)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對違規(guī)出售、收購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植物的處罰


                                                                                                                                                      對偽造、倒賣、轉(zhuǎn)讓采集證、允許進(jìn)出口證明書、有關(guān)批準(zhǔn)文件、標(biāo)簽的處罰

                                                                                                                                                      0217092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hù)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二十六條 偽造、倒賣、轉(zhuǎn)讓采集證、允許進(jìn)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guān)批準(zhǔn)文件、標(biāo)簽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zé)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偽造、倒賣、轉(zhuǎn)讓采集證、允許進(jìn)出口證明書、有關(guān)批準(zhǔn)文件、標(biāo)簽的處罰


                                                                                                                                                        對假冒、偽造、轉(zhuǎn)讓或者買賣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審批書以及其他批準(zhǔn)文件的處罰

                                                                                                                                                        0217094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五十一條 假冒、偽造、轉(zhuǎn)讓或者買賣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有關(guān)證明文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職權(quán),收繳相應(yīng)的證明文書,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部門規(guī)章】《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評價(jià)管理辦法》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2號修訂)

                                                                                                                                                        四十三條 假冒、偽造、轉(zhuǎn)讓或者買賣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審批書以及其他批準(zhǔn)文件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

                                                                                                                                                        對假冒、偽造、轉(zhuǎn)讓或者買賣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審批書以及其他批準(zhǔn)文件的處罰


                                                                                                                                                          未按照規(guī)定制作、保存轉(zhuǎn)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檔案的處罰

                                                                                                                                                          0217095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轉(zhuǎn)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chǎn)苗種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和個(gè)人,未按照規(guī)定制作、保存生產(chǎn)、經(jīng)營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職權(quán),責(zé)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guī)定制作、保存轉(zhuǎn)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檔案的處罰


                                                                                                                                                            違反有關(guān)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標(biāo)識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0217096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關(guān)于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標(biāo)識管理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職權(quán),責(zé)令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非法銷售的產(chǎn)品和違法所得,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有關(guān)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標(biāo)識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對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nèi)的動物及其產(chǎn)品用于食品消費(fèi)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biāo)的動物產(chǎn)品用于食品消費(fèi)的處罰

                                                                                                                                                              0217099000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xiàng)l例》(2020年國務(wù)院令第726號修訂)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nèi)的動物及其產(chǎn)品用于食品消費(fèi)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biāo)的動物產(chǎn)品用于食品消費(fèi)的,責(zé)令其對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biāo)的動物產(chǎn)品進(jìn)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對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nèi)的動物及其產(chǎn)品用于食品消費(fèi)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biāo)的動物產(chǎn)品用于食品消費(fèi)的處罰


                                                                                                                                                                獸藥生產(chǎn)企業(yè)、經(jīng)營企業(yè)、獸藥使用單位和開具處方的獸醫(yī)人員發(fā)現(xiàn)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guān)的嚴(yán)重不良反應(yīng),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報(bào)告等行為的處罰

                                                                                                                                                                0217100000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xiàng)l例》(2020年國務(wù)院令第726號修訂)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獸藥生產(chǎn)企業(yè)、經(jīng)營企業(yè)、獸藥使用單位和開具處方的獸醫(yī)人員發(fā)現(xiàn)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guān)的嚴(yán)重不良反應(yīng),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報(bào)告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chǎn)企業(yè)在新獸藥監(jiān)測期內(nèi)不收集或者不及時(shí)報(bào)送該新獸藥的療效、不良反應(yīng)等資料的,責(zé)令其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撤銷該新獸藥的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

                                                                                                                                                                獸藥生產(chǎn)企業(yè)、經(jīng)營企業(yè)、獸藥使用單位和開具處方的獸醫(yī)人員發(fā)現(xiàn)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guān)的嚴(yán)重不良反應(yīng),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報(bào)告等行為的處罰


                                                                                                                                                                  不符合經(jīng)營條件經(jīng)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0217101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四十二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經(jīng)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jīng)營的產(chǎn)品,違法經(jīng)營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責(zé)令停止經(jīng)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不符合經(jīng)營條件經(jīng)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生產(chǎn)企業(yè)不主動召回對養(yǎng)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飼料、飼料添加劑或其他安全隱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0217102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不主動召回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召回,并監(jiān)督生產(chǎn)企業(yè)對召回的產(chǎn)品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情節(jié)嚴(yán)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應(yīng)召回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可以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撤銷相關(guān)許可證明文件;生產(chǎn)企業(yè)對召回的產(chǎn)品不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代為銷毀,所需費(fèi)用由生產(chǎn)企業(yè)承擔(dān)。

                                                                                                                                                                    生產(chǎn)企業(yè)不主動召回對養(yǎng)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飼料、飼料添加劑或其他安全隱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經(jīng)營者不停止銷售對養(yǎng)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0217103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經(jīng)營者不停止銷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責(zé)令停止經(jīng)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經(jīng)營者不停止銷售對養(yǎng)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檢測機(jī)構(gòu)偽造檢測結(jié)果,或出具檢測結(jié)果不實(shí),造成重大損害的處罰

                                                                                                                                                                        021710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法》(2022年修訂)

                                                                                                                                                                        六十五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檢測機(jī)構(gòu)、檢測人員出具虛假檢測報(bào)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沒收所收取的檢測費(fèi)用,檢測費(fèi)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檢測費(fèi)用一萬元以上的,并處檢測費(fèi)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fèi)者的合法權(quán)益受到損害的,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檢測機(jī)構(gòu)應(yīng)當(dāng)與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承擔(dān)連帶責(zé)任。

                                                                                                                                                                        因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測報(bào)告導(dǎo)致發(fā)生重大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事故的檢測人員,終身不得從事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檢測工作。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檢測機(jī)構(gòu)不得聘用上述人員。

                                                                                                                                                                        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檢測機(jī)構(gòu)有前兩款違法行為的,由授予其資質(zhì)的主管部門或者機(jī)構(gòu)吊銷該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檢測機(jī)構(gòu)的資質(zhì)證書。

                                                                                                                                                                        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檢測機(jī)構(gòu)偽造檢測結(jié)果,或出具檢測結(jié)果不實(shí),造成重大損害的處罰


                                                                                                                                                                          對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農(nóng)民專業(yè)合作經(jīng)濟(jì)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規(guī)定保存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記錄,或者偽造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記錄的處罰

                                                                                                                                                                          0217106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法》(2022年修訂)

                                                                                                                                                                          第六十九條 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農(nóng)民專業(yè)合作社、農(nóng)業(yè)社會化服務(wù)組織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建立、保存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記錄,或者偽造、變造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guī)定建立農(nóng)業(yè)投入品進(jìn)貨查驗(yàn)制度、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記錄和農(nóng)業(yè)投入品銷售記錄,或者偽造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記錄、農(nóng)業(yè)投入品銷售記錄的處罰


                                                                                                                                                                            銷售的農(nóng)產(chǎn)品未按照規(guī)定進(jìn)行包裝、標(biāo)識的處罰

                                                                                                                                                                            0217107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法》(2022年修訂)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追回已經(jīng)銷售的農(nóng)產(chǎn)品,對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農(nóng)產(chǎn)品進(jìn)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jiān)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工具、設(shè)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農(nóng)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農(nóng)戶,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一)在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場所以及生產(chǎn)活動中使用的設(shè)施、設(shè)備、消毒劑、洗滌劑等不符合國家有關(guān)質(zhì)量安全規(guī)定;(二)未按照國家有關(guān)強(qiáng)制性標(biāo)準(zhǔn)或者其他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規(guī)定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不符合國家有關(guān)強(qiáng)制性標(biāo)準(zhǔn)或者其他質(zhì)量安全規(guī)定;

                                                                                                                                                                            (三)將農(nóng)產(chǎn)品與有毒有害物質(zhì)一同儲存、運(yùn)輸。

                                                                                                                                                                            銷售的農(nóng)產(chǎn)品未按照規(guī)定進(jìn)行包裝、標(biāo)識的處罰


                                                                                                                                                                              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guān)強(qiáng)制性技術(shù)規(guī)范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的處罰

                                                                                                                                                                              0217108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法》(2022年修訂)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農(nóng)產(chǎn)品在包裝、保鮮、儲存、運(yùn)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應(yīng)當(dāng)符合國家有關(guān)強(qiáng)制性標(biāo)準(zhǔn)以及其他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規(guī)定。

                                                                                                                                                                              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nóng)產(chǎn)品,不得銷售:

                                                                                                                                                                              未按照國家有關(guān)強(qiáng)制性標(biāo)準(zhǔn)以及其他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規(guī)定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不符合國家有關(guān)強(qiáng)制性標(biāo)準(zhǔn)以及其他質(zhì)量安全規(guī)定;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追回已經(jīng)銷售的農(nóng)產(chǎn)品,對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農(nóng)產(chǎn)品進(jìn)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jiān)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工具、設(shè)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農(nóng)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農(nóng)戶,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guān)強(qiáng)制性標(biāo)準(zhǔn)或者其他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規(guī)定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不符合國家有關(guān)強(qiáng)制性標(biāo)準(zhǔn)或者其他質(zhì)量安全規(guī)定;

                                                                                                                                                                              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guān)強(qiáng)制性技術(shù)規(guī)范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的處罰

                                                                                                                                                                                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農(nóng)民專業(yè)合作經(jīng)濟(jì)組織銷售的農(nóng)產(chǎn)品不符合國家有關(guān)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處罰

                                                                                                                                                                                0217109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法》(2022年修訂)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nóng)產(chǎn)品,不得銷售:(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nóng)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二)農(nóng)藥、獸藥等化學(xué)物質(zhì)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zhì)不符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四)未按照國家有關(guān)強(qiáng)制性標(biāo)準(zhǔn)以及其他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規(guī)定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不符合國家有關(guān)強(qiáng)制性標(biāo)準(zhǔn)以及其他質(zhì)量安全規(guī)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產(chǎn)品;(六)其他不符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情形

                                                                                                                                                                                對前款規(guī)定不得銷售的農(nóng)產(chǎn)品,應(yīng)當(dāng)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jìn)行處置。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追回已經(jīng)銷售的農(nóng)產(chǎn)品,對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農(nóng)產(chǎn)品進(jìn)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jiān)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工具、設(shè)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農(nóng)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農(nóng)戶,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有許可證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jī)關(guān)對其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nóng)業(yè)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zhì);(二)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nóng)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的農(nóng)產(chǎn)品;(三)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產(chǎn)品。

                                                                                                                                                                                明知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從事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fèi)者的合法權(quán)益受到損害的,應(yīng)當(dāng)與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承擔(dān)連帶責(zé)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追回已經(jīng)銷售的農(nóng)產(chǎn)品,對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農(nóng)產(chǎn)品進(jìn)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jiān)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工具、設(shè)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農(nóng)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農(nóng)戶,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銷售農(nóng)藥、獸藥等化學(xué)物質(zhì)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zhì)不符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農(nóng)產(chǎn)品;(二)銷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農(nóng)產(chǎn)品;(三)銷售其他不符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農(nóng)產(chǎn)品。

                                                                                                                                                                                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農(nóng)民專業(yè)合作經(jīng)濟(jì)組織銷售的農(nóng)產(chǎn)品不符合國家有關(guān)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處罰

                                                                                                                                                                                  未經(jīng)指定通道運(yùn)載動物、動物產(chǎn)品進(jìn)入本自治區(qū)的,或接收未經(jīng)指定通道運(yùn)入本自治區(qū)的動物、動物產(chǎn)品的處罰

                                                                                                                                                                                  0217110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動物防疫條例》2021修訂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負(fù)責(zé)動物、動物產(chǎn)品的檢疫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guī)定,建立動物疫病預(yù)防控制機(jī)構(gòu),承擔(dān)動物疫病的監(jiān)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xué)調(diào)查、疫情報(bào)告以及其他預(yù)防、控制等技術(shù)工作;承擔(dān)動物疫病凈化、消滅的技術(shù)工作。

                                                                                                                                                                                  三十五條 跨省調(diào)運(yùn)動物、動物產(chǎn)品應(yīng)當(dāng)從指定通道進(jìn)入本自治區(qū)。非經(jīng)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指定的通道,運(yùn)載的動物、動物產(chǎn)品不得進(jìn)入本自治區(qū)。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指定通道運(yùn)載動物、動物產(chǎn)品進(jìn)入本自治區(q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對運(yùn)輸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jīng)指定通道運(yùn)載動物、動物產(chǎn)品進(jìn)入本自治區(qū)的,或接收未經(jīng)指定通道運(yùn)入本自治區(qū)的動物、動物產(chǎn)品的處罰

                                                                                                                                                                                    屠宰、經(jīng)營、運(yùn)輸?shù)膭游镂锤接袡z疫證明,經(jīng)營和運(yùn)輸?shù)膭游锂a(chǎn)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biāo)志的,或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處罰

                                                                                                                                                                                    021711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屠宰、經(jīng)營、運(yùn)輸?shù)膭游镂锤接袡z疫證明,經(jīng)營和運(yùn)輸?shù)膭游锂a(chǎn)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biāo)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處同類檢

                                                                                                                                                                                    疫合格動物、動物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yùn)人處運(yùn)輸費(fèi)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guī)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賽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屠宰、經(jīng)營、運(yùn)輸?shù)膭游镂锤接袡z疫證明,經(jīng)營和運(yùn)輸?shù)膭游锂a(chǎn)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biāo)志的,或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處罰


                                                                                                                                                                                      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超出動物診療許可證核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變更從業(yè)地點(diǎn)、診療活動范圍未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的,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的處罰

                                                                                                                                                                                      0217112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實(shí)施衛(wèi)生安全防護(hù)、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動物疫病擴(kuò)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部門規(guī)章】《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管理辦法》(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5號修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一)超出動物診療許可證核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二)變更從業(yè)地點(diǎn)、診療活動范圍未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的。

                                                                                                                                                                                      第三十三條 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依法收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超出動物診療許可證核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變更從業(yè)地點(diǎn)、診療活動范圍未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的,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的處罰


                                                                                                                                                                                        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變更機(jī)構(gòu)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未辦理變更手續(xù)的,未在診療場所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從業(yè)人員基本情況的,不使用病歷,或者應(yīng)當(dāng)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使用不規(guī)范的病歷、處方箋等行為的處罰

                                                                                                                                                                                        0217113000

                                                                                                                                                                                        【部門規(guī)章】《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管理辦法》(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5號修正)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變更機(jī)構(gòu)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fù)責(zé)人)未辦理變更手續(xù)的;

                                                                                                                                                                                        (二)未在診療場所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診療活動從業(yè)人員基本情況的;

                                                                                                                                                                                        (三)未使用規(guī)范的病歷或未按規(guī)定為執(zhí)業(yè)獸醫(yī)師提供處方箋的,或者不按規(guī)定保存病歷檔案的;

                                                                                                                                                                                        (四)使用未在本機(jī)構(gòu)備案從業(yè)的執(zhí)業(yè)獸醫(yī)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

                                                                                                                                                                                        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變更機(jī)構(gòu)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未辦理變更手續(xù)的,未在診療場所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從業(yè)人員基本情況的,不使用病歷,或者應(yīng)當(dāng)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使用不規(guī)范的病歷、處方箋等行為的處罰


                                                                                                                                                                                          未經(jīng)獸醫(yī)執(zhí)業(yè)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處罰

                                                                                                                                                                                          0217114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jīng)執(zhí)業(yè)獸醫(yī)備案從事經(jīng)營性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所在的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執(zhí)業(yè)獸醫(y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zé)令暫停六個(gè)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執(zhí)業(yè)獸醫(yī)資格證書:(一)違反有關(guān)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shù)規(guī)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獸藥和獸醫(yī)器械的;(三)未按照當(dāng)?shù)厝嗣裾蛘咿r(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yù)防、控制和動物疫情撲滅活動的。

                                                                                                                                                                                          未經(jīng)獸醫(yī)執(zhí)業(yè)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處罰


                                                                                                                                                                                            執(zhí)業(yè)獸醫(yī)超出注冊機(jī)關(guān)核定的執(zhí)業(yè)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變更受聘的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未重新辦理注冊或者備案的處罰

                                                                                                                                                                                            021711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jīng)執(zhí)業(yè)獸醫(yī)備案從事經(jīng)營性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所在的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部門規(guī)章】《執(zhí)業(yè)獸醫(yī)和鄉(xiāng)村獸醫(yī)管理辦法》(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6號修訂)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業(yè)獸醫(y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一)在責(zé)令暫停動物診療活動期間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

                                                                                                                                                                                            (二)超出備案所在縣域或者執(zhí)業(yè)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三)執(zhí)業(yè)助理獸醫(yī)師直接開展手術(shù),或者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動物診療有關(guān)證明文件的。

                                                                                                                                                                                            執(zhí)業(yè)獸醫(yī)超出注冊機(jī)關(guān)核定的執(zhí)業(yè)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變更受聘的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未重新辦理注冊或者備案的處罰


                                                                                                                                                                                              執(zhí)業(yè)獸醫(y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不遵守規(guī)定的處罰

                                                                                                                                                                                              0217118000

                                                                                                                                                                                              【部門規(guī)章】《執(zhí)業(yè)獸醫(yī)和鄉(xiāng)村獸醫(yī)管理辦法》(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6號修訂)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業(yè)獸醫(y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不使用病歷,或者應(yīng)當(dāng)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二)不規(guī)范填寫處方箋、病歷的;(三)未經(jīng)親自診斷、治療,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動物診療有關(guān)證明文件的;(四)偽造診斷結(jié)果,出具虛假動物診療證明文件的。

                                                                                                                                                                                              執(zhí)業(yè)獸醫(y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不遵守規(guī)定的處罰


                                                                                                                                                                                                畜禽養(yǎng)殖場未建立或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養(yǎng)殖檔案的處罰

                                                                                                                                                                                                021712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修正)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興辦畜禽養(yǎng)殖場未備案,畜禽養(yǎng)殖場未建立養(yǎng)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養(yǎng)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十一條畜禽養(yǎng)殖場應(yīng)當(dāng)建立養(yǎng)殖檔案,載明以下內(nèi)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shù)量、繁殖記錄、標(biāo)識情況、來源和進(jìn)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shí)間和用量;

                                                                                                                                                                                                (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fā)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畜禽糞污收集、儲存、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六)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內(nèi)容

                                                                                                                                                                                                畜禽養(yǎng)殖場未建立或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養(yǎng)殖檔案的處罰


                                                                                                                                                                                                  銷售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的種畜禽的,銷售、收購應(yīng)當(dāng)加施標(biāo)識而沒有標(biāo)識的畜禽或者重復(fù)使用畜禽標(biāo)識的處罰

                                                                                                                                                                                                  0217122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修正)

                                                                                                                                                                                                  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guī)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家畜系譜,銷售、收購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加施標(biāo)識而沒有標(biāo)識的畜禽,或者重復(fù)使用畜禽標(biāo)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zé)分工責(zé)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銷售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的種畜禽的,銷售、收購應(yīng)當(dāng)加施標(biāo)識而沒有標(biāo)識的畜禽或者重復(fù)使用畜禽標(biāo)識的處罰


                                                                                                                                                                                                    使用偽造、變造的畜禽標(biāo)識的處罰

                                                                                                                                                                                                    0217123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修正)

                                                                                                                                                                                                    十八條 第二款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檢疫證明,偽造、變造畜禽標(biāo)識,或者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畜禽標(biāo)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zé)任。

                                                                                                                                                                                                    使用偽造、變造的畜禽標(biāo)識的處罰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quán)和假冒授權(quán)品種的處罰

                                                                                                                                                                                                      0217124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第七十二條 第六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quán)案件時(shí),為了維護(hù)社會公共利益,責(zé)令侵權(quán)人停止侵權(quán)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七款 假冒授權(quán)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hù)條例》(2014年國務(wù)院令第653號修訂)

                                                                                                                                                                                                      第四十條 假冒授權(quán)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的職權(quán)責(zé)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負(fù)責(zé)沒有貨值或者貨值金額5(不含)萬元以下的處罰


                                                                                                                                                                                                        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經(jīng)營者使用不符合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技術(shù)標(biāo)準(zhǔn)的配件維修農(nóng)業(yè)機(jī)械,或者拼裝、改裝農(nóng)業(yè)機(jī)械整機(jī),或者承攬維修已經(jīng)達(dá)到報(bào)廢條件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的處罰

                                                                                                                                                                                                        0217125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9年國務(wù)院令第709號)

                                                                                                                                                                                                        第四十九條 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經(jīng)營者使用不符合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技術(shù)標(biāo)準(zhǔn)的配件維修農(nóng)業(yè)機(jī)械,或者拼裝、改裝農(nóng)業(yè)機(jī)械整機(jī),或者承攬維修已經(jīng)達(dá)到報(bào)廢條件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違法經(jīng)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經(jīng)營者使用不符合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技術(shù)標(biāo)準(zhǔn)的配件維修農(nóng)業(yè)機(jī)械,或者拼裝、改裝農(nóng)業(yè)機(jī)械整機(jī),或者承攬維修已經(jīng)達(dá)到報(bào)廢條件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的處罰


                                                                                                                                                                                                          操作人員違規(guī)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處罰

                                                                                                                                                                                                          0217126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9年國務(wù)院令第709號)

                                                                                                                                                                                                          第五十三條 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guī)定不相符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或者操作未按照規(guī)定登記、檢驗(yàn)或者檢驗(yàn)不合格、安全設(shè)施不全、機(jī)件失效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有關(guān)人員的操作證件。

                                                                                                                                                                                                          操作人員違規(guī)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

                                                                                                                                                                                                          處罰


                                                                                                                                                                                                            未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bào)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偽造、涂改、買賣、轉(zhuǎn)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biāo)志、封識的,未按規(guī)定調(diào)運(yùn)、隔離試種或者生產(chǎn)應(yīng)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chǎn)品的,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chǎn)品包裝,調(diào)換植物、植物產(chǎn)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chǎn)品的規(guī)定用途的以及引起疫情擴(kuò)散的處罰

                                                                                                                                                                                                            0217127000

                                                                                                                                                                                                            【行政法規(guī)】《植物檢疫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7號修訂)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jī)構(gòu)應(yīng)當(dāng)責(zé)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yīng)當(dāng)負(fù)責(zé)賠償;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jī)關(guān)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bào)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偽造、涂改、買賣、轉(zhuǎn)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biāo)志、封識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調(diào)運(yùn)、隔離試種或者生產(chǎn)應(yīng)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chǎn)品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chǎn)品包裝,調(diào)換植物、植物產(chǎn)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chǎn)品的規(guī)定用途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引起疫情擴(kuò)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xiàng)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jī)構(gòu)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調(diào)運(yùn)的植物和植物產(chǎn)品,植物檢疫機(jī)構(gòu)有權(quán)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zé)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fèi)用由責(zé)任人承擔(dān)。

                                                                                                                                                                                                            【部門規(guī)章】《植物檢疫條例實(shí)施細(xì)則(農(nóng)業(yè)部分)(2007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6號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尚未構(gòu)成犯罪的,由植物檢疫機(jī)構(gòu)處以罰款:

                                                                                                                                                                                                            (一)在報(bào)檢過程中故意謊報(bào)受檢物品種類、品種,隱瞞受檢物品數(shù)量、受檢作物面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在調(diào)運(yùn)過程中擅自開拆檢訖的植物、植物產(chǎn)品,調(diào)換或者夾帶其他未經(jīng)檢疫的植物、植物產(chǎn)品,或者擅自將非種用植物、植物產(chǎn)品作種用的;

                                                                                                                                                                                                            ()偽造、涂改、買賣、轉(zhuǎn)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biāo)志、封識的;

                                                                                                                                                                                                            ()違反《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規(guī)定之一,擅自調(diào)運(yùn)植物、植物產(chǎn)品的;

                                                                                                                                                                                                            ()違反《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試驗(yàn)、生產(chǎn)、推廣帶有植物檢疫對象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違反《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zhǔn)在非疫區(qū)進(jìn)行檢疫對象活體試驗(yàn)研究的;

                                                                                                                                                                                                            ()違反《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在指定地點(diǎn)種植或者不按要求隔離試種,或者隔離試種期間擅自分散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罰款按以下標(biāo)準(zhǔn)執(zhí)行:對于非經(jīng)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于經(jīng)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lO000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項(xiàng)違法行為之一,引起疫情擴(kuò)散的,責(zé)令當(dāng)事人銷毀或者除害處理。

                                                                                                                                                                                                            有本條第一款違法行為之一,造成損失的,植物檢疫機(jī)構(gòu)可以責(zé)令其賠償損失。

                                                                                                                                                                                                            有本條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項(xiàng)違法行為之一,以營利為目的,植物檢疫機(jī)構(gòu)可以沒收當(dāng)事人的非法所得。

                                                                                                                                                                                                            未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bào)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偽造、涂改、買賣、轉(zhuǎn)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biāo)志、封識的,未按規(guī)定調(diào)運(yùn)、隔離試種或者生產(chǎn)應(yīng)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chǎn)品的,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chǎn)品包裝,調(diào)換植物、植物產(chǎn)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chǎn)品的規(guī)定用途的以及引起疫情擴(kuò)散的處罰


                                                                                                                                                                                                              未經(jīng)定點(diǎn)從事畜禽屠宰活動、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畜禽定點(diǎn)屠宰證書、畜禽定點(diǎn)屠宰標(biāo)志牌、畜禽定點(diǎn)屠宰廠(場)出借、轉(zhuǎn)讓畜禽定點(diǎn)屠宰證書或者畜禽定點(diǎn)屠宰標(biāo)志牌的處罰

                                                                                                                                                                                                              0217128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畜禽屠宰管理?xiàng)l例》(2017)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jīng)定點(diǎn)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畜禽、畜禽產(chǎn)品、屠宰工具、設(shè)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gè)人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畜禽定點(diǎn)屠宰證書、畜禽定點(diǎn)屠宰標(biāo)志牌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畜禽定點(diǎn)屠宰廠(場)出借、轉(zhuǎn)讓畜禽定點(diǎn)屠宰證書或者畜禽定點(diǎn)屠宰標(biāo)志牌的,由設(shè)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點(diǎn)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未經(jīng)定點(diǎn)從事畜禽屠宰活動、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畜禽定點(diǎn)屠宰證書、畜禽定點(diǎn)屠宰標(biāo)志牌、畜禽定點(diǎn)屠宰廠(場)出借、轉(zhuǎn)讓畜禽定點(diǎn)屠宰證書或者畜禽定點(diǎn)屠宰標(biāo)志牌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未按照畜禽屠宰操作規(guī)程和技術(shù)規(guī)范屠宰畜禽,未建立臺賬登記制度、查驗(yàn)記錄制度或者未如實(shí)查驗(yàn)登記或?qū)嵤┤馄菲焚|(zhì)檢驗(yàn)制度,未對經(jīng)檢驗(yàn)不合格的或者依法召回的畜禽產(chǎn)品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處理并如實(shí)記錄處理情況等行為的處罰

                                                                                                                                                                                                                0217129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畜禽屠宰管理?xiàng)l例》(2017)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畜禽定點(diǎn)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zé)令停業(yè)整頓,并對主要負(fù)責(zé)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畜禽屠宰操作規(guī)程和技術(shù)規(guī)范屠宰畜禽的;

                                                                                                                                                                                                                (二)未建立臺賬登記制度、查驗(yàn)記錄制度或者未如實(shí)查驗(yàn)登記的;

                                                                                                                                                                                                                (三)未建立或者實(shí)施肉品品質(zhì)檢驗(yàn)制度的;

                                                                                                                                                                                                                (四)未對經(jīng)檢驗(yàn)不合格的或者依法召回的畜禽產(chǎn)品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處理并如實(shí)記錄處理情況的。

                                                                                                                                                                                                                未按照畜禽屠宰操作規(guī)程和技術(shù)規(guī)范屠宰畜禽,未建立臺賬登記制度、查驗(yàn)記錄制度或者未如實(shí)查驗(yàn)登記或?qū)嵤┤馄菲焚|(zhì)檢驗(yàn)制度,未對經(jīng)檢驗(yàn)不合格的或者依法召回的畜禽產(chǎn)品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處理并如實(shí)記錄處理情況等行為處罰



                                                                                                                                                                                                                  畜禽定點(diǎn)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jīng)肉品品質(zhì)檢驗(yàn)或者經(jīng)肉品品質(zhì)檢驗(yàn)不合格的生豬產(chǎn)品的處罰

                                                                                                                                                                                                                  0217130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畜禽屠宰管理?xiàng)l例》(2017)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畜禽定點(diǎn)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jīng)肉品品質(zhì)檢驗(yàn)或者經(jīng)肉品品質(zhì)檢驗(yàn)不合格的畜禽產(chǎn)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業(yè)整頓,沒收畜禽產(chǎn)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fù)責(zé)人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yán)重后果的,由設(shè)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點(diǎn)屠宰廠(場)資格;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畜禽定點(diǎn)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jīng)肉品品質(zhì)檢驗(yàn)或者經(jīng)肉品品質(zhì)檢驗(yàn)不合格的畜禽產(chǎn)品的處罰。造成嚴(yán)重后果的,取消其畜禽定點(diǎn)屠宰廠(場)資格


                                                                                                                                                                                                                    畜禽定點(diǎn)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gè)人對畜禽、畜禽產(chǎn)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zhì)的處罰

                                                                                                                                                                                                                    0217131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畜禽屠宰管理?xiàng)l例》(2017)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畜禽定點(diǎn)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gè)人對畜禽、畜禽產(chǎn)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zh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zhì)的畜禽、畜禽產(chǎn)品、注水工具和設(shè)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畜禽定點(diǎn)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主要負(fù)責(zé)人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畜禽定點(diǎn)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gè)人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畜禽定點(diǎn)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gè)人對生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zhì)的處罰


                                                                                                                                                                                                                      未經(jīng)定點(diǎn)違法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gè)人提供畜禽屠宰場所或者畜禽產(chǎn)品儲存設(shè)施,或者為畜禽、畜禽產(chǎn)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zhì)的單位或者個(gè)人提供場所的處罰

                                                                                                                                                                                                                      0217132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畜禽屠宰管理?xiàng)l例》(2017)

                                                                                                                                                                                                                      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為未經(jīng)定點(diǎn)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gè)人提供畜禽屠宰場所或者畜禽產(chǎn)品儲存設(shè)施的,或者為對畜禽、畜禽產(chǎn)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zhì)的單位或者個(gè)人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gè)人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對未經(jīng)定點(diǎn)違法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gè)人提供畜禽屠宰場所或者畜禽產(chǎn)品儲存設(shè)施,或者為畜禽、畜禽產(chǎn)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zhì)的單位或者個(gè)人提供場所的處罰


                                                                                                                                                                                                                        對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操作規(guī)程和技術(shù)要求,未如實(shí)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chǎn)品流向,未建立或者實(shí)施肉品品質(zhì)檢驗(yàn)制度或?qū)?jīng)肉品品質(zhì)檢驗(yàn)不合格的生豬產(chǎn)品未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處理并如實(shí)記錄處理情況等行為的處罰

                                                                                                                                                                                                                        0217133000

                                                                                                                                                                                                                        【行政法規(guī)】《生豬屠宰管理?xiàng)l例》(2021年修訂)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生豬定點(diǎn)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zé)令停業(yè)整頓,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由設(shè)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diǎn)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diǎn)屠宰標(biāo)志牌:(一)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生豬進(jìn)廠(場)查驗(yàn)登記制度、生豬產(chǎn)品出廠(場)記錄制度的;(二)未按照規(guī)定簽訂、保存委托屠宰協(xié)議的;(三)屠宰生豬不遵守國家規(guī)定的操作規(guī)程、技術(shù)要求和生豬屠宰質(zhì)量管理規(guī)范以及消毒技術(shù)規(guī)范的;(四)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質(zhì)檢驗(yàn)制度的;(五)對經(jīng)肉品品質(zhì)檢驗(yàn)不合格的生豬產(chǎn)品未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處理并如實(shí)記錄處理情況的

                                                                                                                                                                                                                        對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操作規(guī)程和技術(shù)要求,未如實(shí)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chǎn)品流向,未建立或者實(shí)施肉品品質(zhì)檢驗(yàn)制度或?qū)?jīng)肉品品質(zhì)檢驗(yàn)不合格的生豬產(chǎn)品未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處理并如實(shí)記錄處理情況等行為的處罰


                                                                                                                                                                                                                          對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者發(fā)現(xiàn)產(chǎn)品存在安全隱患,而不向社會公布、不及時(shí)告知消費(fèi)者立即停止使用等行為的處罰

                                                                                                                                                                                                                          0217134000

                                                                                                                                                                                                                          【行政法規(guī)】《國務(wù)院關(guān)于加強(qiáng)食品等產(chǎn)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2007年國務(wù)院令第503號)

                                                                                                                                                                                                                          第九條 生產(chǎn)企業(yè)發(fā)現(xiàn)其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yīng)當(dāng)向社會公布有關(guān)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fèi)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chǎn)品,并向有關(guān)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bào)告;銷售者應(yīng)當(dāng)立即停止銷售該產(chǎn)品。銷售者發(fā)現(xiàn)其銷售的產(chǎn)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yīng)當(dāng)立即停止銷售該產(chǎn)品,通知生產(chǎn)企業(yè)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guān)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bào)告。生產(chǎn)企業(yè)和銷售者不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wù)的,由農(nóng)業(yè)、衛(wèi)生、質(zhì)檢、商務(wù)、工商、藥品等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zé),責(zé)令生產(chǎn)企業(yè)召回產(chǎn)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chǎn)企業(yè)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yán)重后果的,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對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者發(fā)現(xiàn)產(chǎn)品存在安全隱患,而不向社會公布、不及時(shí)告知消費(fèi)者立即停止使用等行為的處罰


                                                                                                                                                                                                                            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處罰

                                                                                                                                                                                                                            021713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方法進(jìn)行捕撈的,違反關(guān)于禁漁區(qū)、禁漁期的規(guī)定進(jìn)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wǎng)目尺寸的網(wǎng)具進(jìn)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guī)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jié)特別嚴(yán)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在禁漁區(qū)或者禁漁期內(nèi)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及時(shí)進(jìn)行調(diào)查處理。

                                                                                                                                                                                                                            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破壞漁業(yè)資源或者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處罰


                                                                                                                                                                                                                              偷捕、搶奪他人養(yǎng)殖的水產(chǎn)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yǎng)殖水體、養(yǎng)殖設(shè)施的處罰

                                                                                                                                                                                                                              0217136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九條 偷捕、搶奪他人養(yǎng)殖的水產(chǎn)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yǎng)殖水體、養(yǎng)殖設(shè)施的,責(zé)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偷捕、搶奪他人養(yǎng)殖的水產(chǎn)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yǎng)殖水體、養(yǎng)殖設(shè)施的處罰


                                                                                                                                                                                                                                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zhuǎn)讓捕撈許可證的處罰

                                                                                                                                                                                                                                0217137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三條 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zhuǎn)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買賣捕撈許可證,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zhuǎn)讓捕撈許可證的處罰


                                                                                                                                                                                                                                  未經(jīng)批準(zhǔn)在水產(chǎn)種質(zhì)資源保護(hù)區(qū)內(nèi)從事捕撈活動的處罰

                                                                                                                                                                                                                                  0217138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五條 未經(jīng)批準(zhǔn)在水產(chǎn)種質(zhì)資源保護(hù)區(qū)內(nèi)從事捕撈活動的,責(zé)令立即停止捕撈,沒收漁獲物和漁具,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jīng)批準(zhǔn)在水產(chǎn)種質(zhì)資源保護(hù)區(qū)內(nèi)從事捕撈活動的處罰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的水生野生動物,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處罰

                                                                                                                                                                                                                                    0217140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hù)實(shí)施條例》(2013年國務(wù)院令第645號修正)

                                                                                                                                                                                                                                    第二十六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依照刑法有關(guān)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zé)任;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捕獲物、捕捉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捕捉證,并處以相當(dāng)于捕獲物價(jià)值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捕獲物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的水生野生動物,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處罰


                                                                                                                                                                                                                                      對以收容救護(hù)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處罰

                                                                                                                                                                                                                                      021714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hù)法》(2022年修正)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以收容救護(hù)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jià)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將有關(guān)違法信息記入社會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第十五條第款 禁止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hù)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對以收容救護(hù)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處罰


                                                                                                                                                                                                                                        對在相關(guān)自然保護(hù)區(qū)域、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guī)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等行為的處罰

                                                                                                                                                                                                                                        0217142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hù)法》(2022年修正)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海警機(jī)構(gòu)和有關(guān)自然保護(hù)地管理機(jī)構(gòu)按照職責(zé)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jià)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jià)值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一)在自然保護(hù)地、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二)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guī)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

                                                                                                                                                                                                                                        第二十條 在自然保護(hù)地和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內(nèi),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期間,在前款規(guī)定區(qū)域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nèi),禁止獵捕并嚴(yán)格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h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規(guī)定并公布遷徙洄游通道的范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內(nèi)容。

                                                                                                                                                                                                                                        第二十一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

                                                                                                                                                                                                                                        因科學(xué)研究、種群調(diào)控、疫源疫病監(jiān)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hù)野生動物的,應(yīng)當(dāng)向國務(wù)院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hù)野生動物的,應(yīng)當(dāng)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獵捕者應(yīng)當(dāng)嚴(yán)格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guī)定的種類、數(shù)量或者限額、地點(diǎn)、工具、方法和期限進(jìn)行獵捕。獵捕作業(yè)完成后,應(yīng)當(dāng)將獵捕情況向核發(fā)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國務(wù)院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制定。獵捕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應(yīng)當(dāng)由專業(yè)機(jī)構(gòu)和人員承擔(dān);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專業(yè)機(jī)構(gòu)有組織開展。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wǎng)、地槍、排銃等工具進(jìn)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wǎng)捕等方法進(jìn)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hù)、科學(xué)研究確需網(wǎng)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yè)等除外

                                                                                                                                                                                                                                        對在相關(guān)自然保護(hù)區(qū)域、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guī)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等行為的處罰


                                                                                                                                                                                                                                          對在相關(guān)自然保護(hù)區(qū)域、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guī)定獵捕非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等行為的處罰

                                                                                                                                                                                                                                          0217143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hù)法》(2022年修訂

                                                                                                                                                                                                                                          四十九第一款、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和有關(guān)自然保護(hù)地管理機(jī)構(gòu)按照職責(zé)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jià)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jià)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一)在自然保護(hù)地、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guī)定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自然保護(hù)地、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破壞生態(tài)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和有關(guān)自然保護(hù)地管理機(jī)構(gòu)按照職責(zé)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獵獲物價(jià)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jià)值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第二十條 在自然保護(hù)地和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內(nèi),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期間,在前款規(guī)定區(qū)域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nèi),禁止獵捕并嚴(yán)格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h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規(guī)定并公布遷徙洄游通道的范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內(nèi)容。

                                                                                                                                                                                                                                          第二十一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

                                                                                                                                                                                                                                          因科學(xué)研究、種群調(diào)控、疫源疫病監(jiān)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hù)野生動物的,應(yīng)當(dāng)向國務(wù)院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hù)野生動物的,應(yīng)當(dāng)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獵捕者應(yīng)當(dāng)嚴(yán)格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guī)定的種類、數(shù)量或者限額、地點(diǎn)、工具、方法和期限進(jìn)行獵捕。獵捕作業(yè)完成后,應(yīng)當(dāng)將獵捕情況向核發(fā)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國務(wù)院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制定。獵捕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應(yīng)當(dāng)由專業(yè)機(jī)構(gòu)和人員承擔(dān);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專業(yè)機(jī)構(gòu)有組織開展。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wǎng)、地槍、排銃等工具進(jìn)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wǎng)捕等方法進(jìn)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hù)、科學(xué)研究確需網(wǎng)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yè)等除外。

                                                                                                                                                                                                                                          對在相關(guān)自然保護(hù)區(qū)域、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guī)定獵捕非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等行為的處罰


                                                                                                                                                                                                                                            對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行為的處罰

                                                                                                                                                                                                                                            0217144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hù)法》(2022年修正)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調(diào)出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jià)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實(shí)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的,應(yīng)當(dāng)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批準(zhǔn),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wù)院對批準(zhǔn)機(jī)關(guān)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對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進(jìn)行調(diào)整時(shí),根據(jù)有關(guān)野外種群保護(hù)情況,可以對前款規(guī)定的有關(guān)人工繁育技術(shù)成熟穩(wěn)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實(shí)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yīng)當(dāng)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者備案和專用標(biāo)識。

                                                                                                                                                                                                                                            對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 證繁育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行為的處罰


                                                                                                                                                                                                                                              對未經(jīng)批準(zhǔn)、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專用標(biāo)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zhǔn)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biāo)識出售、購買、利用、運(yùn)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處罰

                                                                                                                                                                                                                                              021714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hù)法》(2022年修正)

                                                                                                                                                                                                                                              五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zhǔn)、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專用標(biāo)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zhǔn)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biāo)識出售、購買、利用、運(yùn)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調(diào)出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zé)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zé)令關(guān)閉違法經(jīng)營場所,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jià)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zhǔn)文件、收回專用標(biāo)識;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二十八條第因科學(xué)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hù)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yīng)當(dāng)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批準(zhǔn),并按照規(guī)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biāo)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wù)院對批準(zhǔn)機(jī)關(guān)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對人工繁育技術(shù)成熟穩(wěn)定的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jīng)科學(xué)論證評估,納入國務(wù)院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名錄或者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并適時(shí)調(diào)整。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或者備案,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quán)的部門核驗(yàn)的年度生產(chǎn)數(shù)量直接取得專用標(biāo)識,憑專用標(biāo)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

                                                                                                                                                                                                                                              第二十九條第對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進(jìn)行調(diào)整時(shí),根據(jù)有關(guān)野外種群保護(hù)情況,可以對前款規(guī)定的有關(guān)人工繁育技術(shù)成熟穩(wěn)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實(shí)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yīng)當(dāng)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者備案和專用標(biāo)識。

                                                                                                                                                                                                                                              第三十條第一款 運(yùn)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調(diào)出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應(yīng)當(dāng)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許可證、批準(zhǔn)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biāo)識。

                                                                                                                                                                                                                                              對未經(jīng)批準(zhǔn)、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專用標(biāo)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zhǔn)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biāo)識出售、購買、利用、運(yùn)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處罰


                                                                                                                                                                                                                                                對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yùn)輸非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行為的處罰

                                                                                                                                                                                                                                                0217146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hù)法》(2022年修正)

                                                                                                                                                                                                                                                五十二條第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biāo)識出售、利用、運(yùn)輸、攜帶、寄遞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調(diào)出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zé)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jià)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第二十條第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yīng)當(dāng)提供狩獵、人工繁育、進(jìn)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對人工繁育技術(shù)成熟穩(wěn)定的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jīng)科學(xué)論證評估,納入國務(wù)院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名錄或者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并適時(shí)調(diào)整。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或者備案,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quán)的部門核驗(yàn)的年度生產(chǎn)數(shù)量直接取得專用標(biāo)識,憑專用標(biāo)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

                                                                                                                                                                                                                                                第三十條第二款 運(yùn)輸、攜帶、寄遞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調(diào)出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出縣境的,應(yīng)當(dāng)持有狩獵、人工繁育、進(jìn)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biāo)識。

                                                                                                                                                                                                                                                對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yùn)輸非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行為的處罰


                                                                                                                                                                                                                                                  對出售、運(yùn)輸、攜帶、寄遞有關(guān)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檢疫證明行為的處罰

                                                                                                                                                                                                                                                  0217147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hù)法》(2022年修正)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zhǔn)、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專用標(biāo)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zhǔn)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biāo)識出售、購買、利用、運(yùn)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調(diào)出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zé)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zé)令關(guān)閉違法經(jīng)營場所,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jià)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zhǔn)文件、收回專用標(biāo)識;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biāo)識出售、利用、運(yùn)輸、攜帶、寄遞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調(diào)出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zé)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jià)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鐵路、道路、水運(yùn)、民航、郵政、快遞等企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查驗(yàn)或者承運(yùn)、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交通運(yùn)輸、鐵路監(jiān)督管理、民用航空、郵政管理等相關(guān)主管部門按照職責(zé)分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經(jīng)營許可證。

                                                                                                                                                                                                                                                  對出售、運(yùn)輸、攜帶、寄遞有關(guān)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檢疫證明行為的處罰


                                                                                                                                                                                                                                                    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行為的處罰

                                                                                                                                                                                                                                                    0217148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hù)法》(2022年修正)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規(guī)定,食用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本法規(guī)定保護(hù)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zé)分工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jià)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食用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情節(jié)嚴(yán)重的,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jià)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本法規(guī)定保護(hù)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zé)分工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zé)令關(guān)閉違法經(jīng)營場所,并處違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yán)重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禁止食用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hù)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jià)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禁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行為的處罰


                                                                                                                                                                                                                                                      對未經(jīng)批準(zhǔn)從境外引進(jìn)野生動物物種行為的處罰

                                                                                                                                                                                                                                                      0217149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hù)法》(2022年修正)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從境外引進(jìn)野生動物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沒收所引進(jìn)的野生動物,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未依法實(shí)施進(jìn)境檢疫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jìn)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第四十條第一款 從境外引進(jìn)野生動物物種的,應(yīng)當(dāng)經(jīng)國務(wù)院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批準(zhǔn)。從境外引進(jìn)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名錄的野生動物,還應(yīng)當(dāng)依法取得允許進(jìn)出口證明書。海關(guān)憑進(jìn)口批準(zhǔn)文件或者允許進(jìn)出口證明書辦理進(jìn)境檢疫,并依法辦理其他海關(guān)手續(xù)。

                                                                                                                                                                                                                                                      對未經(jīng)批準(zhǔn)從境外引進(jìn)野生動物物種行為的處罰


                                                                                                                                                                                                                                                        對將從境外引進(jìn)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huán)境的處罰

                                                                                                                                                                                                                                                        0217150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hù)法》(2022年修正)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將從境外引進(jìn)的野生動物放生、丟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guān)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fèi)用由被責(zé)令限期捕回者承擔(dān);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第四十條第二款 從境外引進(jìn)野生動物物種的,應(yīng)當(dāng)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進(jìn)入野外環(huán)境,避免對生態(tài)系統(tǒng)造成危害。不得違法放生、丟棄,確需將其放生至野外環(huán)境的,應(yīng)當(dāng)遵守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對將從境外引進(jìn)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huán)境的處罰


                                                                                                                                                                                                                                                          對偽造、變造、買賣、轉(zhuǎn)讓、租借有關(guān)證件、專用標(biāo)識或者有關(guān)批準(zhǔn)文件等行為的處罰

                                                                                                                                                                                                                                                          021715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hù)法》(2022年修正)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轉(zhuǎn)讓、租借有關(guān)證件、專用標(biāo)識或者有關(guān)批準(zhǔn)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hù)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biāo)識、有關(guān)批準(zhǔn)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jī)關(guān)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zhuǎn)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biāo)識,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批準(zhǔn)文件,或者允許進(jìn)出口證明書、進(jìn)出口等批準(zhǔn)文件。

                                                                                                                                                                                                                                                          對偽造、變造、買賣、轉(zhuǎn)讓、租借有關(guān)證件、專用標(biāo)識或者有關(guān)批準(zhǔn)文件等行為的處罰


                                                                                                                                                                                                                                                            不能保持設(shè)備、設(shè)施、人員、質(zhì)量管理、安全生產(chǎn)和環(huán)境保護(hù)等技術(shù)條件符合要求的處罰

                                                                                                                                                                                                                                                            0217153000

                                                                                                                                                                                                                                                            【部門規(guī)章】《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管理規(guī)定》(2019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2號修訂)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不能保持設(shè)備、設(shè)施、人員、質(zhì)量 管理、安全生產(chǎn)和環(huán)境保護(hù)等技術(shù)條件符合要求的,由農(nóng)業(yè)機(jī)械 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有關(guān)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不能保持設(shè)備、設(shè)施、人員、質(zhì)量管理、安全生產(chǎn)和環(huán)境保護(hù)等技術(shù)條件符合要求的處罰


                                                                                                                                                                                                                                                              超范圍承攬無技術(shù)能力保障維修項(xiàng)目的處罰

                                                                                                                                                                                                                                                              0217154000

                                                                                                                                                                                                                                                              【部門規(guī)章】《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管理規(guī)定》(2019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2號修訂)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超越范圍承攬無技術(shù)能力保障的維修項(xiàng)目的,由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處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超范圍承攬無技術(shù)能力保障維修項(xiàng)目的處罰


                                                                                                                                                                                                                                                                聯(lián)合收割機(jī)操作人員持假冒《作業(yè)證》或擾亂跨區(qū)作業(yè)秩序的處罰

                                                                                                                                                                                                                                                                0217155000

                                                                                                                                                                                                                                                                【部門規(guī)章】《聯(lián)合收割機(jī)跨區(qū)作業(yè)管理辦法》(2019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2號修訂)

                                                                                                                                                                                                                                                                第三十條 持假冒《作業(yè)證》或擾亂跨區(qū)作業(yè)秩序的,由縣級以上農(nóng)機(jī)管理部門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納入當(dāng)?shù)剞r(nóng)機(jī)管理部門統(tǒng)一管理,可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可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聯(lián)合收割機(jī)操作人員持假冒《作業(yè)證》或擾亂跨區(qū)作業(yè)秩序的處罰


                                                                                                                                                                                                                                                                  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chǎn)區(qū)標(biāo)牌的處罰

                                                                                                                                                                                                                                                                  0217157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法>辦法》(2011年)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移動、損毀標(biāo)示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chǎn)區(qū)標(biāo)牌的處罰


                                                                                                                                                                                                                                                                    委托檢測、抽檢不符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不立即停止銷售和不向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報(bào)告的處罰

                                                                                                                                                                                                                                                                    0217158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法》(2022年修訂)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建立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配備相應(yīng)的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管理技術(shù)人員,且未委托具有專業(yè)技術(shù)知識的人員進(jìn)行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指導(dǎo)。

                                                                                                                                                                                                                                                                    第三十七條 農(nóng)產(chǎn)品批發(fā)市場應(yīng)當(dāng)按照規(guī)定設(shè)立或者委托檢測機(jī)構(gòu),對進(jìn)場銷售的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狀況進(jìn)行抽查檢測;發(fā)現(xiàn)不符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應(yīng)當(dāng)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等部門報(bào)告。

                                                                                                                                                                                                                                                                    農(nóng)產(chǎn)品銷售企業(yè)對其銷售的農(nóng)產(chǎn)品,應(yīng)當(dāng)建立健全進(jìn)貨檢查驗(yàn)收制度;經(jīng)查驗(yàn)不符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不得銷售。

                                                                                                                                                                                                                                                                    委托檢測、抽檢不符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不立即停止銷售和不向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報(bào)告的處罰


                                                                                                                                                                                                                                                                      假冒、偽造或者買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許可證明文件的處罰

                                                                                                                                                                                                                                                                      0217159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正)

                                                                                                                                                                                                                                                                      第三十七條 假冒、偽造或者買賣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zé)權(quán)限收繳或者吊銷、撤銷相關(guān)許可證明文件;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第三十八條未取得生產(chǎn)許可證生產(chǎn)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和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沒收其生產(chǎn)設(shè)備,生產(chǎn)企業(yè)的主要負(fù)責(zé)人和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10年內(nèi)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

                                                                                                                                                                                                                                                                      【部門規(guī)章】《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管理辦法》(201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5號)

                                                                                                                                                                                                                                                                      第十五條 假冒、偽造、買賣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處罰。

                                                                                                                                                                                                                                                                      假冒、偽造或者買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許可證明文件的處罰


                                                                                                                                                                                                                                                                        生產(chǎn)、加工企業(yè)違規(guī)銷售和收購不符合國家質(zhì)量標(biāo)準(zhǔn)的生鮮牛奶的處罰

                                                                                                                                                                                                                                                                        0217160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奶產(chǎn)業(yè)發(fā)展條例》2018年修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牧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銷售和收購,對違法銷售的生鮮牛奶進(jìn)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監(jiān)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yán)重的,可以對銷售者和收購者分別處以貨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罰款額不得超過二萬元。

                                                                                                                                                                                                                                                                        第二十三條 生產(chǎn)、加工企業(yè)銷售和收購生鮮牛奶應(yīng)當(dāng)符合國家質(zhì)量標(biāo)準(zhǔn),禁止銷售或者收購下列生鮮牛奶:

                                                                                                                                                                                                                                                                        (一)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未經(jīng)檢疫奶牛產(chǎn)的奶;

                                                                                                                                                                                                                                                                        (二)產(chǎn)犢7日內(nèi)的牛初乳,但以牛初乳為原料從事乳品加工的除外;

                                                                                                                                                                                                                                                                        (三)獸藥等化學(xué)物質(zhì)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zhì)不符合生鮮牛奶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奶;

                                                                                                                                                                                                                                                                        (四)產(chǎn)奶奶?;加腥榉垦?、結(jié)核病、布魯氏桿菌病以及其他傳染病,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生鮮牛奶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奶;

                                                                                                                                                                                                                                                                        (五)使用抗生素類藥物的奶牛在用藥期間或者停藥后5日內(nèi)產(chǎn)的奶;

                                                                                                                                                                                                                                                                        (六)發(fā)生一、二類傳染病的疫區(qū),在封鎖時(shí)期產(chǎn)的奶;

                                                                                                                                                                                                                                                                        (七)其他不符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奶。

                                                                                                                                                                                                                                                                        生產(chǎn)、加工企業(yè)違規(guī)銷售和收購不符合國家質(zhì)量標(biāo)準(zhǔn)的生鮮牛奶的處罰


                                                                                                                                                                                                                                                                          未建立奶牛繁育系譜檔案、奶牛養(yǎng)殖檔案、牛奶生產(chǎn)檔案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檔案的處罰

                                                                                                                                                                                                                                                                          0217161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奶產(chǎn)業(yè)發(fā)展條例》2018年修

                                                                                                                                                                                                                                                                          第四十一條 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建立奶牛繁育系譜檔案、奶牛養(yǎng)殖檔案、牛奶生產(chǎn)檔案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牧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未建立奶牛繁育系譜檔案、奶牛養(yǎng)殖檔案、牛奶生產(chǎn)檔案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檔案的處罰


                                                                                                                                                                                                                                                                            未取得采集證或者違規(guī)采集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植物的處罰

                                                                                                                                                                                                                                                                            0217162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hù)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guī)定采集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未取得采集證或者違規(guī)采集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野生植物的處罰


                                                                                                                                                                                                                                                                              捕撈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的漁業(yè)資源品種中未達(dá)到采捕標(biāo)準(zhǔn)的處罰

                                                                                                                                                                                                                                                                              0217163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的方法進(jìn)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qū)、禁漁期進(jìn)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wǎng)目尺寸的網(wǎng)具進(jìn)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比例。在禁漁區(qū)或者禁漁期內(nèi)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diǎn)保護(hù)的漁業(yè)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biāo)準(zhǔn),禁漁區(qū)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wǎng)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hù)漁業(yè)資源的措施,由國務(wù)院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

                                                                                                                                                                                                                                                                              【部門規(guī)章】《漁業(yè)行政處罰規(guī)定》(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1修訂

                                                                                                                                                                                                                                                                              第十二條 捕撈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的漁業(yè)資源品種中未達(dá)到采捕標(biāo)準(zhǔn)的幼體超過規(guī)定比例的,沒收超比例部分幼體,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的,可以沒收漁獲物。

                                                                                                                                                                                                                                                                              捕撈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的漁業(yè)資源品種中未達(dá)到采捕標(biāo)準(zhǔn)的處罰


                                                                                                                                                                                                                                                                                在魚、蝦、貝、蟹幼苗的重點(diǎn)產(chǎn)區(qū)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開幼苗密集區(qū)、密集期或設(shè)置網(wǎng)柵等保護(hù)措施的

                                                                                                                                                                                                                                                                                處罰

                                                                                                                                                                                                                                                                                0217164000

                                                                                                                                                                                                                                                                                【部門規(guī)章】《漁業(yè)行政處罰規(guī)定》(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1修訂

                                                                                                                                                                                                                                                                                第十七條 違反《實(shí)施細(xì)則》第二十六條,在魚、蝦、貝、蟹幼苗的重點(diǎn)產(chǎn)區(qū)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開幼苗密集區(qū)、密集期或設(shè)置網(wǎng)柵等保護(hù)措施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在魚、蝦、貝、蟹幼苗的重點(diǎn)產(chǎn)區(qū)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開幼苗密集區(qū)、密集期或設(shè)置網(wǎng)柵等保護(hù)措施的處罰


                                                                                                                                                                                                                                                                                  違規(guī)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種、樣本的處罰

                                                                                                                                                                                                                                                                                  0217165000

                                                                                                                                                                                                                                                                                  【部門規(guī)章】《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1修訂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責(zé)令其將菌(毒)種或者樣本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jī)構(gòu);拒不銷毀或者送交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gè)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規(guī)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種、樣本的處罰



                                                                                                                                                                                                                                                                                    違反規(guī)定,未及時(shí)向保藏機(jī)構(gòu)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處罰

                                                                                                                                                                                                                                                                                    0217166000

                                                                                                                                                                                                                                                                                    【部門規(guī)章】《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1修訂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及時(shí)向保藏機(jī)構(gòu)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gè)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guī)定,未及時(shí)向保藏機(jī)構(gòu)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處罰


                                                                                                                                                                                                                                                                                      未經(jīng)農(nóng)業(yè)部批準(zhǔn),從國外引進(jìn)或者向國外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處罰

                                                                                                                                                                                                                                                                                      0217167000

                                                                                                                                                                                                                                                                                      【部門規(guī)章】《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1修訂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經(jīng)農(nóng)業(yè)部批準(zhǔn),從國外引進(jìn)或者向國外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責(zé)令其將菌(毒)種或者樣本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jī)構(gòu),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gè)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未經(jīng)農(nóng)業(yè)部批準(zhǔn),從國外引進(jìn)或者向國外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處罰


                                                                                                                                                                                                                                                                                        三級、四級實(shí)驗(yàn)室未經(jīng)批準(zhǔn)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shí)驗(yàn)活動的處罰

                                                                                                                                                                                                                                                                                        0217168000

                                                                                                                                                                                                                                                                                        【行政法規(guī)】《病原微生物實(shí)驗(yàn)室生物安全管理?xiàng)l例》(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五十六條 三級、四級實(shí)驗(yàn)室未經(jīng)批準(zhǔn)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shí)驗(yàn)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zé),責(zé)令停止有關(guān)活動,監(jiān)督其將用于實(shí)驗(yàn)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jī)構(gòu),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yán)重后果的,由實(shí)驗(yàn)室的設(shè)立單位對主要負(fù)責(zé)人、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三級、四級實(shí)驗(yàn)室未經(jīng)批準(zhǔn)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shí)驗(yàn)活動的處罰


                                                                                                                                                                                                                                                                                          在不符合相應(yīng)生物安全要求的實(shí)驗(yàn)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guān)實(shí)驗(yàn)活動的處罰

                                                                                                                                                                                                                                                                                          0217169000

                                                                                                                                                                                                                                                                                          【行政法規(guī)】《病原微生物實(shí)驗(yàn)室生物安全管理?xiàng)l例》(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不符合相應(yīng)生物安全要求的實(shí)驗(yàn)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guān)實(shí)驗(yàn)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zé),責(zé)令停止有關(guān)活動,監(jiān)督其將用于實(shí)驗(yàn)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jī)構(gòu),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yán)重后果的,由實(shí)驗(yàn)室的設(shè)立單位對主要負(fù)責(zé)人、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在不符合相應(yīng)生物安全要求的實(shí)驗(yàn)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guān)實(shí)驗(yàn)活動的處罰


                                                                                                                                                                                                                                                                                            未依照規(guī)定在明顯位置標(biāo)示國務(wù)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獸醫(yī)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生物危險(xiǎn)標(biāo)識和生物安全實(shí)驗(yàn)室級別標(biāo)志等情形的處罰

                                                                                                                                                                                                                                                                                            0217170000

                                                                                                                                                                                                                                                                                            【行政法規(guī)】《病原微生物實(shí)驗(yàn)室生物安全管理?xiàng)l例》(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六十條 實(shí)驗(yàn)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zé),責(zé)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shí)驗(yàn)室的設(shè)立單位對主要負(fù)責(zé)人、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有關(guān)許可證件:

                                                                                                                                                                                                                                                                                            ()未依照規(guī)定在明顯位置標(biāo)示國務(wù)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獸醫(yī)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生物危險(xiǎn)標(biāo)識和生物安全實(shí)驗(yàn)室級別標(biāo)志的;

                                                                                                                                                                                                                                                                                            ()未向原批準(zhǔn)部門報(bào)告實(shí)驗(yàn)活動結(jié)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未依照規(guī)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xì)記錄的;

                                                                                                                                                                                                                                                                                            ()新建、改建或者擴(kuò)建一級、二級實(shí)驗(yàn)室未向設(shè)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備案的;

                                                                                                                                                                                                                                                                                            ()未依照規(guī)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jìn)行培訓(xùn),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zhǔn)未采取防護(hù)措施的人員進(jìn)入實(shí)驗(yàn)室的;

                                                                                                                                                                                                                                                                                            ()實(shí)驗(yàn)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shí)驗(yàn)室生物安全技術(shù)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的;

                                                                                                                                                                                                                                                                                            ()未依照規(guī)定建立或者保存實(shí)驗(yàn)檔案的;

                                                                                                                                                                                                                                                                                            ()未依照規(guī)定制定實(shí)驗(yàn)室感染應(yīng)急處置預(yù)案并備案的。

                                                                                                                                                                                                                                                                                            未依照規(guī)定在明顯位置標(biāo)示國務(wù)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獸醫(yī)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生物危險(xiǎn)標(biāo)識和生物安全實(shí)驗(yàn)室級別標(biāo)志等情形的處罰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guān)實(shí)驗(yàn)活動的實(shí)驗(yàn)室的設(shè)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wèi)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wèi)措施的處罰

                                                                                                                                                                                                                                                                                              0217171000

                                                                                                                                                                                                                                                                                              【行政法規(guī)】《病原微生物實(shí)驗(yàn)室生物安全管理?xiàng)l例》(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六十一條 經(jīng)依法批準(zhǔn)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guān)實(shí)驗(yàn)活動的實(shí)驗(yàn)室的設(shè)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wèi)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wèi)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zé),責(zé)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dǎo)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yán)重后果的,責(zé)令停止該項(xiàng)實(shí)驗(yàn)活動,該實(shí)驗(yàn)室2年內(nèi)不得申請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shí)驗(yàn)活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該實(shí)驗(yàn)室設(shè)立單位的主管部門還應(yīng)當(dāng)對該實(shí)驗(yàn)室的設(shè)立單位的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guān)實(shí)驗(yàn)活動的實(shí)驗(yàn)室的設(shè)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wèi)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wèi)措施的處罰


                                                                                                                                                                                                                                                                                                未經(jīng)批準(zhǔn)運(yùn)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yùn)單位經(jīng)批準(zhǔn)運(yùn)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hù)義務(wù),導(dǎo)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處罰

                                                                                                                                                                                                                                                                                                0217172000

                                                                                                                                                                                                                                                                                                【行政法規(guī)】《病原微生物實(shí)驗(yàn)室生物安全管理?xiàng)l例》(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六十二條 未經(jīng)批準(zhǔn)運(yùn)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yùn)單位經(jīng)批準(zhǔn)運(yùn)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hù)義務(wù),導(dǎo)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zé),責(zé)令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yán)重后果的,由托運(yùn)單位和承運(yùn)單位的主管部門對主要負(fù)責(zé)人、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未經(jīng)批準(zhǔn)運(yùn)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yùn)單位經(jīng)批準(zhǔn)運(yùn)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hù)義務(wù),導(dǎo)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處罰


                                                                                                                                                                                                                                                                                                  實(shí)驗(yàn)室工作人員出現(xiàn)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實(shí)驗(yàn)室發(fā)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shí),未依照規(guī)定處理的處罰

                                                                                                                                                                                                                                                                                                  0217174000

                                                                                                                                                                                                                                                                                                  【行政法規(guī)】《病原微生物實(shí)驗(yàn)室生物安全管理?xiàng)l例》(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六十五條 實(shí)驗(yàn)室工作人員出現(xiàn)該實(shí)驗(yàn)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guān)實(shí)驗(yàn)活動有關(guān)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shí)驗(yàn)室發(fā)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shí),實(shí)驗(yàn)室負(fù)責(zé)人、實(shí)驗(yàn)室工作人員、負(fù)責(zé)實(shí)驗(yàn)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jī)構(gòu)或者人員未依照規(guī)定報(bào)告,或者未依照規(guī)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zé),責(zé)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yán)重后果的,由其設(shè)立單位對實(shí)驗(yàn)室主要負(fù)責(zé)人、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有關(guān)許可證件;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實(shí)驗(yàn)室工作人員出現(xiàn)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實(shí)驗(yàn)室發(fā)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shí),未依照規(guī)定處理的處罰


                                                                                                                                                                                                                                                                                                    拒絕接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kuò)散的調(diào)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采取有關(guān)預(yù)防、控制措施的處罰

                                                                                                                                                                                                                                                                                                    0217175000

                                                                                                                                                                                                                                                                                                    【行政法規(guī)】《病原微生物實(shí)驗(yàn)室生物安全管理?xiàng)l例》(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六十六條 拒絕接受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guān)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kuò)散的調(diào)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采取有關(guān)預(yù)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zé),責(zé)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yán)重后果的,由實(shí)驗(yàn)室的設(shè)立單位對實(shí)驗(yàn)室主要負(fù)責(zé)人、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有關(guān)許可證件;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拒絕接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kuò)散的調(diào)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采取有關(guān)預(yù)防、控制措施的處罰


                                                                                                                                                                                                                                                                                                      發(fā)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時(shí),對相關(guān)人及相關(guān)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報(bào)告的處罰

                                                                                                                                                                                                                                                                                                      0217176000

                                                                                                                                                                                                                                                                                                      【行政法規(guī)】《病原微生物實(shí)驗(yàn)室生物安全管理?xiàng)l例》(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六十七條 發(fā)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yùn)單位、護(hù)送人、保藏機(jī)構(gòu)和實(shí)驗(yàn)室的設(shè)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報(bào)告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yán)重后果的,由實(shí)驗(yàn)室的設(shè)立單位或者承運(yùn)單位、保藏機(jī)構(gòu)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fù)責(zé)人、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發(fā)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時(shí),對相關(guān)人及相關(guān)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報(bào)告的處罰


                                                                                                                                                                                                                                                                                                        依法應(yīng)當(dāng)檢疫而未經(jīng)檢疫的骨、生皮、原毛、種蛋等動物產(chǎn)品的處罰

                                                                                                                                                                                                                                                                                                        0217192000

                                                                                                                                                                                                                                                                                                        【部門規(guī)章】《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7號)

                                                                                                                                                                                                                                                                                                        條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動物檢疫工作,負(fù)責(zé)動物檢疫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依法應(yīng)當(dāng)檢疫而未經(jīng)檢疫的動物、動物產(chǎn)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處理處罰,不具備補(bǔ)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具備補(bǔ)檢條件的,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補(bǔ)檢。

                                                                                                                                                                                                                                                                                                        依法應(yīng)當(dāng)檢疫而未經(jīng)檢疫的胴體、肉、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筋、種蛋等動物產(chǎn)品,不予補(bǔ)檢,予以收繳銷毀。

                                                                                                                                                                                                                                                                                                        依法應(yīng)當(dāng)檢疫而未經(jīng)檢疫的骨、生皮、原毛、種蛋等動物產(chǎn)品的處罰


                                                                                                                                                                                                                                                                                                          未按規(guī)定變更場所地址、經(jīng)營范圍和布局、設(shè)施設(shè)備、制度,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處罰

                                                                                                                                                                                                                                                                                                          0217193000

                                                                                                                                                                                                                                                                                                          【部門規(guī)章】《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2010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7號)

                                                                                                                                                                                                                                                                                                          第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shè)立的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負(fù)責(zé)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動物防疫條件監(jiān)督執(zhí)法工作。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變更場所地址或者經(jīng)營范圍,未按規(guī)定重新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經(jīng)審查擅自變更布局、設(shè)施設(shè)備和制度的,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給予警告。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收回并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在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后,變更場址或者經(jīng)營范圍的,應(yīng)當(dāng)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同時(shí)交回原《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由原發(fā)證機(jī)關(guān)予以注銷。

                                                                                                                                                                                                                                                                                                          變更布局、設(shè)施設(shè)備和制度,可能引起動物防疫條件發(fā)生變化的,應(yīng)當(dāng)提前30日向原發(fā)證機(jī)關(guān)報(bào)告。發(fā)證機(jī)關(guān)應(yīng)當(dāng)在20日內(nèi)完成審查,并將審查結(jié)果通知申請人。

                                                                                                                                                                                                                                                                                                          變更單位名稱或者其負(fù)責(zé)人的,應(yīng)當(dāng)在變更后15日內(nèi)持有效證明申請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未按規(guī)定變更場所地址、經(jīng)營范圍和布局、設(shè)施設(shè)備、制度,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處罰


                                                                                                                                                                                                                                                                                                            對經(jīng)營動物和動物產(chǎn)品的集貿(mào)市場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處罰

                                                                                                                                                                                                                                                                                                            0217194000

                                                                                                                                                                                                                                                                                                            【部門規(guī)章】《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2010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7號)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jīng)營動物和動物產(chǎn)品的集貿(mào)市場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通報(bào)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專門經(jīng)營動物的集貿(mào)市場應(yīng)當(dāng)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qū)域、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yǎng)場和養(yǎng)殖小區(qū)、動物屠宰加工場所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二)市場周圍有圍墻,場區(qū)出入口處設(shè)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場內(nèi)設(shè)管理區(qū)、交易區(qū)、廢棄物處理區(qū),各區(qū)相對獨(dú)立;

                                                                                                                                                                                                                                                                                                            (四)交易區(qū)內(nèi)不同種類動物交易場所相對獨(dú)立;

                                                                                                                                                                                                                                                                                                            (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處理設(shè)施設(shè)備;

                                                                                                                                                                                                                                                                                                            (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七)有專門的獸醫(yī)工作室。

                                                                                                                                                                                                                                                                                                            第二十五條 兼營動物和動物產(chǎn)品的集貿(mào)市場應(yīng)當(dāng)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距離動物飼養(yǎng)場和養(yǎng)殖小區(qū)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二)動物和動物產(chǎn)品交易區(qū)與市場其他區(qū)域相對隔離;

                                                                                                                                                                                                                                                                                                            (三)動物交易區(qū)與動物產(chǎn)品交易區(qū)相對隔離;

                                                                                                                                                                                                                                                                                                            (四)不同種類動物交易區(qū)相對隔離;

                                                                                                                                                                                                                                                                                                            (五)交易區(qū)地面、墻面(裙)和臺面防水、易清洗;

                                                                                                                                                                                                                                                                                                            (六)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場除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外,市場內(nèi)的水禽與其他家禽還應(yīng)當(dāng)分開,宰殺間與活禽存放間應(yīng)當(dāng)隔離,宰殺間與出售場地應(yīng)當(dāng)分開,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對經(jīng)營動物和動物產(chǎn)品的集貿(mào)市場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處罰


                                                                                                                                                                                                                                                                                                              轉(zhuǎn)讓、偽造、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及使用的處罰

                                                                                                                                                                                                                                                                                                              0217195000

                                                                                                                                                                                                                                                                                                              【部門規(guī)章】《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2010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7號)

                                                                                                                                                                                                                                                                                                              第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shè)立的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負(fù)責(zé)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動物防疫條件監(jiān)督執(zhí)法工作。

                                                                                                                                                                                                                                                                                                              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轉(zhuǎn)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收繳《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禁止轉(zhuǎn)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轉(zhuǎn)讓、偽造、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及使用的處罰


                                                                                                                                                                                                                                                                                                                鄉(xiāng)村獸醫(yī)不按照規(guī)定區(qū)域從業(yè)的,不按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yù)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處罰

                                                                                                                                                                                                                                                                                                                0217196000

                                                                                                                                                                                                                                                                                                                【部門規(guī)章《執(zhí)業(yè)獸醫(yī)和鄉(xiāng)村獸醫(yī)管理辦法》(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6號)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鄉(xiāng)村獸醫(yī)不按照備案規(guī)定區(qū)域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向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運(yùn)輸相關(guān)易感動物、動物產(chǎn)品未申報(bào)檢疫的處罰

                                                                                                                                                                                                                                                                                                                  0217197000

                                                                                                                                                                                                                                                                                                                  【地方政府規(guī)章】《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管理辦法》(2014年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63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向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運(yùn)輸相關(guān)易感動物、動物產(chǎn)品,未向自治區(qū)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申報(bào)檢疫的,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對貨主或者承運(yùn)人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向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運(yùn)輸相關(guān)易感動物、動物產(chǎn)品的,除附有輸出地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外,還應(yīng)當(dāng)向自治區(qū)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申報(bào)檢疫,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取得輸入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向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運(yùn)輸相關(guān)易感動物、動物產(chǎn)品未申報(bào)檢疫的處罰


                                                                                                                                                                                                                                                                                                                    過境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的相關(guān)易感動物、動物產(chǎn)品未申報(bào)或無正當(dāng)理由,未按規(guī)定時(shí)限、指定路線出境的處罰

                                                                                                                                                                                                                                                                                                                    0217198000

                                                                                                                                                                                                                                                                                                                    【地方政府規(guī)章】《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管理辦法》(2014年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63號)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過境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的相關(guān)易感動物、動物產(chǎn)品,無正當(dāng)理由,未按規(guī)定時(shí)限或者未按指定路線出境的,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對貨主或者承運(yùn)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過境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的相關(guān)易感動物、動物產(chǎn)品的,應(yīng)當(dāng)向自治區(qū)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申報(bào),并經(jīng)指定通道進(jìn)入,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檢查站監(jiān)督檢查;經(jīng)查驗(yàn)合格后,應(yīng)當(dāng)按照自治區(qū)獸醫(yī)主管部門限定的期限內(nèi)經(jīng)指定路線出境。

                                                                                                                                                                                                                                                                                                                    過境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的相關(guān)易感動物、動物產(chǎn)品未申報(bào)或無正當(dāng)理由,未按規(guī)定時(shí)限、指定路線出境的處罰


                                                                                                                                                                                                                                                                                                                      對養(yǎng)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飼料的處罰

                                                                                                                                                                                                                                                                                                                      0217084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四十八條 養(yǎng)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對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jī)構(gòu)進(jìn)行重大動物疫情監(jiān)測,或者發(fā)現(xiàn)動物出現(xiàn)群體發(fā)病或者死亡,不向當(dāng)?shù)貏游锓酪弑O(jiān)督機(jī)構(gòu)報(bào)告的處罰

                                                                                                                                                                                                                                                                                                                        0217085000

                                                                                                                                                                                                                                                                                                                        【行政法規(guī)】《重大動物疫情應(yīng)急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jī)構(gòu)進(jìn)行重大動物疫情監(jiān)測,或者發(fā)現(xiàn)動物出現(xiàn)群體發(fā)病或者死亡,不向當(dāng)?shù)貏游锓酪弑O(jiān)督機(jī)構(gòu)報(bào)告的,由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jī)構(gòu)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yǎng)、屠宰、經(jīng)營、隔離、運(yùn)輸,以及動物產(chǎn)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g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gè)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履行動物疫情報(bào)告義務(wù)的;

                                                                                                                                                                                                                                                                                                                        (二)不如實(shí)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guān)資料的;

                                                                                                                                                                                                                                                                                                                        (三)拒絕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的;

                                                                                                                                                                                                                                                                                                                        (四)拒絕動物疫病預(yù)防控制機(jī)構(gòu)進(jìn)行動物疫病監(jiān)測、檢測的。

                                                                                                                                                                                                                                                                                                                        對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jī)構(gòu)進(jìn)行重大動物疫情監(jiān)測,或者發(fā)現(xiàn)動物出現(xiàn)群體發(fā)病或者死亡,不向當(dāng)?shù)貏游锓酪弑O(jiān)督機(jī)構(gòu)報(bào)告的處罰


                                                                                                                                                                                                                                                                                                                        155

                                                                                                                                                                                                                                                                                                                        對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引進(jìn)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dá)輸入地后,未按規(guī)定進(jìn)行隔離觀察的處罰

                                                                                                                                                                                                                                                                                                                        0217200000

                                                                                                                                                                                                                                                                                                                        【部門規(guī)章】《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7號)

                                                                                                                                                                                                                                                                                                                        第十七條?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引進(jìn)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dá)輸入地后,應(yīng)當(dāng)在隔離場或者飼養(yǎng)場內(nèi)的隔離舍進(jìn)行隔離觀察,隔離期為三十天。經(jīng)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yǎng);不合格的,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進(jìn)行處理。隔離觀察合格后需要繼續(xù)運(yùn)輸?shù)?,貨主?yīng)當(dāng)申報(bào)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證明。

                                                                                                                                                                                                                                                                                                                        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輸入到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的乳用、種用動物的隔離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 ?運(yùn)輸用于繼續(xù)飼養(yǎng)或屠宰的畜禽到達(dá)目的地后,貨主或者承運(yùn)人應(yīng)當(dāng)在三日內(nèi)向啟運(yùn)地縣級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報(bào)告;目的地飼養(yǎng)場(戶)或者屠宰加工場所應(yīng)當(dāng)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內(nèi)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報(bào)告。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運(yùn)輸畜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運(yùn)輸用于繼續(xù)飼養(yǎng)或者屠宰的畜禽到達(dá)目的地后,未向啟運(yùn)地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報(bào)告的;(二)未按照動物檢疫證明載明的目的地運(yùn)輸?shù)?;(三)未按照動物檢疫證明規(guī)定時(shí)間運(yùn)達(dá)且無正當(dāng)理由的;(四)實(shí)際運(yùn)輸?shù)臄?shù)量少于動物檢疫證明載明數(shù)量且無正當(dāng)理由的。

                                                                                                                                                                                                                                                                                                                        對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引進(jìn)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dá)輸入地后,未按規(guī)定進(jìn)行隔離觀察的處罰


                                                                                                                                                                                                                                                                                                                        156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chǎn)品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證或者包裝、標(biāo)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處罰

                                                                                                                                                                                                                                                                                                                        0217201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chǎn)品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證或者包裝、標(biāo)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改正;情節(jié)嚴(yán)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chǎn)品,可以處違法銷售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chǎn)品質(zhì)量檢驗(yàn)合格證或者包裝、標(biāo)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處罰


                                                                                                                                                                                                                                                                                                                        157

                                                                                                                                                                                                                                                                                                                        對未按規(guī)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yǎng)殖廢棄物進(jìn)行無害化處理的處罰

                                                                                                                                                                                                                                                                                                                        0217202000

                                                                                                                                                                                                                                                                                                                        【行政法規(guī)】《畜禽規(guī)模養(yǎng)殖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國務(wù)院令第643號)

                                                                                                                                                                                                                                                                                                                        第四十二條 未按照規(guī)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yǎng)殖廢棄物進(jìn)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責(zé)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fèi)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dān),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未按規(guī)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yǎng)殖廢棄物進(jìn)行無害化處理的處罰


                                                                                                                                                                                                                                                                                                                        158

                                                                                                                                                                                                                                                                                                                        對品種測試、試驗(yàn)和種子質(zhì)量檢驗(yàn)機(jī)構(gòu)偽造測試、試驗(yàn)、檢驗(yàn)數(shù)據(jù)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0217204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第七十一條 品種測試、試驗(yàn)和種子質(zhì)量檢驗(yàn)機(jī)構(gòu)偽造測試、試驗(yàn)、檢驗(yàn)數(shù)據(jù)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承擔(dān)連帶責(zé)任;情節(jié)嚴(yán)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ān)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zhì)量檢驗(yàn)資格。

                                                                                                                                                                                                                                                                                                                        對品種測試、試驗(yàn)和種子質(zhì)量檢驗(yàn)機(jī)構(gòu)偽造測試、試驗(yàn)、檢驗(yàn)數(shù)據(jù)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159

                                                                                                                                                                                                                                                                                                                        對拒絕、阻撓農(nóng)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依法實(shí)施監(jiān)督檢查的處罰

                                                                                                                                                                                                                                                                                                                        021720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拒絕、阻撓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實(shí)施監(jiān)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zé)令停產(chǎn)停業(yè)整頓;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jī)關(guān)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拒絕、阻撓農(nóng)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依法實(shí)施監(jiān)督檢查的處罰


                                                                                                                                                                                                                                                                                                                        160

                                                                                                                                                                                                                                                                                                                        對經(jīng)強(qiáng)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biāo)識的行為的處罰

                                                                                                                                                                                                                                                                                                                        0217206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依照本法規(guī)定,負(fù)責(zé)動物、動物產(chǎn)品的檢疫工作。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對經(jīng)強(qiáng)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免疫檔案,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加施畜禽標(biāo)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修正)

                                                                                                                                                                                                                                                                                                                        第四十一條?畜禽養(yǎng)殖場應(yīng)當(dāng)建立養(yǎng)殖檔案,載明以下內(nèi)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shù)量、繁殖記錄、標(biāo)識情況、來源和進(jìn)出場日期;(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shí)間和用量;(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四)畜禽發(fā)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五)畜禽糞污收集、儲存、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六)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內(nèi)容。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興辦畜禽養(yǎng)殖場未備案,畜禽養(yǎng)殖場未建立養(yǎng)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養(yǎng)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家畜系譜,銷售、收購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加施標(biāo)識而沒有標(biāo)識的畜禽,或者重復(fù)使用畜禽標(biāo)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zé)分工責(zé)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檢疫證明,偽造、變造畜禽標(biāo)識,或者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畜禽標(biāo)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zé)任。


                                                                                                                                                                                                                                                                                                                        經(jīng)強(qiáng)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biāo)識的處罰


                                                                                                                                                                                                                                                                                                                        161

                                                                                                                                                                                                                                                                                                                        對動物診療場所不再具備規(guī)定條件的處罰

                                                                                                                                                                                                                                                                                                                        0217207000

                                                                                                                                                                                                                                                                                                                        【部門規(guī)章】《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第三十四條 動物診療場所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條件,繼續(xù)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zé)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dá)不到規(guī)定條件的,由原發(fā)證機(jī)關(guān)收回、注銷其動物診療許可證。

                                                                                                                                                                                                                                                                                                                        動物診療場所不再具備規(guī)定條件的處罰


                                                                                                                                                                                                                                                                                                                        162

                                                                                                                                                                                                                                                                                                                        對生豬定點(diǎn)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zhì)的生豬的行為的處罰

                                                                                                                                                                                                                                                                                                                        0217208000

                                                                                                                                                                                                                                                                                                                        【行政法規(guī)】《生豬屠宰管理?xiàng)l例》(2021年修訂)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生豬定點(diǎn)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zhì)的生豬的,由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業(yè)整頓,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zhì)的生豬、生豬產(chǎn)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由設(shè)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diǎn)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diǎn)屠宰標(biāo)志牌。


                                                                                                                                                                                                                                                                                                                        生豬定點(diǎn)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zhì)的生豬的處罰


                                                                                                                                                                                                                                                                                                                        163

                                                                                                                                                                                                                                                                                                                        對獸藥抽查檢驗(yàn)連續(xù)2次不合格,藥效不確定、不良反應(yīng)大以及可能對養(yǎng)殖業(yè)、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潛在風(fēng)險(xiǎn)等情形的處罰

                                                                                                                                                                                                                                                                                                                        0217210000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xiàng)l例》2020年修訂)

                                                                                                                                                                                                                                                                                                                        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負(fù)責(zé)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獸藥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獸藥的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或者吊銷進(jìn)口獸藥注冊證書:()抽查檢驗(yàn)連續(xù)2次不合格的;()藥效不確定、不良反應(yīng)大以及可能對養(yǎng)殖業(yè)、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潛在風(fēng)險(xiǎn)的;()國務(wù)院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禁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使用的獸藥。

                                                                                                                                                                                                                                                                                                                        被撤銷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或者被吊銷進(jìn)口獸藥注冊證書的獸藥,不得繼續(xù)生產(chǎn)、進(jìn)口、經(jīng)營和使用。已經(jīng)生產(chǎn)、進(jìn)口的,由所在地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督銷毀,所需費(fèi)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dān);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對獸藥抽查檢驗(yàn)連續(xù)2次不合格,藥效不確定、不良反應(yīng)大以及可能對養(yǎng)殖業(yè)、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潛在風(fēng)險(xiǎn)等情形的處罰


                                                                                                                                                                                                                                                                                                                        164

                                                                                                                                                                                                                                                                                                                        對假冒植物新品種授權(quán)品種的處罰(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0217214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hù)條例》(2014年國務(wù)院令第653號修正)

                                                                                                                                                                                                                                                                                                                        第四十條 假冒授權(quán)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的職權(quán)責(zé)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假冒植物新品種授權(quán)品種的處罰(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165

                                                                                                                                                                                                                                                                                                                        對農(nóng)機(jī)鑒定機(jī)構(gòu)不按規(guī)定進(jìn)行鑒定、偽造鑒定結(jié)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0217216000

                                                                                                                                                                                                                                                                                                                        【部門規(guī)章】《農(nóng)業(yè)機(jī)械試驗(yàn)鑒定辦法》(2018年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部令第3號)

                                                                                                                                                                                                                                                                                                                        第二十八條 農(nóng)機(jī)鑒定機(jī)構(gòu)不按規(guī)定進(jìn)行鑒定、偽造鑒定結(jié)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對單位負(fù)責(zé)人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農(nóng)業(yè)機(jī)械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農(nóng)機(jī)鑒定機(jī)構(gòu)不按規(guī)定進(jìn)行鑒定、偽造鑒定結(jié)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166

                                                                                                                                                                                                                                                                                                                        對侵占、破壞種質(zhì)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的天然種質(zhì)資源的處罰

                                                                                                                                                                                                                                                                                                                        0217217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侵占、破壞種質(zhì)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的天然種質(zhì)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zhì)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1. 國家依法保護(hù)種質(zhì)資源,任何單位和個(gè)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zhì)資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的天然種質(zhì)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yīng)當(dāng)經(jīng)國務(wù)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nóng)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zhǔn)。

                                                                                                                                                                                                                                                                                                                        對侵占、破壞種質(zhì)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diǎn)保護(hù)的天然種質(zhì)資源的處罰


                                                                                                                                                                                                                                                                                                                        167

                                                                                                                                                                                                                                                                                                                        對未經(jīng)批準(zhǔn)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準(zhǔn)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021600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依據(jù)職權(quán),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bǔ)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jīng)批準(zhǔn)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zhǔn)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未經(jīng)批準(zhǔn)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zhǔn)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yīng)當(dāng)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對未經(jīng)批準(zhǔn)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準(zhǔn)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168

                                                                                                                                                                                                                                                                                                                        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fèi)的處罰

                                                                                                                                                                                                                                                                                                                        0216006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七十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fèi)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依據(jù)職權(quán),責(zé)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yīng)繳或者補(bǔ)繳水資源費(fèi)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五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gè)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fèi)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處罰。

                                                                                                                                                                                                                                                                                                                        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fèi)的處罰


                                                                                                                                                                                                                                                                                                                        169

                                                                                                                                                                                                                                                                                                                        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zhǔn)文件擅自建設(shè)取水工程或者設(shè)施行為的處罰

                                                                                                                                                                                                                                                                                                                        0216008000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zhǔn)文件擅自建設(shè)取水工程或者設(shè)施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bǔ)辦有關(guān)手續(xù);逾期不補(bǔ)辦或者補(bǔ)辦未被批準(zhǔn)的,責(zé)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shè)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shè)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fèi)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dān),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zhǔn)文件擅自建設(shè)取水工程或者設(shè)施行為的處罰


                                                                                                                                                                                                                                                                                                                        170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guān)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zhǔn)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0216009000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五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guān)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zhǔn)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zhǔn)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zé)令其限期補(bǔ)繳應(yīng)當(dāng)繳納的水資源費(fèi),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guān)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zhǔn)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171

                                                                                                                                                                                                                                                                                                                        對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jī)關(guān)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jīng)批準(zhǔn)擅自轉(zhuǎn)讓取水權(quán)行為的處罰

                                                                                                                                                                                                                                                                                                                        0216010000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五十一條 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jī)關(guān)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jīng)批準(zhǔn)擅自轉(zhuǎn)讓取水權(quán)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對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jī)關(guān)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jīng)批準(zhǔn)擅自轉(zhuǎn)讓取水權(quán)行為的處罰


                                                                                                                                                                                                                                                                                                                        172

                                                                                                                                                                                                                                                                                                                        對不按照規(guī)定報(bào)送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和退水水質(zhì)達(dá)不到規(guī)定要求行為的處罰

                                                                                                                                                                                                                                                                                                                        0216011000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一)不按照規(guī)定報(bào)送年度取水情況的;(二)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三)退水水質(zhì)達(dá)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

                                                                                                                                                                                                                                                                                                                        對不按照規(guī)定報(bào)送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和退水水質(zhì)達(dá)不到規(guī)定要求行為的處罰


                                                                                                                                                                                                                                                                                                                        173

                                                                                                                                                                                                                                                                                                                        對未安裝取水計(jì)量設(shè)施取水、計(jì)量設(shè)施不合格或者運(yùn)行不正常行為的處罰

                                                                                                                                                                                                                                                                                                                        0216012000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五十三條 未安裝計(jì)量設(shè)施的,責(zé)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jì)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標(biāo)準(zhǔn)計(jì)征水資源費(fèi),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jì)量設(shè)施不合格或者運(yùn)行不正常的,責(zé)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fù);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fù)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jì)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標(biāo)準(zhǔn)計(jì)征水資源費(fèi),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對未安裝取水計(jì)量設(shè)施取水、計(jì)量設(shè)施不合格或者運(yùn)行不正常行為的處罰


                                                                                                                                                                                                                                                                                                                        174

                                                                                                                                                                                                                                                                                                                        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zhǔn)文件、取水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0216013000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五十六條 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zhǔn)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zé)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cái)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zhǔn)文件、取水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175

                                                                                                                                                                                                                                                                                                                        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從事水文活動行為的處罰

                                                                                                                                                                                                                                                                                                                        0216014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2017年修改)

                                                                                                                                                                                                                                                                                                                        第三十八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從事水文活動,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根據(jù)經(jīng)濟(jì)社會的發(fā)展要求,會同有關(guān)部門組織相關(guān)單位開展水資源調(diào)查評價(jià)工作。

                                                                                                                                                                                                                                                                                                                        從事水文、水資源調(diào)查評價(jià)的單位,應(yīng)當(dāng)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具有與所從事水文活動相適應(yīng)的專業(yè)技術(shù)人員;

                                                                                                                                                                                                                                                                                                                        (三)具有與所從事水文活動相適應(yīng)的專業(yè)技術(shù)裝備;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國務(wù)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從事水文活動行為的處罰


                                                                                                                                                                                                                                                                                                                        176

                                                                                                                                                                                                                                                                                                                        對拒不匯交水文監(jiān)測資料和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bào)預(yù)報(bào)行為的處罰

                                                                                                                                                                                                                                                                                                                        0216015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2017年修改)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匯交水文監(jiān)測資料的;

                                                                                                                                                                                                                                                                                                                        (二)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bào)預(yù)報(bào),造成嚴(yán)重經(jīng)濟(jì)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對拒不匯交水文監(jiān)測資料和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bào)預(yù)報(bào)行為的處罰


                                                                                                                                                                                                                                                                                                                        177

                                                                                                                                                                                                                                                                                                                        對侵占、毀壞水文監(jiān)測設(shè)施或者未經(jīng)批準(zhǔn)擅自移動、使用水文監(jiān)測設(shè)施行為的處罰

                                                                                                                                                                                                                                                                                                                        0216016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2017年修改)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毀壞水文監(jiān)測設(shè)施或者未經(jīng)批準(zhǔn)擅自移動、擅自使用水文監(jiān)測設(shè)施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fù)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bǔ)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侵占、毀壞水文監(jiān)測設(shè)施或者未經(jīng)批準(zhǔn)擅自移動、使用水文監(jiān)測設(shè)施行為的處罰


                                                                                                                                                                                                                                                                                                                        178

                                                                                                                                                                                                                                                                                                                        對在水文監(jiān)測環(huán)境保護(hù)范圍內(nèi)從事影響水文監(jiān)測活動行為的處罰

                                                                                                                                                                                                                                                                                                                        0216017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2017年修改)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水文監(jiān)測環(huán)境保護(hù)范圍內(nèi)從事下列活動:(一)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看?。(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三)在監(jiān)測斷面取水、排污或者在過河設(shè)備、氣象觀測場、監(jiān)測斷面的上空架設(shè)線路;(四)其他對水文監(jiān)測有影響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活動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fù)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bǔ)救措施,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在水文監(jiān)測環(huán)境保護(hù)范圍內(nèi)從事影響水文監(jiān)測活動行為的處罰


                                                                                                                                                                                                                                                                                                                        179

                                                                                                                                                                                                                                                                                                                        對虛假填報(bào)、篡改水文水資源數(shù)據(jù)、資料和不執(zhí)行水量調(diào)度方案、指令等行為的處罰

                                                                                                                                                                                                                                                                                                                        0216018000

                                                                                                                                                                                                                                                                                                                        【行政法規(guī)】《黃河水量調(diào)度條例》(2006年國務(wù)院令第472號)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關(guān)用水單位或者水庫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jī)構(gòu)按照管理權(quán)限,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限期采取補(bǔ)救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負(fù)有責(zé)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單位或者監(jiān)察機(jī)關(guān)依法給予處分:(一)虛假填報(bào)或者篡改上報(bào)的水文監(jiān)測數(shù)據(jù)、取用水量數(shù)據(jù)或者水庫運(yùn)行情況等資料的;(二)水庫管理單位不執(zhí)行水量調(diào)度方案和實(shí)時(shí)調(diào)度指令的;(三)超計(jì)劃取用水的。

                                                                                                                                                                                                                                                                                                                        對虛假填報(bào)、篡改水文水資源數(shù)據(jù)、資料和不執(zhí)行水量調(diào)度方案、指令等行為的處罰


                                                                                                                                                                                                                                                                                                                        180

                                                                                                                                                                                                                                                                                                                        對取水單位和個(gè)人拒不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不按規(guī)定提供有關(guān)取用水統(tǒng)計(jì)資料行為的處罰

                                                                                                                                                                                                                                                                                                                        0216019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08年修訂)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取水單位和個(gè)人拒不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不按規(guī)定提供有關(guān)取用水統(tǒng)計(jì)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jì)算的取水量計(jì)征水資源費(fèi);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對取水單位和個(gè)人拒不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不按規(guī)定提供有關(guān)取用水統(tǒng)計(jì)資料行為的處罰


                                                                                                                                                                                                                                                                                                                        181

                                                                                                                                                                                                                                                                                                                        對建設(shè)項(xiàng)目的節(jié)水設(shè)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dá)標(biāo),擅自投入使用行為的處罰

                                                                                                                                                                                                                                                                                                                        0216020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節(jié)約用水條例》(2022年修正)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shè)項(xiàng)目的節(jié)水設(shè)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dá)到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責(zé)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建設(shè)項(xiàng)目的節(jié)水設(shè)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dá)標(biāo),擅自投入使用行為的處罰


                                                                                                                                                                                                                                                                                                                        182

                                                                                                                                                                                                                                                                                                                        對工業(yè)企業(yè)、高耗水服務(wù)企業(yè)未采取節(jié)約用水措施或者未興建節(jié)約用水設(shè)施行為的處罰

                                                                                                                                                                                                                                                                                                                        0216021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節(jié)約用水條例》(2022年修正)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工業(yè)企業(yè)、高耗水服務(wù)企業(yè)未采取節(jié)約用水措施或者未興建節(jié)約用水設(shè)施的,責(zé)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請人民法院封閉其用水設(shè)施。

                                                                                                                                                                                                                                                                                                                        對工業(yè)企業(yè)、高耗水服務(wù)企業(yè)未采取節(jié)約用水措施或者未興建節(jié)約用水設(shè)施行為的處罰


                                                                                                                                                                                                                                                                                                                        183

                                                                                                                                                                                                                                                                                                                        對未取得規(guī)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shè)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行為的處罰

                                                                                                                                                                                                                                                                                                                        0216022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guī)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shè)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補(bǔ)辦規(guī)劃同意書手續(xù);違反規(guī)劃同意書的要求,嚴(yán)重影響防洪的,責(zé)令限期拆除;違反規(guī)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bǔ)救措施的,責(zé)令限期采取補(bǔ)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在江河、湖泊上建設(shè)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yīng)當(dāng)符合防洪規(guī)劃的要求;水庫應(yīng)當(dāng)按照防洪規(guī)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

                                                                                                                                                                                                                                                                                                                        前款規(guī)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未取得有關(guān)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guī)劃要求的規(guī)劃同意書的,建設(shè)單位不得開工建設(shè)。

                                                                                                                                                                                                                                                                                                                        對未取得規(guī)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shè)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行為的處罰


                                                                                                                                                                                                                                                                                                                        184

                                                                                                                                                                                                                                                                                                                        對未按照規(guī)劃治導(dǎo)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dǎo)河水流向、保護(hù)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行為的處罰

                                                                                                                                                                                                                                                                                                                        0216023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劃治導(dǎo)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dǎo)河水流向、保護(hù)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fù)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bǔ)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dǎo)河水流向、保護(hù)堤岸等工程,應(yīng)當(dāng)兼顧上下游、左右岸的關(guān)系,按照規(guī)劃治導(dǎo)線實(shí)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規(guī)劃治導(dǎo)線由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擬定,報(bào)國務(wù)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zhǔn)。其他江河、河段的規(guī)劃治導(dǎo)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bào)本級人民政府批準(zhǔn);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之間的省界河道的規(guī)劃治導(dǎo)線由有關(guān)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組織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jīng)有關(guān)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報(bào)國務(wù)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zhǔn)。

                                                                                                                                                                                                                                                                                                                        對未取得規(guī)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shè)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行為的處罰


                                                                                                                                                                                                                                                                                                                        185

                                                                                                                                                                                                                                                                                                                        對未按工程建設(shè)審查方案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nèi)從事工程設(shè)施建設(shè)活動行為的處罰

                                                                                                                                                                                                                                                                                                                        0216024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shè)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guān)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zhǔn)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nèi)從事工程設(shè)施建設(shè)活動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補(bǔ)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zhǔn)手續(xù);工程設(shè)施建設(shè)嚴(yán)重影響防洪的,責(zé)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qiáng)行拆除,所需費(fèi)用由建設(shè)單位承擔(dān);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bǔ)救措施的,責(zé)令限期采取補(bǔ)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建設(shè)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shè)施,應(yīng)當(dāng)符合防洪標(biāo)準(zhǔn)、岸線規(guī)劃、航運(yùn)要求和其他技術(shù)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wěn)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shè)方案未經(jīng)有關(guān)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shè)單位不得開工建設(shè)。

                                                                                                                                                                                                                                                                                                                        前款工程設(shè)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nèi)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shè)單位應(yīng)當(dāng)經(jīng)有關(guān)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shè)施建設(shè)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zhǔn)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xù);安排施工時(shí),應(yīng)當(dāng)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zhǔn)的位置和界限進(jìn)行。

                                                                                                                                                                                                                                                                                                                        對未按工程建設(shè)審查方案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nèi)從事工程設(shè)施建設(shè)活動行為的處罰


                                                                                                                                                                                                                                                                                                                        186

                                                                                                                                                                                                                                                                                                                        對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nèi)建設(shè)非防洪建設(shè)項(xiàng)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jià)報(bào)告行為的處罰

                                                                                                                                                                                                                                                                                                                        021602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nèi)建設(shè)非防洪建設(shè)項(xiàng)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jià)報(bào)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jià)報(bào)告未經(jīng)審查批準(zhǔn)開工建設(shè)的,責(zé)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nèi)建設(shè)非防洪建設(shè)項(xiàng)目,應(yīng)當(dāng)就洪水對建設(shè)項(xiàng)目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和建設(shè)項(xiàng)目對防洪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作出評價(jià),編制洪水影響評價(jià)報(bào)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jià)報(bào)告未經(jīng)有關(guān)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zhǔn)的,建設(shè)單位不得開工建設(shè)。

                                                                                                                                                                                                                                                                                                                        對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nèi)建設(shè)非防洪建設(shè)項(xiàng)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jià)報(bào)告行為的處罰


                                                                                                                                                                                                                                                                                                                        187

                                                                                                                                                                                                                                                                                                                        對防洪工程設(shè)施未經(jīng)驗(yàn)收,即將建設(shè)項(xiàng)目投入生產(chǎn)或者使用行為的處罰

                                                                                                                                                                                                                                                                                                                        0216026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防洪工程設(shè)施未經(jīng)驗(yàn)收,即將建設(shè)項(xiàng)目投入生產(chǎn)或者使用的,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或者使用,限期驗(yàn)收防洪工程設(shè)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在蓄滯洪區(qū)內(nèi)建設(shè)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shè)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jià)報(bào)告應(yīng)當(dāng)包括建設(shè)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shè)項(xiàng)目投入生產(chǎn)或者使用時(shí),其防洪工程設(shè)施應(yīng)當(dāng)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驗(yàn)收。

                                                                                                                                                                                                                                                                                                                        對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nèi)建設(shè)非防洪建設(shè)項(xiàng)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jià)報(bào)告行為的處罰


                                                                                                                                                                                                                                                                                                                        188

                                                                                                                                                                                                                                                                                                                        對破壞、侵占、毀損防洪工程設(shè)施、水文通信設(shè)施、防汛備用器材、物料行為的處罰

                                                                                                                                                                                                                                                                                                                        0216027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hù)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shè)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bǔ)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dān)民事責(zé)任;應(yīng)當(dāng)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破壞、侵占、毀損防洪工程設(shè)施、水文通信設(shè)施、防汛備用器材、物料行為的處罰


                                                                                                                                                                                                                                                                                                                        189

                                                                                                                                                                                                                                                                                                                        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shè)施行為的處罰

                                                                                                                                                                                                                                                                                                                        0216028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2009年國務(wù)院第552號令)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shè)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bǔ)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dān)民事責(zé)任;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shè)施行為的處罰


                                                                                                                                                                                                                                                                                                                        190

                                                                                                                                                                                                                                                                                                                        對將未經(jīng)驗(yàn)收或者驗(yàn)收不合格的水工程投入使用行為的處罰

                                                                                                                                                                                                                                                                                                                        0216029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水工程管理?xiàng)l例》(2022修正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將未經(jīng)驗(yàn)收或者驗(yàn)收不合格的水工程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使用,并責(zé)令原建設(shè)單位采取補(bǔ)救措施,限期驗(yàn)收,對建設(shè)單位處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十條 水工程項(xiàng)目建成后,應(yīng)當(dāng)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進(jìn)行驗(yàn)收,驗(yàn)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工程管理單位或者個(gè)人應(yīng)當(dāng)持有關(guān)資料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對將未經(jīng)驗(yàn)收或者驗(yàn)收不合格的水工程投入使用行為的處罰


                                                                                                                                                                                                                                                                                                                        191

                                                                                                                                                                                                                                                                                                                        對未經(jīng)批準(zhǔn),擅自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nèi)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jìn)行考古發(fā)掘等行為的處罰

                                                                                                                                                                                                                                                                                                                        0216030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水工程管理?xiàng)l例》(2022修正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工程管理機(jī)構(gòu)依據(jù)職權(quán)責(zé)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bǔ)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水工程管理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行為:

                                                                                                                                                                                                                                                                                                                        (一)扒口、爆破、建窯、筑墳、打井、開礦,修建房屋或者從事其他建筑活動;

                                                                                                                                                                                                                                                                                                                        (二)棄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傾倒垃圾、廢渣、尾礦,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

                                                                                                                                                                                                                                                                                                                        (三)損毀水工程及其觀測、通訊、供電、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屬設(shè)施;

                                                                                                                                                                                                                                                                                                                        (四)在庫區(qū)、蓄滯洪區(qū)、湖泊、堤壩或者渠堤上從事影響蓄洪、行洪活動;

                                                                                                                                                                                                                                                                                                                        (五)向水域排放超過國家標(biāo)準(zhǔn)的污水,以爆炸、投毒、電擊或者打壩等方式的捕撈活動;

                                                                                                                                                                                                                                                                                                                        (六)在水閘工作橋、測水橋、渡槽、無路面的壩頂、堤頂上行駛車輛。但是維護(hù)水工程的車輛除外;

                                                                                                                                                                                                                                                                                                                        (七)擅自操作水工程設(shè)備或者取用水;

                                                                                                                                                                                                                                                                                                                        (八)其他妨礙水工程運(yùn)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未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zhǔn),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nèi),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鉆探、采石、采砂、取土、淘金;(二)設(shè)置取用水設(shè)施、向水域排水、挖筑魚池、水塘;(三)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jìn)行考古發(fā)掘;(四)在壩、渠、溝堤上修路;(五)砍伐水工程防護(hù)林木;(六)在通訊、供電等水利專用線路上搭接其他線路。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按照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有關(guān)規(guī)定,在水工程管理范圍相鄰地域劃定水工程保護(hù)范圍,并確定保護(hù)職責(zé)。

                                                                                                                                                                                                                                                                                                                        在水工程保護(hù)范圍內(nèi),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yùn)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動。

                                                                                                                                                                                                                                                                                                                        對未經(jīng)批準(zhǔn),擅自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nèi)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jìn)行考古發(fā)掘等行為的處罰


                                                                                                                                                                                                                                                                                                                        192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xiǎn)區(qū)或者泥石流易發(fā)區(qū)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動的處罰

                                                                                                                                                                                                                                                                                                                        021603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崩塌、滑坡危險(xiǎn)區(qū)或者泥石流易發(fā)區(qū)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gè)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xiǎn)區(qū)或者泥石流易發(fā)區(qū)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動的處罰


                                                                                                                                                                                                                                                                                                                        193

                                                                                                                                                                                                                                                                                                                        對在林區(qū)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嚴(yán)重水土流失行為的處罰

                                                                                                                                                                                                                                                                                                                        0216034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五十二條 在林區(qū)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改正,采取補(bǔ)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對在林區(qū)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嚴(yán)重水土流失行為的處罰


                                                                                                                                                                                                                                                                                                                        194

                                                                                                                                                                                                                                                                                                                        對未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jīng)批準(zhǔn)而開工建設(shè)的以及未按規(guī)定履行方案補(bǔ)充、修改、變更手續(xù)的行為的處罰

                                                                                                                                                                                                                                                                                                                        021603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bǔ)辦手續(xù);逾期不補(bǔ)辦手續(xù)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chǎn)建設(shè)單位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依法應(yīng)當(dāng)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jīng)批準(zhǔn)而開工建設(shè)的;(二)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的地點(diǎn)、規(guī)模發(fā)生重大變化,未補(bǔ)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bǔ)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jīng)原審批機(jī)關(guān)批準(zhǔn)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實(shí)施過程中,未經(jīng)原審批機(jī)關(guān)批準(zhǔn),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對未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jīng)批準(zhǔn)而開工建設(shè)的以及未按規(guī)定履行方案補(bǔ)充、修改、變更手續(xù)的行為的處罰


                                                                                                                                                                                                                                                                                                                        195

                                                                                                                                                                                                                                                                                                                        對水土保持設(shè)施未經(jīng)驗(yàn)收或者驗(yàn)收不合格將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投產(chǎn)使用行為的處罰

                                                                                                                                                                                                                                                                                                                        0216036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水土保持設(shè)施未經(jīng)驗(yàn)收或者驗(yàn)收不合格將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投產(chǎn)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或者使用,直至驗(yàn)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水土保持設(shè)施未經(jīng)驗(yàn)收或者驗(yàn)收不合格將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投產(chǎn)使用行為的處罰


                                                                                                                                                                                                                                                                                                                        196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行為的處罰

                                                                                                                                                                                                                                                                                                                        0216037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shù)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fèi)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dān)。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行為的處罰


                                                                                                                                                                                                                                                                                                                        197

                                                                                                                                                                                                                                                                                                                        對單位和個(gè)人占用行水、蓄水區(qū)域或因生產(chǎn)、集市貿(mào)易或者其它活動使行洪溝道成為通行道行為的處罰

                                                                                                                                                                                                                                                                                                                        0216040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水工程管理?xiàng)l例》2022年修正)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工程管理機(jī)構(gòu)依據(jù)職權(quán)責(zé)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bǔ)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退水溝道、蓄水塘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任何單位和個(gè)人不得占用行水、蓄水區(qū)域。

                                                                                                                                                                                                                                                                                                                        第二十條 汛期內(nèi)行洪溝道禁止通行,任何單位和個(gè)人不得因生產(chǎn)、集市貿(mào)易或者其他活動使行洪溝道成為通行道。

                                                                                                                                                                                                                                                                                                                        因緊急情況作為通行道時(shí),應(yīng)當(dāng)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防汛指揮機(jī)構(gòu)批準(zhǔn),并采取防汛安全措施。

                                                                                                                                                                                                                                                                                                                        對單位和個(gè)人占用行水、蓄水區(qū)域或因生產(chǎn)、集市貿(mào)易或者其它活動使行洪溝道成為通行道行為的處罰


                                                                                                                                                                                                                                                                                                                        198

                                                                                                                                                                                                                                                                                                                        對未取得相應(yīng)的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資質(zhì),擅自承擔(dān)檢測業(yè)務(wù)行為的處罰

                                                                                                                                                                                                                                                                                                                        0216041000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19年修正)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未取得相應(yīng)的資質(zhì),擅自承擔(dān)檢測業(yè)務(wù)的,其檢測報(bào)告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未取得相應(yīng)的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資質(zhì),擅自承擔(dān)檢測業(yè)務(wù)行為的處罰


                                                                                                                                                                                                                                                                                                                        199

                                                                                                                                                                                                                                                                                                                        對取得相應(yīng)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資質(zhì)的檢測單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0216042000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七條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一)超出資質(zhì)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zhuǎn)讓《資質(zhì)等級證書》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guī)定上報(bào)發(fā)現(xiàn)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xiàng)的;

                                                                                                                                                                                                                                                                                                                        (五)未按規(guī)定在質(zhì)量檢測報(bào)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照國家和行業(yè)標(biāo)準(zhǔn)進(jìn)行檢測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shù)據(jù)無法追溯的;

                                                                                                                                                                                                                                                                                                                        (八)轉(zhuǎn)包、違規(guī)分包檢測業(yè)務(wù)的。

                                                                                                                                                                                                                                                                                                                        對取得相應(yīng)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資質(zhì)的檢測單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200

                                                                                                                                                                                                                                                                                                                        對水利建設(shè)項(xiàng)目質(zhì)量檢查委托方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0216043000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19年修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yīng)資質(zhì)的檢測單位進(jìn)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bào)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bào)告的;

                                                                                                                                                                                                                                                                                                                        (三)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

                                                                                                                                                                                                                                                                                                                        對水利建設(shè)項(xiàng)目質(zhì)量檢查委托方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201

                                                                                                                                                                                                                                                                                                                        對取得相應(yīng)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資質(zhì)單位的檢測人員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0216044000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19年修正)

                                                                                                                                                                                                                                                                                                                        第三十條 檢測人員從事質(zhì)量檢測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shí)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shù)據(jù)的;

                                                                                                                                                                                                                                                                                                                        (二)弄虛作假、偽造數(shù)據(jù)的;

                                                                                                                                                                                                                                                                                                                        (三)未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強(qiáng)制性標(biāo)準(zhǔn)的。

                                                                                                                                                                                                                                                                                                                        對取得相應(yīng)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資質(zhì)單位的檢測人員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202

                                                                                                                                                                                                                                                                                                                        對水工程、水利設(shè)施管理單位及其他經(jīng)營者拒不服從統(tǒng)一調(diào)度和指揮行為的處罰

                                                                                                                                                                                                                                                                                                                        0216045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2009年國務(wù)院第552號令)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jīng)營工程設(shè)施的經(jīng)營者拒不服從統(tǒng)一調(diào)度和指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責(zé)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強(qiáng)制執(zhí)行,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水工程、水利設(shè)施管理單位及其他經(jīng)營者拒不服從統(tǒng)一調(diào)度和指揮行為的處罰


                                                                                                                                                                                                                                                                                                                        203

                                                                                                                                                                                                                                                                                                                        對不按規(guī)定報(bào)送年度取水情況的,不辦理計(jì)劃用水指標(biāo)擅自用水等行為的處罰

                                                                                                                                                                                                                                                                                                                        0216046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節(jié)約用水條例》(2022年修正)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zé)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不按規(guī)定報(bào)送年度取水情況的;(二)不辦理計(jì)劃用水指標(biāo)擅自用水的;(三)擅自停止使用節(jié)水設(shè)施的;(四)未按規(guī)定進(jìn)行水平衡測試的;(五)工業(yè)間接冷卻水循環(huán)使用率低于規(guī)定指標(biāo)或者未回收使用的;(六)純凈水、飲料等生產(chǎn)企業(yè)產(chǎn)水率低于規(guī)定標(biāo)準(zhǔn)或者未回收利用尾水的;(七)盜用消防設(shè)施用水的。

                                                                                                                                                                                                                                                                                                                        對不按規(guī)定報(bào)送年度取水情況的,不辦理計(jì)劃用水指標(biāo)擅自用水等行為的處罰


                                                                                                                                                                                                                                                                                                                        204

                                                                                                                                                                                                                                                                                                                        對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bǔ)償費(fèi)行為的處罰

                                                                                                                                                                                                                                                                                                                        0216047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bǔ)償費(fèi)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yīng)繳水土保持補(bǔ)償費(fèi)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bǔ)償費(fèi)行為的處罰


                                                                                                                                                                                                                                                                                                                        205

                                                                                                                                                                                                                                                                                                                        對被許可人從事非經(jīng)營活動、被許可人從事經(jīng)營活動,有違法所得行為的處罰

                                                                                                                                                                                                                                                                                                                        0216048000

                                                                                                                                                                                                                                                                                                                        【部門規(guī)章】《水行政許可實(shí)施辦法》(2019修正

                                                                                                                                                                                                                                                                                                                        第五十七條 被許可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水行政許可實(shí)施機(jī)關(guān)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應(yīng)當(dāng)給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許可資格(質(zhì))等級。被許可人從事非經(jīng)營活動的,可以處1千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從事經(jīng)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被許可人從事非經(jīng)營活動、被許可人從事經(jīng)營活動,有違法所得行為的處罰


                                                                                                                                                                                                                                                                                                                        206

                                                                                                                                                                                                                                                                                                                        對水利監(jiān)理單位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dāng)競爭手段承攬監(jiān)理業(yè)務(wù)等行為的處罰

                                                                                                                                                                                                                                                                                                                        0216049000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建設(shè)監(jiān)理規(guī)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號)

                                                                                                                                                                                                                                                                                                                        第二十八條 監(jiān)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zé)令改正,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降低資質(zhì)等級;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guān)責(zé)任人員的刑事責(zé)任:(一)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dāng)競爭手段承攬監(jiān)理業(yè)務(wù)的;(二)利用工作便利與項(xiàng)目法人、被監(jiān)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gòu)配件和設(shè)備供應(yīng)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dāng)利益的。

                                                                                                                                                                                                                                                                                                                        對水利監(jiān)理單位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dāng)競爭手段承攬監(jiān)理業(yè)務(wù)等行為的處罰


                                                                                                                                                                                                                                                                                                                        207

                                                                                                                                                                                                                                                                                                                        對水利監(jiān)理單位聘用無相應(yīng)監(jiān)理人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監(jiān)理業(yè)務(wù)的,隱瞞有關(guān)情況、拒絕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處罰

                                                                                                                                                                                                                                                                                                                        0216050000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建設(shè)監(jiān)理規(guī)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

                                                                                                                                                                                                                                                                                                                        第三十條 監(jiān)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zé)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yán)重的,降低資質(zhì)等級:(一)聘用無相應(yīng)監(jiān)理人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監(jiān)理業(yè)務(wù)的;(二)隱瞞有關(guān)情況、拒絕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對水利監(jiān)理單位聘用無相應(yīng)監(jiān)理人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監(jiān)理業(yè)務(wù)的,隱瞞有關(guān)情況、拒絕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處罰


                                                                                                                                                                                                                                                                                                                        208

                                                                                                                                                                                                                                                                                                                        對質(zhì)量檢測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dāng)手段取得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資質(zhì)等級證書》行為的處罰

                                                                                                                                                                                                                                                                                                                        0216051000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19年修正)

                                                                                                                                                                                                                                                                                                                        第二十六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dāng)手段取得《資質(zhì)等級證書》的,由審批機(jī)關(guān)予以撤銷,3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質(zhì)量檢測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dāng)手段取得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資質(zhì)等級證書》行為的處罰


                                                                                                                                                                                                                                                                                                                        209

                                                                                                                                                                                                                                                                                                                        對取得相應(yīng)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資質(zhì)的單位偽造檢測數(shù)據(jù),出具虛假質(zhì)量檢測報(bào)告行為的處罰

                                                                                                                                                                                                                                                                                                                        0216052000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19修正

                                                                                                                                                                                                                                                                                                                        第二十八條 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shù)據(jù),出具虛假質(zhì)量檢測報(bào)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取得相應(yīng)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資質(zhì)的單位偽造檢測數(shù)據(jù),出具虛假質(zhì)量檢測報(bào)告行為的處罰


                                                                                                                                                                                                                                                                                                                        210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dāng)手段取得水行政許可的處罰

                                                                                                                                                                                                                                                                                                                        0216053000

                                                                                                                                                                                                                                                                                                                        【部門規(guī)章】《水行政許可實(shí)施辦法》(2019修正)

                                                                                                                                                                                                                                                                                                                        第五十六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dāng)手段取得水行政許可的,除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水行政許可實(shí)施機(jī)關(guān)應(yīng)當(dāng)予以撤銷,并給予警告。被許可人從事非經(jīng)營活動的,可以處1千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從事經(jīng)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guān)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人民群眾生命財(cái)產(chǎn)安全事項(xiàng)的,申請人在3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jiān)撍姓S可;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被許可人從事非經(jīng)營活動的、被許可人從事經(jīng)營活動,有違法所得行為的處罰


                                                                                                                                                                                                                                                                                                                        211

                                                                                                                                                                                                                                                                                                                        對利用地源熱泵技術(shù)取用地下水,回水水質(zhì)、水量達(dá)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處罰

                                                                                                                                                                                                                                                                                                                        02B1177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08年修訂)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利用地源熱泵技術(shù)取用地下水,回水水質(zhì)、水量達(dá)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對利用地源熱泵技術(shù)取用地下水,回水水質(zhì)、水量達(dá)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處罰


                                                                                                                                                                                                                                                                                                                        212

                                                                                                                                                                                                                                                                                                                        對建設(shè)施工單位施工損壞供用水設(shè)施,造成水泄漏、流失的處罰

                                                                                                                                                                                                                                                                                                                        02B1178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節(jié)約用水條例》(2022修正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shè)施工單位施工損壞供用水設(shè)施,造成水泄漏、流失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對建設(shè)施工單位施工損壞供用水設(shè)施,造成水泄漏、流失的處罰


                                                                                                                                                                                                                                                                                                                        213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jīng)水行政許可,當(dāng)事人從事非經(jīng)營活動的、當(dāng)事人從事經(jīng)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罰

                                                                                                                                                                                                                                                                                                                        02B1179000

                                                                                                                                                                                                                                                                                                                          【部門規(guī)章】《水行政許可實(shí)施辦法》(2019修正

                                                                                                                                                                                                                                                                                                                        第五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jīng)水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yīng)當(dāng)取得水行政許可的活動的,水行政許可實(shí)施機(jī)關(guān)應(yīng)當(dāng)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當(dāng)事人從事非經(jīng)營活動的,可以處1千元以下罰款;當(dāng)事人從事經(jīng)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jīng)水行政許可,當(dāng)事人從事非經(jīng)營活動的、當(dāng)事人從事經(jīng)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罰


                                                                                                                                                                                                                                                                                                                        214

                                                                                                                                                                                                                                                                                                                        對取水單位或者個(gè)人擅自停止使用節(jié)水設(shè)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jì)量設(shè)施的;不按規(guī)定提供取水、退水計(jì)量資料的處罰

                                                                                                                                                                                                                                                                                                                        02B1180000

                                                                                                                                                                                                                                                                                                                        【部門規(guī)章】《取水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gè)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jī)關(guān)責(zé)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一)擅自停止使用節(jié)水設(shè)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jì)量設(shè)施的;(三)不按規(guī)定提供取水、退水計(jì)量資料的。

                                                                                                                                                                                                                                                                                                                        對取水單位或者個(gè)人擅自停止使用節(jié)水設(shè)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jì)量設(shè)施的;不按規(guī)定提供取水、退水計(jì)量資料的處罰


                                                                                                                                                                                                                                                                                                                        215

                                                                                                                                                                                                                                                                                                                        對未按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修建建設(shè)項(xiàng)目的處罰

                                                                                                                                                                                                                                                                                                                        02B1181000

                                                                                                                                                                                                                                                                                                                        【部門規(guī)章】《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shè)項(xiàng)目管理的有關(guān)規(guī)定》(2017年修正)

                                                                                                                                                                                                                                                                                                                        第十四條 未按本規(guī)定的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修建建設(shè)項(xiàng)目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jī)關(guān)可根據(jù)《河道管理?xiàng)l例》責(zé)令其停止建設(shè)、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補(bǔ)救措施,可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對未按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修建建設(shè)項(xiàng)目的處罰


                                                                                                                                                                                                                                                                                                                        216

                                                                                                                                                                                                                                                                                                                        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guī)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shè)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處罰

                                                                                                                                                                                                                                                                                                                        02B1182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十七條 在江河、湖泊上建設(shè)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yīng)當(dāng)符合防洪規(guī)劃的要求;水庫應(yīng)當(dāng)按照防洪規(guī)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

                                                                                                                                                                                                                                                                                                                        前款規(guī)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bào)告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shè)程序報(bào)請批準(zhǔn)時(shí),應(yīng)當(dāng)附具有關(guān)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guī)劃要求的規(guī)劃同意書。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guī)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shè)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補(bǔ)辦規(guī)劃同意書手續(xù);違反規(guī)劃同意書的要求,嚴(yán)重影響防洪的,責(zé)令限期拆除;違反規(guī)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bǔ)救措施的,責(zé)令限期采取補(bǔ)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guī)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shè)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處罰


                                                                                                                                                                                                                                                                                                                        217

                                                                                                                                                                                                                                                                                                                        對違反水利工程驗(yàn)收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02B1183000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建設(shè)項(xiàng)目驗(yàn)收管理規(guī)定》(2017年修正)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項(xiàng)目法人不按時(shí)限要求組織法人驗(yàn)收或者不具備驗(yàn)收條件而組織法人驗(yàn)收的,由法人驗(yàn)收監(jiān)督管理機(jī)關(guān)責(zé)令改正。

                                                                                                                                                                                                                                                                                                                        第四十三條 項(xiàng)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提交驗(yàn)收資料不真實(shí)導(dǎo)致驗(yàn)收結(jié)論有誤的,由提交不真實(shí)驗(yàn)收資料的單位承擔(dān)責(zé)任。竣工驗(yàn)收主持單位收回驗(yàn)收鑒定書,對責(zé)任單位予以通報(bào)批評;造成嚴(yán)重后果的,依照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處罰。

                                                                                                                                                                                                                                                                                                                        ?第四十四條 參加驗(yàn)收的專家在驗(yàn)收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驗(yàn)收監(jiān)督管理機(jī)關(guān)予以通報(bào)批評;情節(jié)嚴(yán)重的,取消其參加驗(yàn)收的資格;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對違反水利工程驗(yàn)收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218

                                                                                                                                                                                                                                                                                                                        對供水水質(zhì)不符合標(biāo)準(zhǔn)的處罰

                                                                                                                                                                                                                                                                                                                        02B1184000

                                                                                                                                                                                                                                                                                                                        【部門規(guī)章】《城市供水水質(zhì)管理規(guī)定》(2007年建設(shè)部令第156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一)供水水質(zhì)達(dá)不到國家有關(guān)標(biāo)準(zhǔn)規(guī)定的;(二)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guī)定進(jìn)行水質(zhì)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三)對于實(shí)施生產(chǎn)許可證管理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guān)的材料等,選用未獲證企業(yè)產(chǎn)品的;(四)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jīng)檢驗(yàn)或者檢驗(yàn)不合格的凈水劑及有關(guān)制水材料的;(五)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jīng)檢驗(yàn)或者檢驗(yàn)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設(shè)備、管網(wǎng)的;(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guī)定對各類儲水設(shè)施進(jìn)行清洗消毒的;(七)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隱瞞、緩報(bào)、謊報(bào)水質(zhì)突發(fā)事件或者水質(zhì)信息的;(八)違反本規(guī)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質(zhì)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對供水水質(zhì)不符合標(biāo)準(zhǔn)的處罰


                                                                                                                                                                                                                                                                                                                        219

                                                                                                                                                                                                                                                                                                                        對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突發(fā)事件應(yīng)急預(yù)案和未按規(guī)定上報(bào)水質(zhì)報(bào)表的處罰

                                                                                                                                                                                                                                                                                                                        02B1185000

                                                                                                                                                                                                                                                                                                                        【部門規(guī)章】《城市供水水質(zhì)管理規(guī)定》(2007年建設(shè)部令第156號)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質(zhì)突發(fā)事件應(yīng)急預(yù)案的;(二)城市供水單位未按規(guī)定上報(bào)水質(zhì)報(bào)表的?!?/span>

                                                                                                                                                                                                                                                                                                                        對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突發(fā)事件應(yīng)急預(yù)案和未按規(guī)定上報(bào)水質(zhì)報(bào)表的處罰


                                                                                                                                                                                                                                                                                                                        220

                                                                                                                                                                                                                                                                                                                        對在湖泊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shè)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的處罰

                                                                                                                                                                                                                                                                                                                        02B1186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二條 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nèi)的土地和岸線的利用,應(yīng)當(dāng)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shè)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禁止在行洪河道內(nèi)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應(yīng)當(dāng)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標(biāo)志,由交通主管部門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定后設(shè)置。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bǔ)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shè)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nèi)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三)在行洪河道內(nèi)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對在湖泊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shè)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的處罰


                                                                                                                                                                                                                                                                                                                        221

                                                                                                                                                                                                                                                                                                                        對違反農(nóng)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的處罰

                                                                                                                                                                                                                                                                                                                        02B1187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nóng)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2014年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69號)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供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水質(zhì)要求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wù)的;(三)未按照規(guī)定時(shí)限檢修供水設(shè)施或者在供水設(shè)施發(fā)生故障后未及時(shí)組織搶險(xiǎn),致使供水中斷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理:(一)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shè)施搶修的,責(zé)令其改正,并可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二)擅自轉(zhuǎn)供用水或者改變用水性質(zhì)的,責(zé)令其改正,并可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三)盜用供水的,責(zé)令其改正,補(bǔ)交水費(fèi),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四)損壞工程建(構(gòu))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設(shè)施的,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賠償損失;(五)擅自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在農(nóng)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違章建筑物的,責(zé)令改正,恢復(fù)原狀,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六)生產(chǎn)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zhì)的單位將其生產(chǎn)、使用的用水管網(wǎng)與農(nóng)村供水管網(wǎng)直接連接的,責(zé)令其立即拆除,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nóng)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shè)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恢復(fù)原狀,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shè)施或水量等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對違反農(nóng)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的處罰


                                                                                                                                                                                                                                                                                                                        222

                                                                                                                                                                                                                                                                                                                        在建設(shè)項(xiàng)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02B1188000

                                                                                                                                                                                                                                                                                                                        【部門規(guī)章】《建設(shè)項(xiàng)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2017年修正)

                                                                                                                                                                                                                                                                                                                        第十二條 業(yè)主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從事建設(shè)項(xiàng)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shè)項(xiàng)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違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管理?xiàng)l例》第五十條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span>

                                                                                                                                                                                                                                                                                                                        在建設(shè)項(xiàng)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223

                                                                                                                                                                                                                                                                                                                        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chǎn)許可證、獸藥經(jīng)營許可證和獸藥批準(zhǔn)證明文件的處罰

                                                                                                                                                                                                                                                                                                                        02B1189000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xiàng)l例》(2020年修訂)

                                                                                                                                                                                                                                                                                                                        第五十八條 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chǎn)許可證、獸藥經(jīng)營許可證和獸藥批準(zhǔn)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獸藥生產(chǎn)許可證、獸藥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獸藥批準(zhǔn)證明文件;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chǎn)許可證、獸藥經(jīng)營許可證和獸藥批準(zhǔn)證明文件的處罰


                                                                                                                                                                                                                                                                                                                        224

                                                                                                                                                                                                                                                                                                                        境外企業(yè)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的處罰

                                                                                                                                                                                                                                                                                                                        02B1190000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xiàng)l例》(2020年修訂)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境外企業(yè)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的,責(zé)令其限期改正,沒收直接銷售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進(jìn)口獸藥注冊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境外企業(yè)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的處罰


                                                                                                                                                                                                                                                                                                                        225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jīng)營者不符合“與經(jīng)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yīng)的經(jīng)營場所和倉儲設(shè)施;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等知識的技術(shù)人員;必要的產(chǎn)品質(zhì)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定的條件經(jīng)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02B1191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修訂)

                                                                                                                                                                                                                                                                                                                        第二十二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jīng)營者應(yīng)當(dāng)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jīng)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yīng)的經(jīng)營場所和倉儲設(shè)施;

                                                                                                                                                                                                                                                                                                                        (二)有具備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等知識的技術(shù)人員;

                                                                                                                                                                                                                                                                                                                        (三)有必要的產(chǎn)品質(zhì)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經(jīng)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jīng)營的產(chǎn)品,違法經(jīng)營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責(zé)令停止經(jīng)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jīng)營者不符合“與經(jīng)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yīng)的經(jīng)營場所和倉儲設(shè)施;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等知識的技術(shù)人員;必要的產(chǎn)品質(zhì)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定的條件經(jīng)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226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經(jīng)營者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無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準(zhǔn)或者不符合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準(zhǔn)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biāo)簽標(biāo)示的內(nèi)容不一致的處罰

                                                                                                                                                                                                                                                                                                                        02B1192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修訂)

                                                                                                                                                                                                                                                                                                                        第四十六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經(jīng)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zé)令停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產(chǎn)品,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產(chǎn)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一)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無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準(zhǔn)或者不符合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準(zhǔn)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三)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biāo)簽標(biāo)示的內(nèi)容不一致的。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情節(jié)嚴(yán)重的,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吊銷、撤銷相關(guān)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jīng)營者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情節(jié)嚴(yán)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經(jīng)營者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無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準(zhǔn)或者不符合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準(zhǔn)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biāo)簽標(biāo)示的內(nèi)容不一致的處罰


                                                                                                                                                                                                                                                                                                                        227

                                                                                                                                                                                                                                                                                                                        對弄虛作假、虛報(bào)冒領(lǐng)補(bǔ)助資金和糧食行為的處罰

                                                                                                                                                                                                                                                                                                                        02B1193000

                                                                                                                                                                                                                                                                                                                        【行政法規(guī)】《退耕還林條例》(2016年國務(wù)院令第666號修改)

                                                                                                                                                                                                                                                                                                                        第五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guān)于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弄虛作假、虛報(bào)冒領(lǐng)補(bǔ)助資金和糧食的;

                                                                                                                                                                                                                                                                                                                        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有前款第(二)項(xiàng)行為的,依照刑法關(guān)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退回所冒領(lǐng)的補(bǔ)助資金和糧食,處以冒領(lǐng)資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弄虛作假、虛報(bào)冒領(lǐng)補(bǔ)助資金和糧食行為的處罰



                                                                                                                                                                                                                                                                                                                        三、行政強(qiáng)制(共28項(xiàng))

                                                                                                                                                                                                                                                                                                                        序號

                                                                                                                                                                                                                                                                                                                        職權(quán)名稱

                                                                                                                                                                                                                                                                                                                        基本編碼

                                                                                                                                                                                                                                                                                                                        職權(quán)依據(jù)

                                                                                                                                                                                                                                                                                                                        行使內(nèi)容

                                                                                                                                                                                                                                                                                                                        備注

                                                                                                                                                                                                                                                                                                                        1

                                                                                                                                                                                                                                                                                                                        對有關(guān)農(nóng)業(yè)機(jī)械及其有關(guān)證件、牌照、操作證件的扣押

                                                                                                                                                                                                                                                                                                                        0317001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9年修訂)

                                                                                                                                                                                                                                                                                                                        第四十一條 發(fā)生農(nóng)業(yè)機(jī)械事故后企圖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農(nóng)業(yè)機(jī)械的作業(yè)或者轉(zhuǎn)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可以扣押有關(guān)農(nóng)業(yè)機(jī)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案件處理完畢或者農(nóng)業(yè)機(jī)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擔(dān)保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及時(shí)退還被扣押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隱患前不得繼續(xù)使用。

                                                                                                                                                                                                                                                                                                                        對有關(guān)農(nóng)業(yè)機(jī)械及其有關(guān)證件、牌照、操作證件的扣押


                                                                                                                                                                                                                                                                                                                        2

                                                                                                                                                                                                                                                                                                                        對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扣押

                                                                                                                                                                                                                                                                                                                        0317002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9年修訂)

                                                                                                                                                                                                                                                                                                                        第五十條第一款 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取得相應(yīng)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補(bǔ)辦相關(guān)手續(xù);逾期不補(bǔ)辦的,責(zé)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對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扣押


                                                                                                                                                                                                                                                                                                                        3

                                                                                                                                                                                                                                                                                                                        對違反規(guī)定載人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證書、牌照的扣押

                                                                                                                                                                                                                                                                                                                        0317003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9年修訂)

                                                                                                                                                                                                                                                                                                                        第五十四條 使用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違反規(guī)定載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證書、牌照;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有關(guān)人員的操作證件。非法從事經(jīng)營性道路旅客運(yùn)輸?shù)模山煌ㄖ鞴懿块T依照道路運(yùn)輸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處罰。

                                                                                                                                                                                                                                                                                                                        當(dāng)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yīng)當(dāng)及時(shí)退還扣押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證書、牌照。

                                                                                                                                                                                                                                                                                                                        對違反規(guī)定載人的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證書、牌照的扣押


                                                                                                                                                                                                                                                                                                                        4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的扣押

                                                                                                                                                                                                                                                                                                                        0317004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9年修訂)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jīng)檢驗(yàn)、檢查發(fā)現(xiàn)農(nóng)業(yè)機(jī)械存在事故隱患,經(jīng)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告知拒不排除并繼續(xù)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zé)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隱患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的扣押


                                                                                                                                                                                                                                                                                                                        5

                                                                                                                                                                                                                                                                                                                        對有證據(jù)證明可能是假冒、偽劣的獸藥的查封的扣押

                                                                                                                                                                                                                                                                                                                        0317005000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xiàng)l例》(2020年修訂)

                                                                                                                                                                                                                                                                                                                        第四十六條 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時(shí),對有證據(jù)證明可能是假、劣獸藥的,應(yīng)當(dāng)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qiáng)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強(qiáng)制措施之日起7個(gè)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yàn)的,應(yīng)當(dāng)自檢驗(yàn)報(bào)告書發(fā)出之日起15個(gè)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yīng)當(dāng)解除行政強(qiáng)制措施;需要暫停生產(chǎn)的,由國務(wù)院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quán)限作出決定;需要暫停經(jīng)營、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quán)限作出決定。

                                                                                                                                                                                                                                                                                                                        未經(jīng)行政強(qiáng)制措施決定機(jī)關(guān)或者其上級機(jī)關(guān)批準(zhǔn),不得擅自轉(zhuǎn)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guān)材料。

                                                                                                                                                                                                                                                                                                                        對有證據(jù)證明可能是假冒、偽劣的獸藥的查封的扣押


                                                                                                                                                                                                                                                                                                                        6

                                                                                                                                                                                                                                                                                                                        對非法研究、試驗(yàn)、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或者進(jìn)口、出口的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的封存、扣押

                                                                                                                                                                                                                                                                                                                        0317007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三十八條第五款 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zé)時(shí),有權(quán)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yàn)、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或者進(jìn)口、出口的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實(shí)施封存或者扣押。(注:轉(zhuǎn)基因動植物含種畜禽)

                                                                                                                                                                                                                                                                                                                        對非法研究、試驗(yàn)、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或者進(jìn)口、出口的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的封存、扣押


                                                                                                                                                                                                                                                                                                                        7

                                                                                                                                                                                                                                                                                                                        對與案件有關(guān)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合同、賬冊及有關(guān)文件的封存或者扣押

                                                                                                                                                                                                                                                                                                                        0317008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hù)條例》(2014年國務(wù)院令第653號修訂)

                                                                                                                                                                                                                                                                                                                        第四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的職權(quán)在查處品種權(quán)侵權(quán)案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的職權(quán)在查處假冒授權(quán)品種案件時(shí),根據(jù)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guān)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復(fù)制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guān)的合同、賬冊及有關(guān)文件。

                                                                                                                                                                                                                                                                                                                        對與案件有關(guān)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合同、賬冊及有關(guān)文件的封存或者扣押


                                                                                                                                                                                                                                                                                                                        8

                                                                                                                                                                                                                                                                                                                        對違反規(guī)定調(diào)運(yùn)的植物和植物產(chǎn)品,或責(zé)令改變用途的封存、沒收、銷毀

                                                                                                                                                                                                                                                                                                                        0317009000

                                                                                                                                                                                                                                                                                                                        【行政法規(guī)】《植物檢疫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十八條第三款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調(diào)運(yùn)的植物和植物產(chǎn)品,植物檢疫機(jī)構(gòu)有權(quán)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zé)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fèi)用由責(zé)任人承擔(dān)。

                                                                                                                                                                                                                                                                                                                        對違反規(guī)定調(diào)運(yùn)的植物和植物產(chǎn)品,或責(zé)令改變用途的封存、沒收、銷毀


                                                                                                                                                                                                                                                                                                                        9

                                                                                                                                                                                                                                                                                                                        對有證據(jù)證明不符合乳品質(zhì)量安全國家標(biāo)準(zhǔn)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的查封、扣押;對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場所查封;對用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工具、設(shè)備的扣押

                                                                                                                                                                                                                                                                                                                        0317010000

                                                                                                                                                                                                                                                                                                                        【行政法規(guī)】《乳品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08年國務(wù)院令第536號)

                                                                                                                                                                                                                                                                                                                        第四十七條 畜牧獸醫(yī)、質(zhì)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依據(jù)各自職責(zé)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時(shí),行使下列職權(quán):

                                                                                                                                                                                                                                                                                                                        查封、扣押有證據(jù)證明不符合乳品質(zhì)量安全國家標(biāo)準(zhǔn)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

                                                                                                                                                                                                                                                                                                                        查封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工具、設(shè)備;

                                                                                                                                                                                                                                                                                                                        對有證據(jù)證明不符合乳品質(zhì)量安全國家標(biāo)準(zhǔn)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的查封、扣押;對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場所查封;對用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工具、設(shè)備的扣押


                                                                                                                                                                                                                                                                                                                        10

                                                                                                                                                                                                                                                                                                                        對經(jīng)檢測不符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農(nóng)產(chǎn)品的查封、扣押

                                                                                                                                                                                                                                                                                                                        031701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法》(2022修訂

                                                                                                                                                                                                                                                                                                                        五十三條 開展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檢查,有權(quán)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jìn)入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進(jìn)行現(xiàn)場檢查,調(diào)查了解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的有關(guān)情況;

                                                                                                                                                                                                                                                                                                                        (二)查閱、復(fù)制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記錄、購銷臺賬等與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有關(guān)的資料;

                                                                                                                                                                                                                                                                                                                        (三)抽樣檢測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農(nóng)產(chǎn)品和使用的農(nóng)業(yè)投入品以及其他有關(guān)產(chǎn)品;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jù)證明存在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隱患或者經(jīng)檢測不符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農(nóng)產(chǎn)品;

                                                                                                                                                                                                                                                                                                                        (五)查封、扣押有證據(jù)證明可能危及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或者經(jīng)檢測不符合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準(zhǔn)的農(nóng)業(yè)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zhì);

                                                                                                                                                                                                                                                                                                                        (六)查封、扣押用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農(nóng)產(chǎn)品的設(shè)施、設(shè)備、場所以及運(yùn)輸工具;

                                                                                                                                                                                                                                                                                                                        (七)收繳偽造的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標(biāo)志。

                                                                                                                                                                                                                                                                                                                        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應(yīng)當(dāng)協(xié)助、配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對經(jīng)檢測不符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農(nóng)產(chǎn)品的查封、扣押


                                                                                                                                                                                                                                                                                                                        11

                                                                                                                                                                                                                                                                                                                        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chǎn)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nóng)業(yè)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的工具、設(shè)備的查封、扣押

                                                                                                                                                                                                                                                                                                                        0317012000

                                                                                                                                                                                                                                                                                                                        【行政法規(guī)】《國務(wù)院關(guān)于加強(qiáng)食品等產(chǎn)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2007年國務(wù)院令第503號)

                                                                                                                                                                                                                                                                                                                        第十五條 農(nóng)業(yè)、衛(wèi)生、質(zhì)檢、商務(wù)、工商、藥品等監(jiān)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chǎn)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zé),有下列職權(quán):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chǎn)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nóng)業(yè)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的工具、設(shè)備;

                                                                                                                                                                                                                                                                                                                        農(nóng)業(yè)等監(jiān)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chǎn)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zé),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chǎn)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nóng)業(yè)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的工具、設(shè)備


                                                                                                                                                                                                                                                                                                                        12

                                                                                                                                                                                                                                                                                                                        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的查封

                                                                                                                                                                                                                                                                                                                        0317013000

                                                                                                                                                                                                                                                                                                                        【行政法規(guī)】《國務(wù)院關(guān)于加強(qiáng)食品等產(chǎn)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2007年國務(wù)院令第503號)

                                                                                                                                                                                                                                                                                                                        第十五條 農(nóng)業(yè)、衛(wèi)生、質(zhì)檢、商務(wù)、工商、藥品等監(jiān)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chǎn)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zé),有下列職權(quán):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

                                                                                                                                                                                                                                                                                                                        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的查封


                                                                                                                                                                                                                                                                                                                        13

                                                                                                                                                                                                                                                                                                                        對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的原料,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工具、設(shè)施,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以及對于

                                                                                                                                                                                                                                                                                                                        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場所,進(jìn)行查封

                                                                                                                                                                                                                                                                                                                        0317014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正)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xiàng)、第四項(xiàng)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有證據(jù)證明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的原料,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工具、設(shè)施,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四)查封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場所。

                                                                                                                                                                                                                                                                                                                        對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的原料,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工具、設(shè)施,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以及對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場所,進(jìn)行查封


                                                                                                                                                                                                                                                                                                                        14

                                                                                                                                                                                                                                                                                                                        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chǎn)品及相關(guān)物品進(jìn)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031701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七十六款 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執(zhí)行監(jiān)督檢查任務(wù),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guān)單位和個(gè)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chǎn)品及相關(guān)物品進(jìn)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chǎn)品及相關(guān)物品進(jìn)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15

                                                                                                                                                                                                                                                                                                                        對有證據(jù)證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工具、設(shè)備及運(yùn)輸工具等進(jìn)行查封、扣押;對違法從事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場所進(jìn)行查封

                                                                                                                                                                                                                                                                                                                        0317016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四十九條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zhí)法機(jī)關(guān)。種子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wù)時(shí)應(yīng)當(dāng)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jiān)督檢查職責(zé)時(shí),有權(quán)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jìn)入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進(jìn)行現(xiàn)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jìn)行取樣測試、試驗(yàn)或者檢驗(yàn);

                                                                                                                                                                                                                                                                                                                        (三)查閱、復(fù)制有關(guān)合同、票據(jù)、賬簿、生產(chǎn)經(jīng)營檔案及其他有關(guān)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jù)證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工具、設(shè)備及運(yùn)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場所。

                                                                                                                                                                                                                                                                                                                        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quán),當(dāng)事人應(yīng)當(dāng)協(xié)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zhí)法機(jī)構(gòu)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jī)構(gòu),可以開展種子執(zhí)法相關(guān)工作。

                                                                                                                                                                                                                                                                                                                        對有證據(jù)證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工具、設(shè)備及運(yùn)輸工具等進(jìn)行查封、扣押;對違法從事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場所進(jìn)行查封


                                                                                                                                                                                                                                                                                                                        16

                                                                                                                                                                                                                                                                                                                        對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guān)的場所、生豬、生豬產(chǎn)品及屠宰工具和設(shè)備的查封、扣押

                                                                                                                                                                                                                                                                                                                        0317017000

                                                                                                                                                                                                                                                                                                                        【行政法規(guī)】《生豬屠宰管理?xiàng)l例》(2021年修訂)

                                                                                                                                                                                                                                                                                                                        第二十條第二款 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guān)的場所、設(shè)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guān)的生豬、生豬產(chǎn)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shè)備。

                                                                                                                                                                                                                                                                                                                        對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guān)的場所、生豬、生豬產(chǎn)品及屠宰工具和設(shè)備的查封、扣押


                                                                                                                                                                                                                                                                                                                        17

                                                                                                                                                                                                                                                                                                                        對于違反食品等產(chǎn)品安全的有關(guān)合同、票據(jù)、賬簿以及其他有關(guān)材料的查封、扣押

                                                                                                                                                                                                                                                                                                                        0317018000

                                                                                                                                                                                                                                                                                                                        【行政法規(guī)】《國務(wù)院關(guān)于加強(qiáng)食品等產(chǎn)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2007年國務(wù)院令第503號)

                                                                                                                                                                                                                                                                                                                        第十五條 農(nóng)業(yè)、衛(wèi)生、質(zhì)檢、商務(wù)、工商、藥品等監(jiān)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chǎn)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zé),有下列職權(quán):

                                                                                                                                                                                                                                                                                                                        (二)查閱、復(fù)制、查封、扣押有關(guān)合同、票據(jù)、賬簿以及其他有關(guān)資料;

                                                                                                                                                                                                                                                                                                                        農(nóng)業(yè)等監(jiān)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chǎn)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zé),有查封、扣押有關(guān)合同、票據(jù)、賬簿以及其他有關(guān)材料的職權(quán)


                                                                                                                                                                                                                                                                                                                        18

                                                                                                                                                                                                                                                                                                                        代為恢復(fù)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bǔ)救措施

                                                                                                                                                                                                                                                                                                                        031600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fù)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bǔ)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fù)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bǔ)救措施的,代為恢復(fù)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bǔ)救措施,所需費(fèi)用由違法者承擔(dān)。

                                                                                                                                                                                                                                                                                                                        第十五條第二款 在前款入海河口圍海造地,應(yīng)當(dāng)符合河口整治規(guī)劃。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圍湖造地。已經(jīng)圍墾的,應(yīng)當(dāng)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biāo)準(zhǔn)進(jìn)行治理,有計(jì)劃地退地還湖。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yīng)當(dāng)進(jìn)行科學(xué)論證,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rèn)不妨礙行洪、輸水后,報(bào)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zhǔn)。

                                                                                                                                                                                                                                                                                                                        代為恢復(fù)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bǔ)救措施


                                                                                                                                                                                                                                                                                                                        19

                                                                                                                                                                                                                                                                                                                        強(qiáng)行拆除影響防洪的工程設(shè)施

                                                                                                                                                                                                                                                                                                                        0316002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shè)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guān)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zhǔn)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nèi)從事工程設(shè)施建設(shè)活動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補(bǔ)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zhǔn)手續(xù);工程設(shè)施建設(shè)嚴(yán)重影響防洪的,責(zé)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qiáng)行拆除,所需費(fèi)用由建設(shè)單位承擔(dān);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bǔ)救措施的,責(zé)令限期采取補(bǔ)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建設(shè)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shè)施,應(yīng)當(dāng)符合防洪標(biāo)準(zhǔn)、岸線規(guī)劃、航運(yùn)要求和其他技術(shù)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wěn)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shè)方案未經(jīng)有關(guān)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shè)單位不得開工建設(shè)。。

                                                                                                                                                                                                                                                                                                                        前款工程設(shè)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nèi)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shè)單位應(yīng)當(dāng)經(jīng)有關(guān)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shè)施建設(shè)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zhǔn)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xù);安排施工時(shí),應(yīng)當(dāng)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zhǔn)的位置和界限進(jìn)行。

                                                                                                                                                                                                                                                                                                                        強(qiáng)行拆除影響防洪的工程設(shè)施


                                                                                                                                                                                                                                                                                                                        20

                                                                                                                                                                                                                                                                                                                        代為治理水土流失

                                                                                                                                                                                                                                                                                                                        0316003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開辦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chǎn)建設(shè)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jìn)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fèi)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dān)。

                                                                                                                                                                                                                                                                                                                        代為治理水土流失


                                                                                                                                                                                                                                                                                                                        21

                                                                                                                                                                                                                                                                                                                        查封、扣押實(shí)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jī)械、設(shè)備等

                                                                                                                                                                                                                                                                                                                        0316004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四十四條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gè)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yán)重水土流失的,報(bào)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zhǔn),可以查封、扣押實(shí)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jī)械、設(shè)備等。

                                                                                                                                                                                                                                                                                                                        查封、扣押實(shí)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jī)械、設(shè)備等


                                                                                                                                                                                                                                                                                                                        22

                                                                                                                                                                                                                                                                                                                        強(qiáng)行拆除未經(jīng)批準(zhǔn)擅自設(shè)立的水文測站或者未經(jīng)同意擅自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shè)影響水文監(jiān)測的工程

                                                                                                                                                                                                                                                                                                                        0316005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2017年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未經(jīng)批準(zhǔn)擅自設(shè)立水文測站或者未經(jīng)同意擅自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shè)影響水文監(jiān)測的工程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bǔ)救措施,補(bǔ)辦有關(guān)手續(xù);無法采取補(bǔ)救措施、逾期不補(bǔ)辦或者補(bǔ)辦未被批準(zhǔn)的,責(zé)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qiáng)行拆除,所需費(fèi)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gè)人承擔(dān)。

                                                                                                                                                                                                                                                                                                                        強(qiáng)行拆除未經(jīng)批準(zhǔn)擅自設(shè)立的水文測站或者未經(jīng)同意擅自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shè)影響水文監(jiān)測的工程


                                                                                                                                                                                                                                                                                                                        23

                                                                                                                                                                                                                                                                                                                        強(qiáng)制執(zhí)行拒不服從統(tǒng)一調(diào)度和指揮

                                                                                                                                                                                                                                                                                                                        0316006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2009國務(wù)院令第552號)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jīng)營工程設(shè)施的經(jīng)營者拒不服從統(tǒng)一調(diào)度和指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責(zé)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強(qiáng)制執(zhí)行,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強(qiáng)制執(zhí)行拒不服從統(tǒng)一調(diào)度和指揮


                                                                                                                                                                                                                                                                                                                        24

                                                                                                                                                                                                                                                                                                                        強(qiáng)行拆除或封閉擅自建設(shè)取水工程或設(shè)施

                                                                                                                                                                                                                                                                                                                        0316007000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zhǔn)文件擅自建設(shè)取水工程或者設(shè)施的,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bǔ)辦有關(guān)手續(xù);逾期不補(bǔ)辦或者補(bǔ)辦未被批準(zhǔn)的,責(zé)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shè)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shè)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fèi)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dān),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強(qiáng)行拆除或封閉擅自建設(shè)取水工程或設(shè)施


                                                                                                                                                                                                                                                                                                                        25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shè)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的恢復(fù)原狀、強(qiáng)制拆除

                                                                                                                                                                                                                                                                                                                        0316008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改)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shè)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依據(jù)職權(quán),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gòu)筑物,恢復(fù)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fù)原狀的,強(qiáng)行拆除,所需費(fèi)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gè)人承擔(dān),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shè)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的恢復(fù)原狀、強(qiáng)制拆除


                                                                                                                                                                                                                                                                                                                        26

                                                                                                                                                                                                                                                                                                                        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修建的水工程、涉水建筑物、構(gòu)筑物的強(qiáng)制拆除

                                                                                                                                                                                                                                                                                                                        0316009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改)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shè)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gòu)筑物,鋪設(shè)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依據(jù)職權(quán),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bǔ)辦有關(guān)手續(xù);逾期不補(bǔ)辦或者補(bǔ)辦未被批準(zhǔn)的,責(zé)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gòu)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qiáng)行拆除,所需費(fèi)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gè)人擔(dān)負(f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修建的水工程、涉水建筑物、構(gòu)筑物的強(qiáng)制拆除


                                                                                                                                                                                                                                                                                                                        27

                                                                                                                                                                                                                                                                                                                        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bǔ)償費(fèi)的加收滯納金的強(qiáng)制執(zhí)行

                                                                                                                                                                                                                                                                                                                        0316010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bǔ)償費(fèi)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yīng)繳水土保持補(bǔ)償費(fèi)三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bǔ)償費(fèi)的加收滯納金的強(qiáng)制執(zhí)行


                                                                                                                                                                                                                                                                                                                        28

                                                                                                                                                                                                                                                                                                                        強(qiáng)行拆除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修建的水工程,或者建設(shè)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gòu)筑物、鋪高跨河管道、電纜

                                                                                                                                                                                                                                                                                                                        03B120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改)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shè)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gòu)筑物,鋪設(shè)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依據(jù)職權(quán),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bǔ)辦有關(guān)手續(xù);逾期不補(bǔ)辦或者補(bǔ)辦未被批準(zhǔn)的,責(zé)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gòu)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qiáng)行拆除,所需費(fèi)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gè)人負(fù)擔(dān),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強(qiáng)行拆除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修建的水工程,或者建設(shè)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gòu)筑物、鋪高跨河管道、電纜




                                                                                                                                                                                                                                                                                                                        四、行政征收(共5條)

                                                                                                                                                                                                                                                                                                                        序號

                                                                                                                                                                                                                                                                                                                        職權(quán)

                                                                                                                                                                                                                                                                                                                        名稱

                                                                                                                                                                                                                                                                                                                        基本編碼

                                                                                                                                                                                                                                                                                                                        職權(quán)依據(jù)

                                                                                                                                                                                                                                                                                                                        行使內(nèi)容

                                                                                                                                                                                                                                                                                                                        備注

                                                                                                                                                                                                                                                                                                                        1

                                                                                                                                                                                                                                                                                                                        漁業(yè)資源增殖保護(hù)費(fèi)征收

                                                                                                                                                                                                                                                                                                                        041700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改)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對其管理的漁業(yè)水域統(tǒng)一規(guī)劃,采取措施,增殖漁業(yè)資源??h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gè)人征收漁業(yè)資源增殖保護(hù)費(fèi),專門用于增殖和保護(hù)漁業(yè)資源。漁業(yè)資源增殖保護(hù)費(fèi)的征收辦法由國務(wù)院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cái)政部門制定,報(bào)國務(wù)院批準(zhǔn)后施行。

                                                                                                                                                                                                                                                                                                                        【行政法規(guī)】《漁業(yè)資源增殖保護(hù)費(fèi)征收使用辦法》(2011年國務(wù)院令第588號修改)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nèi)水、灘涂、領(lǐng)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殖水生動植物的單位和個(gè)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漁業(yè)資源增殖保護(hù)費(fèi)。

                                                                                                                                                                                                                                                                                                                        漁業(yè)資源增殖保護(hù)費(fèi)征收


                                                                                                                                                                                                                                                                                                                        2

                                                                                                                                                                                                                                                                                                                        水資源費(fèi)征收

                                                                                                                                                                                                                                                                                                                        041600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gè)人,應(yīng)當(dāng)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guī)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申請領(lǐng)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fèi),取得取水權(quán)。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yǎng)、圈養(yǎng)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shí)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fèi)的具體辦法,由國務(wù)院規(guī)定。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取水單位或者個(gè)人應(yīng)當(dāng)繳納水資源費(fèi)。

                                                                                                                                                                                                                                                                                                                        第三十一條 水資源費(fèi)由取水審批機(jī)關(guān)負(fù)責(zé)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審批的,水資源費(fèi)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按取水許可審批權(quán)限由審批機(jī)關(guān)征收(依據(jù)《財(cái)政部、稅務(wù)總局、水利部關(guān)于印發(fā)〈擴(kuò)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diǎn)實(shí)施辦法〉的通知》(財(cái)稅〔201780號)的精神,寧夏是水資源稅改革試點(diǎn)省份,自2017121日起,開征水資源稅后,水資源費(fèi)征收標(biāo)準(zhǔn)降為零。


                                                                                                                                                                                                                                                                                                                        3

                                                                                                                                                                                                                                                                                                                        水土保持補(bǔ)償費(fèi)征收

                                                                                                                                                                                                                                                                                                                        0416002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三十二條 開辦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chǎn)建設(shè)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yīng)當(dāng)進(jìn)行治理。

                                                                                                                                                                                                                                                                                                                        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fēng)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chǎn)建設(shè)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shè)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fù)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yīng)當(dāng)繳納水土保持補(bǔ)償費(fèi),專項(xiàng)用于水土流失預(yù)防和治理。專項(xiàng)水土流失預(yù)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fù)責(zé)組織實(shí)施。水土保持補(bǔ)償費(fèi)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wù)院財(cái)政部門、國務(wù)院價(jià)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wù)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在建設(shè)過程中和生產(chǎn)過程中發(fā)生的水土保持費(fèi)用,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財(cái)務(wù)會計(jì)制度處理。

                                                                                                                                                                                                                                                                                                                        1、縣級審批一般性生產(chǎn)建設(shè)項(xiàng)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jì)征;

                                                                                                                                                                                                                                                                                                                        2、水利部、水利廳審批開采礦產(chǎn)資源水土保持方案(在轄區(qū)內(nèi))的,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chǎn)資源按照開采量計(jì)征,對石油、天然氣按照油氣生產(chǎn)井占地面積每年計(jì)征。


                                                                                                                                                                                                                                                                                                                        4

                                                                                                                                                                                                                                                                                                                        河道采砂管理費(fèi)征收

                                                                                                                                                                                                                                                                                                                        04B1304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xiàng)l例》(2018年修訂)

                                                                                                                                                                                                                                                                                                                        第四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jīng)批準(zhǔn)的范圍和作業(yè)方式進(jìn)行,并向河道主管機(jī)關(guān)繳納管理費(fèi)。收費(fèi)的標(biāo)準(zhǔn)和計(jì)收辦法由國務(wù)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wù)院財(cái)政主管部門制定。

                                                                                                                                                                                                                                                                                                                        河道采砂管理費(fèi)征收


                                                                                                                                                                                                                                                                                                                        5

                                                                                                                                                                                                                                                                                                                        超計(jì)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水資源費(fèi)征收

                                                                                                                                                                                                                                                                                                                        04B130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九條 用水應(yīng)當(dāng)計(jì)量,并按照批準(zhǔn)的用水計(jì)劃用水。用水實(shí)行計(jì)量收費(fèi)和超定額累進(jìn)加價(jià)制度。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管理實(shí)施辦法》(2008年修訂)

                                                                                                                                                                                                                                                                                                                        第十七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gè)人應(yīng)當(dāng)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zhǔn)的年度計(jì)劃取水。超計(jì)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部分累進(jìn)收取水資源費(fèi),其中超出20%以下部分的,按水資源費(fèi)標(biāo)準(zhǔn)的2倍收取水資源費(fèi);超出20%(含20%)以上部分的,按水資源費(fèi)標(biāo)準(zhǔn)的3倍收取水資源費(fèi)。




                                                                                                                                                                                                                                                                                                                        五、行政給付(共1項(xiàng))

                                                                                                                                                                                                                                                                                                                        序號

                                                                                                                                                                                                                                                                                                                        職權(quán)

                                                                                                                                                                                                                                                                                                                        名稱

                                                                                                                                                                                                                                                                                                                        基本編碼

                                                                                                                                                                                                                                                                                                                        職權(quán)依據(jù)

                                                                                                                                                                                                                                                                                                                        行使內(nèi)容

                                                                                                                                                                                                                                                                                                                        備注

                                                                                                                                                                                                                                                                                                                        1

                                                                                                                                                                                                                                                                                                                        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人提供補(bǔ)助糧食、種苗造林補(bǔ)助費(fèi)和生活補(bǔ)助費(fèi)的給付

                                                                                                                                                                                                                                                                                                                        05B1409000

                                                                                                                                                                                                                                                                                                                        【行政法規(guī)】《退耕還林條例》(2016年國務(wù)院令第666號修改)

                                                                                                                                                                                                                                                                                                                        第三十五條 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shí)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人提供補(bǔ)助糧食、種苗造林補(bǔ)助費(fèi)和生活補(bǔ)助費(fèi)。具體補(bǔ)助標(biāo)準(zhǔn)和補(bǔ)助年限按照國務(wù)院有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

                                                                                                                                                                                                                                                                                                                        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人提供補(bǔ)助糧食、種苗造林補(bǔ)助費(fèi)和生活補(bǔ)助費(fèi)的給付



                                                                                                                                                                                                                                                                                                                        六、行政檢查30項(xiàng))

                                                                                                                                                                                                                                                                                                                        序號

                                                                                                                                                                                                                                                                                                                        職權(quán)

                                                                                                                                                                                                                                                                                                                        名稱

                                                                                                                                                                                                                                                                                                                        基本編碼

                                                                                                                                                                                                                                                                                                                        職權(quán)依據(jù)

                                                                                                                                                                                                                                                                                                                        行使內(nèi)容

                                                                                                                                                                                                                                                                                                                        備注

                                                                                                                                                                                                                                                                                                                          對種子、農(nóng)藥的監(jiān)督檢查

                                                                                                                                                                                                                                                                                                                          061700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四十九條 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zhí)法機(jī)關(guān)。種子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wù)時(shí)應(yīng)當(dāng)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jiān)督檢查職責(zé)時(shí),有權(quán)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jìn)入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進(jìn)行現(xiàn)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jìn)行取樣測試、試驗(yàn)或者檢驗(yàn);

                                                                                                                                                                                                                                                                                                                          (三)查閱、復(fù)制有關(guān)合同、票據(jù)、賬簿、生產(chǎn)經(jīng)營檔案及其他有關(guān)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jù)證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工具、設(shè)備及運(yùn)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場所。

                                                                                                                                                                                                                                                                                                                          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quán),當(dāng)事人應(yīng)當(dāng)協(xié)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zhí)法機(jī)構(gòu)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jī)構(gòu),可以開展種子執(zhí)法相關(guān)工作。

                                                                                                                                                                                                                                                                                                                          【部門規(guī)章】《農(nóng)藥管理?xiàng)l例實(shí)施辦法》(2007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9號)

                                                                                                                                                                                                                                                                                                                          第二條第三款 縣和設(shè)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fù)責(zé)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農(nóng)藥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對農(nóng)業(yè)投入品的監(jiān)督檢查(含種子、農(nóng)藥、肥料、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監(jiān)督檢查


                                                                                                                                                                                                                                                                                                                            對奶畜飼養(yǎng)以及生鮮乳生產(chǎn)、收購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檢查

                                                                                                                                                                                                                                                                                                                            0617002000

                                                                                                                                                                                                                                                                                                                            【行政法規(guī)】《乳品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08年國務(wù)院令第536號)

                                                                                                                                                                                                                                                                                                                            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負(fù)責(zé)奶畜飼養(yǎng)以及生鮮乳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收購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加強(qiáng)對奶畜飼養(yǎng)以及生鮮乳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收購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款 畜牧獸醫(yī)、質(zhì)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yīng)當(dāng)定期開展監(jiān)督抽查,并記錄監(jiān)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jié)果。需要對乳品進(jìn)行抽樣檢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費(fèi)用,所需費(fèi)用由同級財(cái)政列支。

                                                                                                                                                                                                                                                                                                                            對奶畜飼養(yǎng)以及生鮮乳生產(chǎn)、收購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檢查


                                                                                                                                                                                                                                                                                                                              對畜產(chǎn)品質(zhì)量的檢查

                                                                                                                                                                                                                                                                                                                              0617003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修正)

                                                                                                                                                                                                                                                                                                                              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yīng)當(dāng)組織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guān)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guān)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加強(qiáng)對畜禽飼養(yǎng)環(huán)境、種畜禽質(zhì)量、畜禽交易與運(yùn)輸、畜禽屠宰以及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

                                                                                                                                                                                                                                                                                                                              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制定畜禽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抽查計(jì)劃,并按照計(jì)劃開展監(jiān)督抽查工作。

                                                                                                                                                                                                                                                                                                                              對畜產(chǎn)品質(zhì)量的檢查


                                                                                                                                                                                                                                                                                                                                對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檢查

                                                                                                                                                                                                                                                                                                                                0617004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6年國務(wù)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九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工業(yè)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zhì)量監(jiān)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guān)部門按照各自職責(zé),負(fù)責(zé)本行政區(qū)域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人員在農(nóng)田、場院等場所進(jìn)行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檢查時(sh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關(guān)單位和個(gè)人了解情況,查閱、復(fù)制有關(guān)資料;

                                                                                                                                                                                                                                                                                                                                (二)查驗(yàn)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證書、牌照及有關(guān)操作證件;

                                                                                                                                                                                                                                                                                                                                (三)檢查危及人身財(cái)產(chǎn)安全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的安全狀況,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責(zé)令當(dāng)事人立即停止作業(yè)或者停止農(nóng)業(yè)機(jī)械的轉(zhuǎn)移,并進(jìn)行維修;

                                                                                                                                                                                                                                                                                                                                (四)責(zé)令農(nóng)業(yè)機(jī)械操作人員改正違規(guī)操作行為。

                                                                                                                                                                                                                                                                                                                                對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檢查


                                                                                                                                                                                                                                                                                                                                  對動物防疫工作以及重大動物疫情、及動物產(chǎn)品出縣(市、市轄區(qū))的監(jiān)督檢查

                                                                                                                                                                                                                                                                                                                                  061700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依照本法規(guī)定,負(fù)責(zé)動物、動物產(chǎn)品的檢疫工作。

                                                                                                                                                                                                                                                                                                                                  第二十六條 經(jīng)營動物、動物產(chǎn)品的集貿(mào)市場應(yīng)當(dāng)具備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具體辦法由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制定。

                                                                                                                                                                                                                                                                                                                                  十八條 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依照本法和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對動物、動物產(chǎn)品實(shí)施檢疫。

                                                                                                                                                                                                                                                                                                                                  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jī)構(gòu)的官方獸醫(yī)具體實(shí)施動物、動物產(chǎn)品檢疫。

                                                                                                                                                                                                                                                                                                                                  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執(zhí)行監(jiān)督檢查任務(wù),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guān)單位和個(gè)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chǎn)品按照規(guī)定采樣、留驗(yàn)、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chǎn)品及相關(guān)物品進(jìn)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yīng)當(dāng)檢疫而未經(jīng)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chǎn)品,具備補(bǔ)檢條件的實(shí)施補(bǔ)檢,不具備補(bǔ)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

                                                                                                                                                                                                                                                                                                                                  (四)查驗(yàn)檢疫證明、檢疫標(biāo)志和畜禽標(biāo)識;

                                                                                                                                                                                                                                                                                                                                  (五)進(jìn)入有關(guān)場所調(diào)查取證,查閱、復(fù)制與動物防疫有關(guān)的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根據(jù)動物疫病預(yù)防、控制需要,經(jīng)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zhǔn),可以在車站、港口、機(jī)場等相關(guān)場所派駐官方獸醫(yī)或者工作人員。

                                                                                                                                                                                                                                                                                                                                  對動物防疫工作以及重大動物疫情、動物及動物產(chǎn)品出縣(市、市轄區(qū))的監(jiān)督檢查


                                                                                                                                                                                                                                                                                                                                    對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檢查

                                                                                                                                                                                                                                                                                                                                    0617006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法》(2022年修訂)

                                                                                                                                                                                                                                                                                                                                    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建立健全隨機(jī)抽查機(jī)制,按照監(jiān)督抽查計(jì)劃,組織開展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抽查。

                                                                                                                                                                                                                                                                                                                                    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抽查檢測應(yīng)當(dāng)委托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檢測機(jī)構(gòu)進(jìn)行。監(jiān)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fèi)用,抽取的樣品應(yīng)當(dāng)按照市場價(jià)格支付費(fèi)用,并不得超過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數(shù)量。

                                                                                                                                                                                                                                                                                                                                    上級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監(jiān)督抽查的同批次農(nóng)產(chǎn)品,下級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復(fù)抽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在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chǎn)、銷售的農(nóng)產(chǎn)品進(jìn)行現(xiàn)場檢查,調(diào)查了解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的有關(guān)情況,查閱、復(fù)制與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有關(guān)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jīng)檢測不符合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農(nóng)產(chǎn)品,有權(quán)查封、扣押。

                                                                                                                                                                                                                                                                                                                                    對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檢查


                                                                                                                                                                                                                                                                                                                                      對生豬、牛羊和家禽屠宰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0617007000

                                                                                                                                                                                                                                                                                                                                      【行政法規(guī)】《生豬屠宰管理?xiàng)l例》(2021年修改)

                                                                                                                                                                                                                                                                                                                                      第三條 國務(wù)院商務(wù)主管部門負(fù)責(zé)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y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wù)主管部門負(fù)責(zé)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生豬屠宰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ān)部門在各自職責(zé)范圍內(nèi)負(fù)責(zé)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guān)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嚴(yán)格履行職責(zé),加強(qiáng)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

                                                                                                                                                                                                                                                                                                                                      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進(jìn)入生豬屠宰等有關(guān)場所實(shí)施現(xiàn)場檢查;

                                                                                                                                                                                                                                                                                                                                      ()向有關(guān)單位和個(gè)人了解情況;

                                                                                                                                                                                                                                                                                                                                      ()查閱、復(fù)制有關(guān)記錄、票據(jù)以及其他資料;

                                                                                                                                                                                                                                                                                                                                      ()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guān)的場所、設(shè)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guān)的生豬、生豬產(chǎn)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shè)備。

                                                                                                                                                                                                                                                                                                                                      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時(shí),監(jiān)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yīng)當(dāng)出示執(zhí)法證件。

                                                                                                                                                                                                                                                                                                                                      對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jìn)行的監(jiān)督檢查,有關(guān)單位和個(gè)人應(yīng)當(dāng)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對生豬、牛羊和家禽屠宰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對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轉(zhuǎn)基因食品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

                                                                                                                                                                                                                                                                                                                                        0617008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管理?xiàng)l例》(2017年修訂)

                                                                                                                                                                                                                                                                                                                                        第四條 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fù)責(zé)全國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fù)責(zé)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guān)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負(fù)責(zé)轉(zhuǎn)基因食品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zé)時(shí),有權(quán)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yàn)、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或者進(jìn)口、出口的單位和個(gè)人、利害關(guān)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與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有關(guān)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

                                                                                                                                                                                                                                                                                                                                        (二)查閱或者復(fù)制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研究、試驗(yàn)、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或者進(jìn)口、出口的有關(guān)檔案、賬冊和資料等;

                                                                                                                                                                                                                                                                                                                                        (三)要求有關(guān)單位和個(gè)人就有關(guān)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責(zé)令違反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gè)人停止違法行為;

                                                                                                                                                                                                                                                                                                                                        (五)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yàn)、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或者進(jìn)口、出口的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實(shí)施封存或者扣押。

                                                                                                                                                                                                                                                                                                                                        對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轉(zhuǎn)基因食品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


                                                                                                                                                                                                                                                                                                                                          對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和維修配件經(jīng)營的監(jiān)督檢查

                                                                                                                                                                                                                                                                                                                                          0617009000

                                                                                                                                                                                                                                                                                                                                          【部門規(guī)章】《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管理規(guī)定》(農(nóng)業(yè)部令2019年修訂)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zé)分工,負(fù)責(zé)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和維修配件經(jīng)營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保護(hù)農(nóng)業(yè)機(jī)械消費(fèi)者的合法權(quán)益。

                                                                                                                                                                                                                                                                                                                                          十六條 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yīng)當(dāng)按照各自職責(zé),密切配合,加強(qiáng)對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者的從業(yè)資格、維修人員資格、維修質(zhì)量、維修設(shè)備和檢測儀器技術(shù)狀態(tài)以及安全生產(chǎn)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對農(nóng)業(yè)機(jī)械維修和維修配件經(jīng)營的監(jiān)督檢查


                                                                                                                                                                                                                                                                                                                                            對漁業(yè)水域環(huán)境的監(jiān)測和水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檢查

                                                                                                                                                                                                                                                                                                                                            0617010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辦法》(2015年)

                                                                                                                                                                                                                                                                                                                                            第二十條 自治區(qū)應(yīng)當(dāng)推行漁業(yè)標(biāo)準(zhǔn)化生產(chǎn),鼓勵生產(chǎn)無公害水產(chǎn)品。從事養(yǎng)殖生產(chǎn)的單位和個(gè)人應(yīng)當(dāng)保護(hù)水域生態(tài)環(huán)境,科學(xué)確定養(yǎng)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使用藥物,不得造成水域環(huán)境污染。任何單位和個(gè)人不得生產(chǎn)、銷售和使用國家禁用的漁藥和含有毒有害的餌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加強(qiáng)對漁業(yè)水域環(huán)境的監(jiān)測和水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的檢測,并加強(qiáng)漁業(yè)生產(chǎn)中使用漁藥、漁用飼料等的監(jiān)督檢查。

                                                                                                                                                                                                                                                                                                                                            對漁業(yè)水域環(huán)境的監(jiān)測和水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檢查


                                                                                                                                                                                                                                                                                                                                              對植物產(chǎn)品檢疫的監(jiān)督檢查

                                                                                                                                                                                                                                                                                                                                              0617013000

                                                                                                                                                                                                                                                                                                                                              【行政法規(guī)】《植物檢疫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7號修訂)

                                                                                                                                                                                                                                                                                                                                              第七條 調(diào)運(yùn)植物和植物產(chǎn)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jīng)過檢疫:

                                                                                                                                                                                                                                                                                                                                              1. 列入應(yīng)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chǎn)品名單的,運(yùn)出發(fā)生疫情的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之前,必須經(jīng)過檢疫;

                                                                                                                                                                                                                                                                                                                                              (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yīng)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chǎn)品名單和運(yùn)往何地,在調(diào)運(yùn)之前,都必須經(jīng)過檢疫;

                                                                                                                                                                                                                                                                                                                                              第八條 第三款對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yùn)載工具、場地、倉庫等也應(yīng)實(shí)施檢疫。如已被污染,托運(yùn)人應(yīng)按植物檢疫機(jī)構(gòu)的要求處理。

                                                                                                                                                                                                                                                                                                                                              對植物產(chǎn)品檢疫監(jiān)督檢查


                                                                                                                                                                                                                                                                                                                                                對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地理標(biāo)志農(nóng)產(chǎn)品和綠色食品監(jiān)督管理

                                                                                                                                                                                                                                                                                                                                                0617014000

                                                                                                                                                                                                                                                                                                                                                【部門規(guī)章】《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管理辦法》(2007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6號修正)第三十三條 農(nóng)業(yè)部、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yàn)檢疫總局、國家認(rèn)證認(rèn)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務(wù)院有關(guān)部門根據(jù)職責(zé)分工依法組織對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銷售和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標(biāo)志使用等活動進(jìn)行監(jiān)督管理。

                                                                                                                                                                                                                                                                                                                                                (一)查閱或者要求生產(chǎn)者、銷售者提供有關(guān)材料;

                                                                                                                                                                                                                                                                                                                                                (二)對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產(chǎn)地認(rèn)定工作進(jìn)行監(jiān)督;

                                                                                                                                                                                                                                                                                                                                                (三)對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認(rèn)證機(jī)構(gòu)的認(rèn)證工作進(jìn)行監(jiān)督;

                                                                                                                                                                                                                                                                                                                                                (四)對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的檢測機(jī)構(gòu)的檢測工作進(jìn)行檢查;

                                                                                                                                                                                                                                                                                                                                                (五)對使用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標(biāo)志的產(chǎn)品進(jìn)行檢查、檢驗(yàn)和鑒定;

                                                                                                                                                                                                                                                                                                                                                (六)必要時(shí)對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經(jīng)營場所進(jìn)行檢查。

                                                                                                                                                                                                                                                                                                                                                對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地理標(biāo)志農(nóng)產(chǎn)品和綠色食品監(jiān)督管理


                                                                                                                                                                                                                                                                                                                                                  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包裝標(biāo)識、標(biāo)志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0617015000

                                                                                                                                                                                                                                                                                                                                                  【部門規(guī)章】《農(nóng)產(chǎn)品地理標(biāo)志管理辦法》(2007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11號)

                                                                                                                                                                                                                                                                                                                                                  第十八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加強(qiáng)農(nóng)產(chǎn)品地理標(biāo)志監(jiān)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biāo)志農(nóng)產(chǎn)品的地域范圍、標(biāo)志使用等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

                                                                                                                                                                                                                                                                                                                                                  【部門規(guī)章】《綠色食品標(biāo)志管理辦法》(2022修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綠色食品及綠色食品標(biāo)志進(jìn)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加強(qiáng)綠色食品標(biāo)志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依法對轄區(qū)內(nèi)綠色食品產(chǎn)地環(huán)境、產(chǎn)品質(zhì)量、包裝標(biāo)識、標(biāo)志使用等情況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

                                                                                                                                                                                                                                                                                                                                                  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包裝標(biāo)識、標(biāo)志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對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和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

                                                                                                                                                                                                                                                                                                                                                    0617016000

                                                                                                                                                                                                                                                                                                                                                    【部門規(guī)章】《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

                                                                                                                                                                                                                                                                                                                                                    三十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建立健全日常監(jiān)管制度,對轄區(qū)內(nèi)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和人員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情況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

                                                                                                                                                                                                                                                                                                                                                    對動物診療機(jī)構(gòu)和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


                                                                                                                                                                                                                                                                                                                                                      對農(nóng)作物病蟲害專業(yè)化統(tǒng)防統(tǒng)治的監(jiān)督檢查

                                                                                                                                                                                                                                                                                                                                                      0617017000

                                                                                                                                                                                                                                                                                                                                                      【部門規(guī)章】《農(nóng)作物病蟲害專業(yè)化防治服務(wù)管理辦法》(2021年農(nóng)業(yè)部公告第417號)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加強(qiáng)對專業(yè)化防治服務(wù)組織的管理,并為專業(yè)化防治服務(wù)組織提供技術(shù)培訓(xùn)、指導(dǎo)、服務(wù),規(guī)范服務(wù)行為。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所屬的植保工作機(jī)構(gòu)(以下簡稱植保機(jī)構(gòu))承擔(dān)。

                                                                                                                                                                                                                                                                                                                                                      對農(nóng)作物病蟲害專業(yè)化統(tǒng)防統(tǒng)治組織服務(wù)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對獸藥的監(jiān)督檢查

                                                                                                                                                                                                                                                                                                                                                        0617018000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xiàng)l例》(2020修訂)

                                                                                                                                                                                                                                                                                                                                                        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負(fù)責(zé)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獸藥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獸藥監(jiān)督管理權(quán)。

                                                                                                                                                                                                                                                                                                                                                        獸藥檢驗(yàn)工作由國務(wù)院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設(shè)立的獸藥檢驗(yàn)機(jī)構(gòu)承擔(dān)。國務(wù)院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需要認(rèn)定其他檢驗(yàn)機(jī)構(gòu)承擔(dān)獸藥檢驗(yàn)工作。

                                                                                                                                                                                                                                                                                                                                                        當(dāng)事人對獸藥檢驗(yàn)結(jié)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yàn)結(jié)果之日起7個(gè)工作日內(nèi)向?qū)嵤z驗(yàn)的機(jī)構(gòu)或者上級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設(shè)立的檢驗(yàn)機(jī)構(gòu)申請復(fù)檢。

                                                                                                                                                                                                                                                                                                                                                        第四十六條 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時(shí),對有證據(jù)證明可能是假、劣獸藥的,應(yīng)當(dāng)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qiáng)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強(qiáng)制措施之日起7個(gè)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yàn)的,應(yīng)當(dāng)自檢驗(yàn)報(bào)告書發(fā)出之日起15個(gè)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yīng)當(dāng)解除行政強(qiáng)制措施;需要暫停生產(chǎn)的,由國務(wù)院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quán)限作出決定;需要暫停經(jīng)營、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quán)限作出決定。

                                                                                                                                                                                                                                                                                                                                                        未經(jīng)行政強(qiáng)制措施決定機(jī)關(guān)或者其上級機(jī)關(guān)批準(zhǔn),不得擅自轉(zhuǎn)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guān)材料。

                                                                                                                                                                                                                                                                                                                                                        第七十四條 水產(chǎn)養(yǎng)殖中的獸藥使用、獸藥殘留檢測和監(jiān)督管理以及水產(chǎn)養(yǎng)殖過程中違法用藥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yè)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jiān)督管理機(jī)構(gòu)負(fù)責(zé)。

                                                                                                                                                                                                                                                                                                                                                        【部門規(guī)章】《獸藥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管理辦法》(2022修訂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對上市獸藥產(chǎn)品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應(yīng)當(dāng)撤銷、吊銷、注銷獸藥產(chǎn)品批準(zhǔn)文號或者獸藥生產(chǎn)許可證的,及時(shí)報(bào)發(fā)證機(jī)關(guān)處理。

                                                                                                                                                                                                                                                                                                                                                        對獸藥的監(jiān)督檢查


                                                                                                                                                                                                                                                                                                                                                          對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chǎn)品的經(jīng)營利用的監(jiān)督檢查

                                                                                                                                                                                                                                                                                                                                                          0617019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hù)實(shí)施條例》(2013年國務(wù)院令第645號修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yīng)當(dāng)對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chǎn)品的經(jīng)營利用建立監(jiān)督檢查制度,加強(qiáng)對經(jīng)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chǎn)品的監(jiān)督管理。

                                                                                                                                                                                                                                                                                                                                                          對進(jìn)入集貿(mào)市場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chǎn)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jìn)行監(jiān)督管理,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協(xié)助;在集貿(mào)市場以外經(jīng)營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chǎn)品,由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quán)的單位進(jìn)行監(jiān)督管理。

                                                                                                                                                                                                                                                                                                                                                          對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chǎn)品的經(jīng)營利用的監(jiān)督檢查



                                                                                                                                                                                                                                                                                                                                                            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yùn)輸、儲存以及病原微生物實(shí)驗(yàn)室的監(jiān)督檢查

                                                                                                                                                                                                                                                                                                                                                            0617020000

                                                                                                                                                                                                                                                                                                                                                            【行政法規(guī)】《病原微生物實(shí)驗(yàn)室生物安全管理?xiàng)l例》(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zé):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yùn)輸、儲存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guān)實(shí)驗(yàn)活動的實(shí)驗(yàn)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

                                                                                                                                                                                                                                                                                                                                                            (三)對實(shí)驗(yàn)室或者實(shí)驗(yàn)室的設(shè)立單位培訓(xùn)、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

                                                                                                                                                                                                                                                                                                                                                            (四)對實(shí)驗(yàn)室是否按照有關(guān)國家標(biāo)準(zhǔn)、技術(shù)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guān)實(shí)驗(yàn)活動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shí)驗(yàn)室執(zhí)行國家有關(guān)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家標(biāo)準(zhǔn)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bào)告,切實(shí)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zé)。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hù)主管部門在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zé)時(shí),有權(quán)進(jìn)入被檢查單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擴(kuò)散現(xiàn)場調(diào)查取證、采集樣品,查閱復(fù)制有關(guān)資料。需要進(jìn)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guān)實(shí)驗(yàn)活動的實(shí)驗(yàn)室調(diào)查取證、采集樣品的,應(yīng)當(dāng)指定或者委托專業(yè)機(jī)構(gòu)實(shí)施。被檢查單位應(yīng)當(dāng)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對病原微生物菌 (毒)種、樣本的采集、運(yùn)輸、儲存以及病原微生物實(shí)驗(yàn)室的監(jiān)督檢查


                                                                                                                                                                                                                                                                                                                                                              對農(nóng)作物種子質(zhì)量監(jiān)督檢查

                                                                                                                                                                                                                                                                                                                                                              061702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第三條 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nóng)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農(nóng)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ān)部門應(yīng)當(dāng)采取措施,加強(qiáng)種子執(zhí)法和監(jiān)督,依法懲處侵害農(nóng)民權(quán)益的種子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加強(qiáng)對種子質(zhì)量的監(jiān)督檢查。種子質(zhì)量管理辦法、行業(yè)標(biāo)準(zhǔn)和檢驗(yàn)方法,由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制定。

                                                                                                                                                                                                                                                                                                                                                              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可以采用國家規(guī)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種子品種進(jìn)行檢測,檢測結(jié)果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依據(jù)。被檢查人對檢測結(jié)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fù)檢,復(fù)檢不得采用同一檢測方法。因檢測結(jié)果錯(cuò)誤給當(dāng)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第四十條第一款 農(nóng)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種子質(zhì)量檢驗(yàn)機(jī)構(gòu)對種子質(zhì)量進(jìn)行檢驗(yàn)。

                                                                                                                                                                                                                                                                                                                                                              四十九條第一款 農(nóng)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zhí)法機(jī)關(guān)。種子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wù)時(shí)應(yīng)當(dāng)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農(nóng)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jiān)督檢查職責(zé)時(shí),有權(quán)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jìn)入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進(jìn)行現(xiàn)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jìn)行取樣測試、試驗(yàn)或者檢驗(yàn);

                                                                                                                                                                                                                                                                                                                                                              (三)查閱、復(fù)制有關(guān)合同、票據(jù)、賬簿、生產(chǎn)經(jīng)營檔案及其他有關(guān)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jù)證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工具、設(shè)備及運(yùn)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場所。

                                                                                                                                                                                                                                                                                                                                                              【部門規(guī)章】《農(nóng)作物種子質(zhì)量監(jiān)督抽查管理辦法》(2005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50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jiān)督抽查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guān)種子管理機(jī)構(gòu)和種子質(zhì)量檢驗(yàn)機(jī)構(gòu)對生產(chǎn)、銷售的農(nóng)作物種子進(jìn)行扦樣、檢驗(yàn),并按規(guī)定對抽查結(jié)果公布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fù)責(zé)監(jiān)督抽查的組織實(shí)施和結(jié)果處理。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種子質(zhì)量檢驗(yàn)機(jī)構(gòu)和(或)種子管理機(jī)構(gòu)(以下簡稱承檢機(jī)構(gòu))負(fù)責(zé)抽查樣品的扦樣工作,種子質(zhì)量檢驗(yàn)機(jī)構(gòu)(以下簡稱檢驗(yàn)機(jī)構(gòu))負(fù)責(zé)抽查樣品的檢驗(yàn)工作。

                                                                                                                                                                                                                                                                                                                                                              第八條第一款 農(nóng)業(yè)部負(fù)責(zé)制定全國監(jiān)督抽查規(guī)劃和本級監(jiān)督抽查計(jì)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全國規(guī)劃和當(dāng)?shù)貙?shí)際情況制定相應(yīng)監(jiān)督抽查計(jì)劃。

                                                                                                                                                                                                                                                                                                                                                              【部門規(guī)章】《農(nóng)作物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管理辦法》(農(nóng)業(yè)部令2022年第2號)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按照職責(zé)分工,負(fù)責(zé)農(nóng)作物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受理、審核、核發(fā)和監(jiān)管工作。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對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行為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不符合本辦法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有關(guān)規(guī)定進(jìn)行處理。

                                                                                                                                                                                                                                                                                                                                                              對農(nóng)作物種子質(zhì)量監(jiān)督檢查


                                                                                                                                                                                                                                                                                                                                                              20

                                                                                                                                                                                                                                                                                                                                                              水土保持情況監(jiān)督檢查

                                                                                                                                                                                                                                                                                                                                                              061600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fù)責(zé)對水土保持情況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在其管轄范圍內(nèi)可以行使國務(wù)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職權(quán)。

                                                                                                                                                                                                                                                                                                                                                              1.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或政府授權(quán),對縣境內(nèi)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與水土保持有關(guān)的行為活動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的監(jiān)察、督導(dǎo)、檢查及處理,如實(shí)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理等。

                                                                                                                                                                                                                                                                                                                                                              2.水土保持檢查情況主要包括三個(gè)方面:一是水土保持監(jiān)督管理貫徹落實(shí)水土保持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普及、配套法規(guī)政策體系的建設(shè)、監(jiān)督執(zhí)法隊(duì)伍的建設(shè)以及生產(chǎn)建設(shè)單位落實(shí)水土保持“三同時(shí)”制度情況等;二是水土流失預(yù)防和治理開展情況,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重點(diǎn)預(yù)防區(qū)和重點(diǎn)治理區(qū)的劃定、水土保持規(guī)劃的編制、重點(diǎn)治理項(xiàng)目的安排和實(shí)施、經(jīng)費(fèi)保障等;三是水土保持科技支撐服務(wù)開展情況,主要包括水土保持監(jiān)測網(wǎng)絡(luò)建設(shè)與監(jiān)測預(yù)報(bào)、技術(shù)標(biāo)準(zhǔn)制定、科學(xué)研究與技術(shù)創(chuàng)新,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編制、驗(yàn)收和監(jiān)理監(jiān)測的技術(shù)服務(wù)等。設(shè)區(qū)的市境內(nèi)。


                                                                                                                                                                                                                                                                                                                                                              21

                                                                                                                                                                                                                                                                                                                                                              水工程安全管理監(jiān)督檢查

                                                                                                                                                                                                                                                                                                                                                              0616002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改)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yīng)當(dāng)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水工程,特別是水壩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險(xiǎn)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加強(qiáng)對水工程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yīng)當(dāng)組織有關(guān)部門加強(qiáng)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jiān)督管理。對未達(dá)到設(shè)計(jì)洪水標(biāo)準(zhǔn)、抗震設(shè)防要求或者有嚴(yán)重質(zhì)量缺陷的險(xiǎn)壩,大壩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組織有關(guān)單位采取除險(xiǎn)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險(xiǎn)或者重建,有關(guān)人民政府應(yīng)當(dāng)優(yōu)先安排所需資金。對可能出現(xiàn)垮壩的水庫,應(yīng)當(dāng)事先制定應(yīng)急搶險(xiǎn)和居民臨時(shí)撤離方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guān)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加強(qiáng)對尾礦壩的監(jiān)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dǎo)致垮壩。

                                                                                                                                                                                                                                                                                                                                                              【行政法規(guī)】《水庫大壩安全管理?xiàng)l例》(2018修訂

                                                                                                                                                                                                                                                                                                                                                              國務(wù)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wù)院有關(guān)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shí)施監(jiān)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guān)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大壩安全實(shí)施監(jiān)督。

                                                                                                                                                                                                                                                                                                                                                              【地方政府規(guī)章】《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安全生產(chǎn)行政責(zé)任規(guī)定》(2021修正

                                                                                                                                                                                                                                                                                                                                                              條 負(fù)有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職責(zé)的下列部門依照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zé)范圍內(nèi)對有關(guān)行業(yè)、領(lǐng)域的安全生產(chǎn)工作實(shí)施監(jiān)督管理:(十)水利部門負(fù)責(zé)水利行業(yè)安全生產(chǎn)工作,負(fù)責(zé)水利建設(shè)工程以及水利工程設(shè)施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牽頭負(fù)責(zé)河道采砂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勢穩(wěn)定和堤防安全。

                                                                                                                                                                                                                                                                                                                                                              負(fù)責(zé)縣級行政區(qū)域內(nèi)水工程安全的組織、管理、協(xié)調(diào)、監(jiān)督、指導(dǎo)等工作


                                                                                                                                                                                                                                                                                                                                                              22

                                                                                                                                                                                                                                                                                                                                                              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單位及檢測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0616003000

                                                                                                                                                                                                                                                                                                                                                              【行政法規(guī)】《建設(shè)工程質(zhì)量管理?xiàng)l例》(20199修訂)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shí)行建設(shè)工程質(zhì)量監(jiān)督管理制度。國務(wù)院建設(shè)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shè)工程質(zhì)量實(shí)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國務(wù)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guān)部門按照國務(wù)院規(guī)定的職責(zé)分工,負(fù)責(zé)對全國的有關(guān)專業(yè)建設(shè)工程質(zhì)量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shè)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建設(shè)工程質(zhì)量實(shí)施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guān)部門在各自的職責(zé)范圍內(nèi),負(fù)責(zé)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專業(yè)建設(shè)工程質(zhì)量的監(jiān)督管理。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加強(qiáng)對檢測單位及其質(zhì)量檢測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nèi)容:

                                                                                                                                                                                                                                                                                                                                                              (一)是否符合資質(zhì)等級標(biāo)準(zhǔn);

                                                                                                                                                                                                                                                                                                                                                              (二)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zhuǎn)讓《資質(zhì)等級證書》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轉(zhuǎn)包、違規(guī)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關(guān)標(biāo)準(zhǔn)和規(guī)定進(jìn)行檢測;

                                                                                                                                                                                                                                                                                                                                                              (五)是否按照規(guī)定在質(zhì)量檢測報(bào)告上簽字蓋章,質(zhì)量檢測報(bào)告是否真實(shí);

                                                                                                                                                                                                                                                                                                                                                              (六)儀器設(shè)備的運(yùn)行、檢定和校準(zhǔn)情況;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xiàng)。

                                                                                                                                                                                                                                                                                                                                                              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應(yīng)當(dāng)加強(qiáng)對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zhì)量檢測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負(fù)責(zé)縣級行政區(qū)域內(nèi)水利工程質(zhì)量檢測單位及檢測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23

                                                                                                                                                                                                                                                                                                                                                              水利工程招投標(biāo)監(jiān)督檢查

                                                                                                                                                                                                                                                                                                                                                              0616004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biāo)投標(biāo)法》(2017年修正)

                                                                                                                                                                                                                                                                                                                                                              第七條 招標(biāo)投標(biāo)活動及其當(dāng)事人應(yīng)當(dāng)接受依法實(shí)施的監(jiān)督。

                                                                                                                                                                                                                                                                                                                                                              有關(guān)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招標(biāo)投標(biāo)活動實(shí)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biāo)投標(biāo)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biāo)投標(biāo)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及有關(guān)部門的具體職權(quán)劃分,由國務(wù)院規(guī)定。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wù)院辦公廳印發(fā)國務(wù)院有關(guān)部門實(shí)施招標(biāo)投標(biāo)活動行政監(jiān)督職責(zé)分工意見的通知》

                                                                                                                                                                                                                                                                                                                                                              三、對于招投標(biāo)過程(包括招標(biāo)、投標(biāo)、開標(biāo)、評標(biāo)、中標(biāo))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biāo)底、串通招標(biāo)、串通投標(biāo)、歧視排斥投標(biāo)等違法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按現(xiàn)行的職責(zé)分工,分別由有關(guān)行政主管部門負(fù)責(zé)并受理投標(biāo)人和其他利害關(guān)系人的投訴。按照這一原則,工業(yè)(含內(nèi)貿(mào))、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chǎn)業(yè)等行業(yè)和產(chǎn)業(yè)項(xiàng)目的招投標(biāo)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分別由經(jīng)貿(mào)、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chǎn)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負(fù)責(zé);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shè)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shè)備的安裝項(xiàng)目和市政工程項(xiàng)目的招投標(biāo)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由建設(shè)行政主管

                                                                                                                                                                                                                                                                                                                                                              負(fù)責(zé)縣級行政區(qū)域內(nèi)水利行業(yè)水利工程招投標(biāo)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


                                                                                                                                                                                                                                                                                                                                                              24

                                                                                                                                                                                                                                                                                                                                                              水利工程建設(shè)項(xiàng)目稽察與監(jiān)督檢查

                                                                                                                                                                                                                                                                                                                                                              0616005000

                                                                                                                                                                                                                                                                                                                                                              【行政法規(guī)】《建設(shè)工程勘察設(shè)計(jì)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7號修改)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shè)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guān)部門應(yīng)當(dāng)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加強(qiáng)對建設(shè)工程勘察、設(shè)計(jì)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建設(shè)工程勘察、設(shè)計(jì)單位必須依法進(jìn)行建設(shè)工程勘察、設(shè)計(jì),嚴(yán)格執(zhí)行工程建設(shè)強(qiáng)制性標(biāo)準(zhǔn),并對建設(shè)工程勘察、設(shè)計(jì)的質(zhì)量負(fù)責(zé)。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建設(shè)監(jiān)理規(guī)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號)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應(yīng)當(dāng)加強(qiáng)對水利工程建設(shè)監(jiān)理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項(xiàng)目法人和監(jiān)理單位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工程建設(shè)強(qiáng)制性標(biāo)準(zhǔn)以及履行監(jiān)理合同的情況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建設(shè)安全生產(chǎn)管理規(guī)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號修正)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按照分級管理權(quán)限,負(fù)責(zé)水利工程建設(shè)安全生產(chǎn)的監(jiān)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jī)構(gòu)委托的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機(jī)構(gòu),負(fù)責(zé)水利工程施工現(xiàn)場的具體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fù)責(zé)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shè)安全生產(chǎn)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zé)是:(二)監(jiān)督、指導(dǎo)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shè)安全生產(chǎn)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shè)安全生產(chǎn)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規(guī)范性文件】《水利部關(guān)于印發(fā)<水利建設(shè)項(xiàng)目稽察辦法>的通知》(水安監(jiān)〔2017341號)

                                                                                                                                                                                                                                                                                                                                                              第五條 水利稽察實(shí)行分級組織、分工負(fù)責(zé)的工作機(jī)制。

                                                                                                                                                                                                                                                                                                                                                              水利部負(fù)責(zé)指導(dǎo)全國水利稽察工作,組織對重大水利工程項(xiàng)目和有中央投資的其他水利建設(shè)項(xiàng)目進(jìn)行稽察,對整改情況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

                                                                                                                                                                                                                                                                                                                                                              流域機(jī)構(gòu)負(fù)責(zé)對所管轄的水利建設(shè)項(xiàng)目進(jìn)行稽察,組織落實(shí)整改工作;受水利部委托對地方水利建設(shè)項(xiàng)目進(jìn)行稽察,對流域內(nèi)水利建設(shè)項(xiàng)目稽察整改情況進(jìn)行監(jiān)督檢查。

                                                                                                                                                                                                                                                                                                                                                              負(fù)責(zé)縣級行政區(qū)域水利行業(yè)水利工程建設(shè)項(xiàng)目督查及檢查工作;

                                                                                                                                                                                                                                                                                                                                                              督導(dǎo)、組織稽察、督查及檢查問題整改意見的落實(shí)。

                                                                                                                                                                                                                                                                                                                                                              負(fù)責(zé)將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督查、檢查的水利市場主體行為信用信息記錄匯總上報(bào)自治區(qū)水利廳。


                                                                                                                                                                                                                                                                                                                                                              25

                                                                                                                                                                                                                                                                                                                                                              對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實(shí)行全過程監(jiān)督

                                                                                                                                                                                                                                                                                                                                                              0616006000

                                                                                                                                                                                                                                                                                                                                                              【行政法規(guī)】《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shè)征地補(bǔ)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9號)

                                                                                                                                                                                                                                                                                                                                                              第五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fù)責(zé)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和領(lǐng)導(dǎo);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移民管理機(jī)構(gòu),負(fù)責(zé)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實(shí)行全過程監(jiān)督。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wù)院移民管理機(jī)構(gòu)應(yīng)當(dāng)加強(qiáng)對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的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問題應(yīng)當(dāng)及時(shí)采取措施。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征地補(bǔ)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實(shí)行稽察制度。對撥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補(bǔ)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有關(guān)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ān)部門的負(fù)責(zé)人依法實(shí)行任期經(jīng)濟(jì)責(zé)任審計(jì)。

                                                                                                                                                                                                                                                                                                                                                              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移民安置實(shí)行全過程監(jiān)督評估。簽訂移民安置協(xié)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項(xiàng)目法人應(yīng)當(dāng)采取招標(biāo)的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監(jiān)督評估單位對移民搬遷進(jìn)度、移民安置質(zhì)量、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復(fù)情況進(jìn)行監(jiān)督評估;被委托方應(yīng)當(dāng)將監(jiān)督評估的情況及時(shí)向委托方報(bào)告。

                                                                                                                                                                                                                                                                                                                                                              負(fù)責(zé)縣級行政區(qū)域移民安置監(jiān)督、檢查和稽察


                                                                                                                                                                                                                                                                                                                                                              26

                                                                                                                                                                                                                                                                                                                                                              對飲用水水源保護(hù)區(qū)內(nèi)種植、養(yǎng)殖業(yè)的監(jiān)督

                                                                                                                                                                                                                                                                                                                                                              管理

                                                                                                                                                                                                                                                                                                                                                              06B0009000

                                                                                                                                                                                                                                                                                                                                                              【地方性法規(guī)】《石嘴山市飲用水水源保護(hù)條例》(2016)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加強(qiáng)對飲用水水源保護(hù)區(qū)內(nèi)種槙、養(yǎng)殖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指導(dǎo)飲用水水源保護(hù)區(qū)農(nóng)民發(fā)展綠色農(nóng)業(yè),減少農(nóng)藥和化肥使用量,防止農(nóng)藥、化服、畜禽糞便及廢水等污染飲用水源。

                                                                                                                                                                                                                                                                                                                                                              對飲用水水源保護(hù)區(qū)內(nèi)種植、養(yǎng)殖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

                                                                                                                                                                                                                                                                                                                                                              增加。石嘴山市農(nóng)牧局 石嘴山市 編辦關(guān)于印發(fā)《石嘴山市市設(shè)行政權(quán)力清單的通知》石農(nóng)牧發(fā)〔2018132號、《關(guān)于承接市農(nóng)牧局、市園林局、市水務(wù)局調(diào)整部分行政職權(quán)事項(xiàng)的函》石大園農(nóng)水函〔20195

                                                                                                                                                                                                                                                                                                                                                              27

                                                                                                                                                                                                                                                                                                                                                              防汛抗旱工作監(jiān)督檢查

                                                                                                                                                                                                                                                                                                                                                              06B1520000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11年國務(wù)院令第588號修訂)

                                                                                                                                                                                                                                                                                                                                                              第十五條 各級防汛指揮部應(yīng)當(dāng)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shè)施組織檢查,發(fā)現(xiàn)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責(zé)成責(zé)任單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關(guān)部門和單位按照防汛指揮部的統(tǒng)一部署,對所管轄的防洪工程設(shè)施進(jìn)行汛前檢查后,必須將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報(bào)有管轄權(quán)的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并按照該防汛指揮部的要求予以處理。

                                                                                                                                                                                                                                                                                                                                                              防汛抗旱工作監(jiān)督檢查


                                                                                                                                                                                                                                                                                                                                                              28

                                                                                                                                                                                                                                                                                                                                                              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shè)項(xiàng)目施工檢查

                                                                                                                                                                                                                                                                                                                                                              06B1521000

                                                                                                                                                                                                                                                                                                                                                              【部門規(guī)章】《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shè)項(xiàng)目管理的有關(guān)規(guī)定》(2017修正

                                                                                                                                                                                                                                                                                                                                                              第十一條 建設(shè)項(xiàng)目施工期間,河道主管機(jī)關(guān)應(yīng)對其是否符合同意書要求進(jìn)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yīng)如實(shí)提供情況。如發(fā)現(xiàn)未按審查同意書或經(jīng)審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進(jìn)行施工的,或者出現(xiàn)涉及江河防洪與建設(shè)項(xiàng)目防汛安全方面的問題,應(yīng)及時(shí)提出意見,建設(shè)單位必須執(zhí)行;遇重大問題,應(yīng)同時(shí)抄報(bào)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shè)項(xiàng)目施工檢查


                                                                                                                                                                                                                                                                                                                                                              29

                                                                                                                                                                                                                                                                                                                                                              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筑物和設(shè)施的檢查


                                                                                                                                                                                                                                                                                                                                                              06B1522000

                                                                                                                                                                                                                                                                                                                                                              【部門規(guī)章】《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shè)項(xiàng)目管理的有關(guān)規(guī)定》(2017年修正

                                                                                                                                                                                                                                                                                                                                                              第十三條 河道主管機(jī)關(guān)應(yīng)定期對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的建筑物和設(shè)施進(jìn)行檢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應(yīng)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關(guān)單位和個(gè)人應(yīng)當(dāng)服從河道主管機(jī)關(guān)的安全管理。

                                                                                                                                                                                                                                                                                                                                                              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筑物和設(shè)施的檢查



                                                                                                                                                                                                                                                                                                                                                              30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場所監(jiān)督檢查

                                                                                                                                                                                                                                                                                                                                                              06B1523000

                                                                                                                                                                                                                                                                                                                                                              【行政法規(gu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xiàng)l例》(2017年修訂)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yīng)當(dāng)建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監(jiān)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jiān)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暳稀暳咸砑觿┥a(chǎn)、經(jīng)營、使用場所實(shí)施現(xiàn)場檢查;

                                                                                                                                                                                                                                                                                                                                                               ?。ǘ┎殚啞?fù)制有關(guān)合同、票據(jù)、賬簿和其他相關(guān)資料;

                                                                                                                                                                                                                                                                                                                                                               ?。ㄈ┎榉狻⒖垩河凶C據(jù)證明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yù)混合飼料,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添加劑的原料,用于違法生產(chǎn)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工具、設(shè)施,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ㄋ模┎榉膺`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場所。

                                                                                                                                                                                                                                                                                                                                                              【部門規(guī)章】《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許可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yīng)當(dāng)加強(qiáng)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企業(yè)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建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監(jiān)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jiān)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場所監(jiān)督檢查



                                                                                                                                                                                                                                                                                                                                                              七、行政確認(rèn)(共4項(xiàng))

                                                                                                                                                                                                                                                                                                                                                              序號

                                                                                                                                                                                                                                                                                                                                                              職權(quán)

                                                                                                                                                                                                                                                                                                                                                              名稱

                                                                                                                                                                                                                                                                                                                                                              基本編碼

                                                                                                                                                                                                                                                                                                                                                              職權(quán)依據(jù)

                                                                                                                                                                                                                                                                                                                                                              行使內(nèi)容

                                                                                                                                                                                                                                                                                                                                                              備注

                                                                                                                                                                                                                                                                                                                                                                農(nóng)機(jī)事故責(zé)任認(rèn)定

                                                                                                                                                                                                                                                                                                                                                                0717002000

                                                                                                                                                                                                                                                                                                                                                                【行政法規(guī)】《生產(chǎn)安全事故報(bào)告和調(diào)查處理?xiàng)l例》(2007年國務(wù)院令第493號)

                                                                                                                                                                                                                                                                                                                                                                第十九條第二款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fā)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shè)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fù)責(zé)調(diào)查。省級人民政府、設(shè)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diào)查組進(jìn)行調(diào)查,也可以授權(quán)或者委托有關(guān)部門組織事故調(diào)查組進(jìn)行調(diào)查。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9年修訂)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負(fù)責(zé)農(nóng)業(yè)機(jī)械事故責(zé)任的認(rèn)定和調(diào)解處理。

                                                                                                                                                                                                                                                                                                                                                                【部門規(guī)章】《農(nóng)業(yè)機(jī)械事故處理辦法》(2022修訂

                                                                                                                                                                                                                                                                                                                                                                第四條 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農(nóng)機(jī)事故,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部、省級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和地(市)級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分別派員參與調(diào)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農(nóng)機(jī)安全監(jiān)理機(jī)構(gòu)應(yīng)當(dāng)自現(xiàn)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nèi),作出農(nóng)機(jī)事故認(rèn)定,并制作農(nóng)機(jī)事故認(rèn)定書。對肇事逃逸案件,應(yīng)當(dāng)自查獲肇事機(jī)械和操作人后10日內(nèi)制作農(nóng)機(jī)事故認(rèn)定書。對需要進(jìn)行鑒定的,應(yīng)當(dāng)自收到鑒定結(jié)論之日起5日內(nèi),制作農(nóng)機(jī)事故認(rèn)定書。

                                                                                                                                                                                                                                                                                                                                                                負(fù)責(zé)一般農(nóng)機(jī)事故責(zé)任認(rèn)定


                                                                                                                                                                                                                                                                                                                                                                  示范農(nóng)民專業(yè)合作社認(rèn)定

                                                                                                                                                                                                                                                                                                                                                                  0717003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民專業(yè)合作社法》(2017年修訂

                                                                                                                                                                                                                                                                                                                                                                  十一第二款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yīng)當(dāng)組織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guān)部門及有關(guān)組織,依照本法規(guī)定,依據(jù)各自職責(zé),對農(nóng)民專業(yè)合作社的建設(shè)和發(fā)展給予指導(dǎo)、扶持和服務(wù)。

                                                                                                                                                                                                                                                                                                                                                                  【規(guī)范性文件】《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nóng)民合作社創(chuàng)建標(biāo)準(zhǔn)DB64/T599-2010

                                                                                                                                                                                                                                                                                                                                                                  4.2開展創(chuàng)建工作一年后,由合作社申請市、縣(市、區(qū))農(nóng)牧(農(nóng)經(jīng))部門會同財(cái)政、林業(yè)、供銷、工商和質(zhì)監(jiān)部門進(jìn)行初驗(yàn),初驗(yàn)合格的由市、縣(市、區(qū))農(nóng)牧(農(nóng)經(jīng))部門向自治區(qū)農(nóng)牧廳(農(nóng)經(jīng)處)提出申請,然后由自治區(qū)農(nóng)牧廳會同自治區(qū)相關(guān)部門進(jìn)行省級考核驗(yàn)收。

                                                                                                                                                                                                                                                                                                                                                                  9.2規(guī)范性合作社的考核驗(yàn)收由縣農(nóng)牧(農(nóng)經(jīng))部門牽頭,組織財(cái)政、林業(yè)、供銷、工商和質(zhì)監(jiān)等部門進(jìn)行,一年考核驗(yàn)收一次,驗(yàn)收合格由縣(市、區(qū))農(nóng)牧部門發(fā)文確認(rèn)。

                                                                                                                                                                                                                                                                                                                                                                  縣級示范社


                                                                                                                                                                                                                                                                                                                                                                    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產(chǎn)地認(rèn)定

                                                                                                                                                                                                                                                                                                                                                                    0717004000

                                                                                                                                                                                                                                                                                                                                                                    【部門規(guī)章】《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管理辦法》(2002年農(nóng)業(yè)部、國家質(zhì)檢總局令第12號公布,2007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6號修正)

                                                                                                                                                                                                                                                                                                                                                                    第十三條省級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本辦法的規(guī)定負(fù)責(zé)組織實(shí)施本轄區(qū)內(nèi)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產(chǎn)地的認(rèn)定工作。

                                                                                                                                                                                                                                                                                                                                                                    第十四條申請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產(chǎn)地認(rèn)定的單位或者個(gè)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yīng)當(dāng)向縣級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yīng)當(dāng)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二)產(chǎn)地的區(qū)域范圍、生產(chǎn)規(guī)模;

                                                                                                                                                                                                                                                                                                                                                                    (三)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計(jì)劃;

                                                                                                                                                                                                                                                                                                                                                                    (四)產(chǎn)地環(huán)境說明;

                                                                                                                                                                                                                                                                                                                                                                    (五)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質(zhì)量控制措施;

                                                                                                                                                                                                                                                                                                                                                                    (六)有關(guān)專業(yè)技術(shù)和管理人員的資質(zhì)證明材料;

                                                                                                                                                                                                                                                                                                                                                                    (七)保證執(zhí)行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標(biāo)準(zhǔn)和規(guī)范的聲明;

                                                                                                                                                                                                                                                                                                                                                                    (八)其他有關(guān)材料。

                                                                                                                                                                                                                                                                                                                                                                    第十五條縣級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10個(gè)工作日內(nèi)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工作。

                                                                                                                                                                                                                                                                                                                                                                    申請材料初審不符合要求的,應(yīng)當(dāng)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申請材料初審符合要求的,縣級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逐級將推薦意見和有關(guān)材料上報(bào)省級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省級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推薦意見和有關(guān)材料之日起,在10個(gè)工作日內(nèi)完成對有關(guān)材料的審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組織有關(guān)人員對產(chǎn)地環(huán)境、區(qū)域范圍、生產(chǎn)規(guī)模、質(zhì)量控制措施、生產(chǎn)計(jì)劃等進(jìn)行現(xiàn)場檢查。

                                                                                                                                                                                                                                                                                                                                                                    現(xiàn)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yīng)當(dāng)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現(xiàn)場檢查符合要求的,應(yīng)當(dāng)通知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zhì)資格的檢測機(jī)構(gòu),對產(chǎn)地環(huán)境進(jìn)行檢測。

                                                                                                                                                                                                                                                                                                                                                                    承擔(dān)產(chǎn)地環(huán)境檢測任務(wù)的機(jī)構(gòu),根據(jù)檢測結(jié)果出具產(chǎn)地環(huán)境檢測報(bào)告。

                                                                                                                                                                                                                                                                                                                                                                    第十九條省級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審核、現(xiàn)場檢查和產(chǎn)地環(huán)境檢測結(jié)果符合要求的,應(yīng)當(dāng)自收到現(xiàn)場檢查報(bào)告和產(chǎn)地環(huán)境檢測報(bào)告之日起,30個(gè)工作日內(nèi)頒發(fā)無公害農(nóng)產(chǎn)品產(chǎn)地認(rèn)定證書,并報(bào)農(nóng)業(yè)部和國家認(rèn)證認(rèn)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不符合要求的,應(yīng)當(dāng)書面通知申請人。

                                                                                                                                                                                                                                                                                                                                                                    初審


                                                                                                                                                                                                                                                                                                                                                                      鄉(xiāng)村獸醫(yī)登記

                                                                                                                                                                                                                                                                                                                                                                      0717010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

                                                                                                                                                                                                                                                                                                                                                                      第五十七條鄉(xiāng)村獸醫(yī)服務(wù)人員可以在鄉(xiāng)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wù)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wù)院獸醫(yī)主管部門制定。

                                                                                                                                                                                                                                                                                                                                                                      【部門規(guī)章】《執(zhí)業(yè)獸醫(yī)和鄉(xiāng)村獸醫(yī)管理辦法》(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6)

                                                                                                                                                                                                                                                                                                                                                                      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執(zhí)業(yè)獸醫(yī)和鄉(xiāng)村獸醫(yī)管理工作,加強(qiáng)執(zhí)業(yè)獸醫(yī)和鄉(xiāng)村獸醫(yī)備案、執(zhí)業(yè)活動、繼續(xù)教育等監(jiān)督管理。

                                                                                                                                                                                                                                                                                                                                                                      鄉(xiāng)村獸醫(yī)登記




                                                                                                                                                                                                                                                                                                                                                                      八、行政獎勵(共12項(xiàng))

                                                                                                                                                                                                                                                                                                                                                                      序號

                                                                                                                                                                                                                                                                                                                                                                      職權(quán)

                                                                                                                                                                                                                                                                                                                                                                      名稱

                                                                                                                                                                                                                                                                                                                                                                      基本編碼

                                                                                                                                                                                                                                                                                                                                                                      職權(quán)依據(jù)

                                                                                                                                                                                                                                                                                                                                                                      行使內(nèi)容

                                                                                                                                                                                                                                                                                                                                                                      備注

                                                                                                                                                                                                                                                                                                                                                                        對在動物防疫及科學(xué)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績和貢獻(xiàn)的單位和個(gè)人(執(zhí)業(yè)獸醫(yī))的獎勵

                                                                                                                                                                                                                                                                                                                                                                        081700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

                                                                                                                                                                                                                                                                                                                                                                        1.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相關(guān)科學(xué)研究、動物疫情撲滅中作出貢獻(xiàn)的單位和個(gè)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guān)部門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部門規(guī)章】《執(zhí)業(yè)獸醫(yī)和鄉(xiāng)村獸醫(yī)管理辦法》2022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6號)

                                                                                                                                                                                                                                                                                                                                                                        第一款對在動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xiàn)的執(zhí)業(yè)獸醫(yī)和鄉(xiāng)村獸醫(yī),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動物防疫及科學(xué)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績和貢獻(xiàn)的單位和個(gè)人的獎勵


                                                                                                                                                                                                                                                                                                                                                                          對在增殖和保護(hù)漁業(yè)資源、發(fā)展?jié)O業(yè)生產(chǎn)、進(jìn)行漁業(yè)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獎勵

                                                                                                                                                                                                                                                                                                                                                                          0817002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正)

                                                                                                                                                                                                                                                                                                                                                                          第五條 在增殖和保護(hù)漁業(yè)資源、發(fā)展?jié)O業(yè)生產(chǎn)、進(jìn)行漁業(yè)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zhì)的獎勵。

                                                                                                                                                                                                                                                                                                                                                                          對在增殖和保護(hù)漁業(yè)資源、發(fā)展?jié)O業(yè)生產(chǎn)、進(jìn)行漁業(yè)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獎勵


                                                                                                                                                                                                                                                                                                                                                                            對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hù)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的獎勵

                                                                                                                                                                                                                                                                                                                                                                            0817003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hù)法》(2022年修正)

                                                                                                                                                                                                                                                                                                                                                                            第九條 在野生動物保護(hù)和科學(xué)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gè)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hù)實(shí)施條例》(2013年國務(wù)院令第645號修正)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gè)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一)在水生野生動物資源調(diào)查、保護(hù)管理、宣傳教育、開發(fā)利用方面有突出貢獻(xiàn)的;(二)嚴(yán)格執(zhí)行野生動物保護(hù)法規(guī),成績顯著的;(三)拯救、保護(hù)和馴養(yǎng)繁殖水生野生動物取得顯著成效的;(四)發(fā)現(xiàn)違反水生野生動物保護(hù)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及時(shí)制止或者檢舉有功的;(五)在查處破壞水生野生動物資源案件中做出重要貢獻(xiàn)的;(六)在水生野生動物科學(xué)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應(yīng)用推廣有關(guān)的科研成果中取得顯著效益的;(七)在基層從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hù)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顯著成績的;(八)在水生野生動物保護(hù)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貢獻(xiàn)的。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hù)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五條第二款 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hù)、科學(xué)研究、培育利用和宣傳教育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部門規(guī)章】《農(nóng)業(yè)野生植物保護(hù)辦法》(2016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3號修正)

                                                                                                                                                                                                                                                                                                                                                                            第二十五條 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hù)、科學(xué)研究、培育利用、宣傳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hù)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的獎勵


                                                                                                                                                                                                                                                                                                                                                                              對在農(nóng)業(yè)技術(shù)推廣工作中作出貢獻(xiàn)的單位和個(gè)人的獎勵

                                                                                                                                                                                                                                                                                                                                                                              081700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業(yè)技術(shù)推廣法》(2012年修正)

                                                                                                                                                                                                                                                                                                                                                                              第八條 對在農(nóng)業(yè)技術(shù)推廣工作中作出貢獻(xiàn)的單位和個(gè)人,給予獎勵。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業(yè)技術(shù)推廣法〉辦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條 在農(nóng)業(yè)技術(shù)推廣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gè)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guān)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推廣科技成果,促進(jìn)農(nóng)業(yè)發(fā)展,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引用種植、養(yǎng)殖或農(nóng)副產(chǎn)品加工新技術(shù),取得較高經(jīng)濟(jì)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農(nóng)業(yè)技術(shù)推廣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xiàn)的;

                                                                                                                                                                                                                                                                                                                                                                              (四)普及農(nóng)業(yè)科技知識,培養(yǎng)技術(shù)推廣人才,提高農(nóng)業(yè)勞動者技能,成績顯著的;

                                                                                                                                                                                                                                                                                                                                                                              (五)在組織領(lǐng)導(dǎo)和資金、物資上積極支持農(nóng)業(yè)技術(shù)推廣工作,為科技興農(nóng)作出突出貢獻(xiàn)的。

                                                                                                                                                                                                                                                                                                                                                                              對在農(nóng)業(yè)技術(shù)推廣工作中作出貢獻(xiàn)的單位和個(gè)人的獎勵


                                                                                                                                                                                                                                                                                                                                                                                對直接承擔(dān)項(xiàng)目任務(wù)的科技人員或者在職科技人員到鄉(xiāng)、村從事農(nóng)業(yè)技術(shù)推廣有償?shù)募夹g(shù)開發(fā)、技術(shù)轉(zhuǎn)讓、技術(shù)咨詢和技術(shù)服務(wù)的獎勵

                                                                                                                                                                                                                                                                                                                                                                                0817006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業(yè)技術(shù)推廣法>辦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四條 直接承擔(dān)項(xiàng)目任務(wù)的科技人員完成縣以上農(nóng)業(yè)技術(shù)推廣計(jì)劃項(xiàng)目任務(wù)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獎勵工作主管部門批準(zhǔn),可按項(xiàng)目結(jié)余經(jīng)費(fèi)的2030%給予獎勵。各級農(nóng)業(yè)技術(shù)推廣機(jī)構(gòu)在職科技人員到鄉(xiāng)、村從事農(nóng)業(yè)技術(shù)推廣有償?shù)募夹g(shù)開發(fā)、技術(shù)轉(zhuǎn)讓、技術(shù)咨詢和技術(shù)服務(wù),其獎酬金由所在單位其凈收入中按50%提取發(fā)給個(gè)人。

                                                                                                                                                                                                                                                                                                                                                                                對在直接承擔(dān)項(xiàng)目任務(wù)的科技人員或者在職科技人員到鄉(xiāng)、村從事農(nóng)業(yè)技術(shù)推廣有償?shù)募夹g(shù)開發(fā)、技術(shù)轉(zhuǎn)讓、技術(shù)咨詢和技術(shù)服務(wù)的獎勵


                                                                                                                                                                                                                                                                                                                                                                                  對在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jì)審計(jì)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的表彰和獎勵

                                                                                                                                                                                                                                                                                                                                                                                  0817008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jì)審計(jì)條例》(2015年修正)

                                                                                                                                                                                                                                                                                                                                                                                  第六條第四款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或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jì)審計(jì)主管部門對執(zhí)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應(yīng)當(dāng)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jì)審計(jì)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的表彰和獎勵


                                                                                                                                                                                                                                                                                                                                                                                    對植物檢疫成績突出的先進(jìn)單位和個(gè)人的獎勵

                                                                                                                                                                                                                                                                                                                                                                                    0817009000

                                                                                                                                                                                                                                                                                                                                                                                    【部門規(guī)章】《植物檢疫條例實(shí)施細(xì)則(農(nóng)業(yè)部分)》(2007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6修正

                                                                                                                                                                                                                                                                                                                                                                                    第二十四條 凡執(zhí)行《植物檢疫條例》有下列突出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gè)人,由農(nóng)業(yè)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一)在開展植物檢疫對象和危險(xiǎn)性病、蟲、雜草普查方面有顯著成績的;

                                                                                                                                                                                                                                                                                                                                                                                    (二)在植物檢疫對象的封鎖、控制、消滅方面有顯著成績的;

                                                                                                                                                                                                                                                                                                                                                                                    (三)在積極宣傳和模范執(zhí)行《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規(guī)章制度、與違反《植物檢疫條例》行為作斗爭等方面成績突出的;

                                                                                                                                                                                                                                                                                                                                                                                    (四)在植物檢疫技術(shù)的研究和應(yīng)用上有重大突破的;

                                                                                                                                                                                                                                                                                                                                                                                    (五)鐵路、交通、郵政、民航等部門和當(dāng)?shù)刂参餀z疫機(jī)構(gòu)密切配合,貫徹執(zhí)行《植物檢疫條例》成績顯著的。

                                                                                                                                                                                                                                                                                                                                                                                    對植物檢疫成績突出的先進(jìn)單位和個(gè)人的獎勵


                                                                                                                                                                                                                                                                                                                                                                                      對在種質(zhì)資源保護(hù)工作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的獎勵

                                                                                                                                                                                                                                                                                                                                                                                      0817010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正

                                                                                                                                                                                                                                                                                                                                                                                      1. 國家扶持種質(zhì)資源保護(hù)工作和選育、生產(chǎn)、更新、推廣使用良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相結(jié)合,獎勵在種質(zhì)資源保護(hù)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

                                                                                                                                                                                                                                                                                                                                                                                      獎勵在草種質(zhì)資源保護(hù)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

                                                                                                                                                                                                                                                                                                                                                                                      對在種質(zhì)資源保護(hù)工作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的獎勵


                                                                                                                                                                                                                                                                                                                                                                                        對在農(nóng)藥研制、推廣和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xiàn)的單位和個(gè)人的獎勵

                                                                                                                                                                                                                                                                                                                                                                                        0817011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藥管理?xiàng)l例》2022年修訂

                                                                                                                                                                                                                                                                                                                                                                                        1.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生產(chǎn)、使用安全、高效、經(jīng)濟(jì)的農(nóng)藥,推進(jìn)農(nóng)藥專業(yè)化使用,促進(jìn)農(nóng)藥產(chǎn)業(yè)升級。

                                                                                                                                                                                                                                                                                                                                                                                        對在農(nóng)藥研制、推廣和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xiàn)的單位和個(gè)人,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對在農(nóng)藥研制、推廣和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xiàn)的單位和個(gè)人,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對在基本農(nóng)田保護(hù)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gè)人的獎勵

                                                                                                                                                                                                                                                                                                                                                                                          0817012000

                                                                                                                                                                                                                                                                                                                                                                                          【行政法規(guī)】《基本農(nóng)田保護(hù)條例》(2011修訂

                                                                                                                                                                                                                                                                                                                                                                                          第七條 國家對在基本農(nóng)田保護(hù)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gè)人,給予獎勵。

                                                                                                                                                                                                                                                                                                                                                                                          對在基本農(nóng)田保護(hù)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gè)人的獎勵


                                                                                                                                                                                                                                                                                                                                                                                            節(jié)約和保護(hù)水資源的表彰獎勵

                                                                                                                                                                                                                                                                                                                                                                                            0816002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改)

                                                                                                                                                                                                                                                                                                                                                                                            第十一條 在開發(fā)、利用、節(jié)約、保護(hù)、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管理?xiàng)l例》(2017修訂

                                                                                                                                                                                                                                                                                                                                                                                            第九條第二款 對節(jié)約和保護(hù)水資源有突出貢獻(xiàn)的單位和個(gè)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節(jié)約用水條例》(2022修正

                                                                                                                                                                                                                                                                                                                                                                                            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節(jié)約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xiàn)的單位和個(gè)人應(yīng)當(dāng)給予表彰和獎勵

                                                                                                                                                                                                                                                                                                                                                                                            縣級行政區(qū)域內(nèi),水資源節(jié)約保護(hù)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


                                                                                                                                                                                                                                                                                                                                                                                              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的表彰獎勵

                                                                                                                                                                                                                                                                                                                                                                                              0816003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1.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

                                                                                                                                                                                                                                                                                                                                                                                              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1.以縣人民政府的名義表彰,以人事或干部主管部門的名義表彰和以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表彰等。

                                                                                                                                                                                                                                                                                                                                                                                              2.表彰獎勵的對象是縣境內(nèi)水土保持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è)人。

                                                                                                                                                                                                                                                                                                                                                                                              3.表彰獎勵的范圍應(yīng)當(dāng)是與水土保持工作相關(guān)的各個(gè)方面。如水土流失預(yù)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管理,科學(xué)研究和技術(shù)推廣、監(jiān)測、宣傳、教育和違法行為舉報(bào)等。

                                                                                                                                                                                                                                                                                                                                                                                              4.表彰獎勵的方式方法有精神獎勵和物質(zhì)獎勵。



                                                                                                                                                                                                                                                                                                                                                                                              九、其他類21項(xiàng))

                                                                                                                                                                                                                                                                                                                                                                                              序號

                                                                                                                                                                                                                                                                                                                                                                                              職權(quán)

                                                                                                                                                                                                                                                                                                                                                                                              名稱

                                                                                                                                                                                                                                                                                                                                                                                              基本編碼

                                                                                                                                                                                                                                                                                                                                                                                              職權(quán)依據(jù)

                                                                                                                                                                                                                                                                                                                                                                                              行使內(nèi)容

                                                                                                                                                                                                                                                                                                                                                                                              備注

                                                                                                                                                                                                                                                                                                                                                                                                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調(diào)查處理

                                                                                                                                                                                                                                                                                                                                                                                                1017003000

                                                                                                                                                                                                                                                                                                                                                                                                【部門規(guī)章】《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調(diào)查處理程序規(guī)定》(1997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13號)

                                                                                                                                                                                                                                                                                                                                                                                                第二條第一款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的,應(yīng)當(dāng)接受漁政監(jiān)督管理機(jī)構(gòu)(以下簡稱主管機(jī)構(gòu))的調(diào)查處理。

                                                                                                                                                                                                                                                                                                                                                                                                第五條地(市)、縣主管機(jī)構(gòu)依法管轄其監(jiān)督管理范圍內(nèi)的較大及一般性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主管機(jī)構(gòu)依法管轄其監(jiān)督管理范圍內(nèi)直接經(jīng)濟(jì)損失額在百萬元以上的重大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

                                                                                                                                                                                                                                                                                                                                                                                                一般性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


                                                                                                                                                                                                                                                                                                                                                                                                  從事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流轉(zhuǎn)服務(wù)的中介組織備案

                                                                                                                                                                                                                                                                                                                                                                                                  1017005000

                                                                                                                                                                                                                                                                                                                                                                                                  【部門規(guī)章】《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流轉(zhuǎn)管理辦法》(2005年農(nóng)業(yè)部令第47號)

                                                                                                                                                                                                                                                                                                                                                                                                  第三十條從事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流轉(zhuǎn)服務(wù)的中介組織應(yīng)當(dāng)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行政(或農(nóng)村經(jīng)營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dǎo),依照法律和有關(guān)規(guī)定提供流轉(zhuǎn)中介服務(wù)。

                                                                                                                                                                                                                                                                                                                                                                                                  從事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流轉(zhuǎn)服務(wù)的中介組織備案


                                                                                                                                                                                                                                                                                                                                                                                                    農(nóng)業(yè)機(jī)械事故調(diào)解

                                                                                                                                                                                                                                                                                                                                                                                                    1017006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1年修訂)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負(fù)責(zé)本轄區(qū)內(nèi)農(nóng)業(yè)機(jī)械事故責(zé)任的認(rèn)定和調(diào)解處理。

                                                                                                                                                                                                                                                                                                                                                                                                    【地方政府規(guī)章】《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nóng)業(yè)機(jī)械事故處理辦法》(寧政發(fā)〔199792號)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農(nóng)機(jī)監(jiān)理機(jī)構(gòu)查明農(nóng)機(jī)事故原因,認(rèn)定農(nóng)機(jī)事故責(zé)任,下達(dá)事故責(zé)任認(rèn)定書后,根據(jù)確定農(nóng)機(jī)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召集當(dāng)事人和有關(guān)人員對損害賠償進(jìn)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期限為30日,情況復(fù)雜的可延長15日。

                                                                                                                                                                                                                                                                                                                                                                                                    一般事故調(diào)解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quán)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調(diào)解

                                                                                                                                                                                                                                                                                                                                                                                                      1017007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第七十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quán)行為的,由當(dāng)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種權(quán)所有人或者利害關(guān)系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進(jìn)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根據(jù)當(dāng)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quán)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jìn)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達(dá)成協(xié)議的,當(dāng)事人應(yīng)當(dāng)履行;當(dāng)事人不履行協(xié)議或者調(diào)解未達(dá)成協(xié)議的,植物新品種權(quán)所有人或者利害關(guān)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quán)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quán)利人因被侵權(quán)所受到的實(shí)際損失確定;實(shí)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quán)人因侵權(quán)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quán)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quán)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quán)許可使用費(fèi)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賠償數(shù)額應(yīng)當(dāng)包括權(quán)利人為制止侵權(quán)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犯植物新品種權(quán),情節(jié)嚴(yán)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

                                                                                                                                                                                                                                                                                                                                                                                                      權(quán)利人的損失、侵權(quán)人獲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種權(quán)許可使用費(fèi)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植物新品種權(quán)的類型、侵權(quán)行為的性質(zhì)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quán)案件時(shí),為了維護(hù)社會公共利益,責(zé)令侵權(quán)人停止侵權(quán)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假冒授權(quán)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quán)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調(diào)解


                                                                                                                                                                                                                                                                                                                                                                                                        種子經(jīng)營者設(shè)立分支機(jī)構(gòu)備案

                                                                                                                                                                                                                                                                                                                                                                                                        101701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訂

                                                                                                                                                                                                                                                                                                                                                                                                        第三十八條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有效區(qū)域由發(fā)證機(jī)關(guān)在其管轄范圍內(nèi)確定。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在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qū)域設(shè)立分支機(jī)構(gòu)的,專門經(jīng)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chǎn)、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但應(yīng)當(dāng)向當(dāng)?shù)剞r(nóng)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備案。

                                                                                                                                                                                                                                                                                                                                                                                                        實(shí)行選育生產(chǎn)經(jīng)營相結(jié)合,符合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條件的種子企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有效區(qū)域?yàn)槿珖?/span>

                                                                                                                                                                                                                                                                                                                                                                                                        種子經(jīng)營者設(shè)立分支機(jī)構(gòu)備案


                                                                                                                                                                                                                                                                                                                                                                                                          植保機(jī)械、機(jī)動脫粒機(jī)、飼料粉碎機(jī)、插秧機(jī)、鍘草機(jī)等農(nóng)業(yè)機(jī)械實(shí)行備案

                                                                                                                                                                                                                                                                                                                                                                                                          1017012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1年修訂)

                                                                                                                                                                                                                                                                                                                                                                                                          第七條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yīng)當(dāng)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危及人身財(cái)產(chǎn)安全的機(jī)動植保機(jī)械、機(jī)動脫粒機(jī)、飼料粉碎機(jī)、插秧機(jī)、鍘草機(jī)等農(nóng)業(yè)機(jī)械,其所有人應(yīng)當(dāng)向縣級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備案。

                                                                                                                                                                                                                                                                                                                                                                                                          植保機(jī)械、機(jī)動脫粒機(jī)、飼料粉碎機(jī)、插秧機(jī)、鍘草機(jī)等農(nóng)業(yè)機(jī)械實(shí)行備案


                                                                                                                                                                                                                                                                                                                                                                                                            設(shè)施農(nóng)業(yè)建設(shè)項(xiàng)目用地協(xié)議備案

                                                                                                                                                                                                                                                                                                                                                                                                            1017013000

                                                                                                                                                                                                                                                                                                                                                                                                            【規(guī)范性文件】《國土資源部農(nóng)業(yè)部關(guān)于進(jìn)一步支持設(shè)施農(nóng)業(yè)健康發(fā)展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4127號)

                                                                                                                                                                                                                                                                                                                                                                                                            (二)用地協(xié)議備案。用地協(xié)議簽訂后,鄉(xiāng)鎮(zhèn)政府應(yīng)按要求及時(shí)將用地協(xié)議與設(shè)施建設(shè)方案報(bào)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nóng)業(yè)部門備案,不符合設(shè)施農(nóng)用地有關(guān)規(guī)定的不得動工建設(shè)。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nóng)業(yè)部門應(yīng)依據(jù)職能及時(shí)核實(shí)備案信息。發(fā)現(xiàn)存在選址不合理、附屬設(shè)施用地和配套設(shè)施用地超過規(guī)定面積、缺少土地復(fù)墾協(xié)議內(nèi)容,以及將非農(nóng)建設(shè)用地以設(shè)施農(nóng)用地名義備案等問題的;項(xiàng)目設(shè)立不符合當(dāng)?shù)剞r(nóng)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布局、建設(shè)內(nèi)容不符合設(shè)施農(nóng)業(yè)經(jīng)營和規(guī)模化糧食生產(chǎn)要求、附屬設(shè)施和配套設(shè)施建設(shè)不符合有關(guān)技術(shù)標(biāo)準(zhǔn),以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流轉(zhuǎn)不符合有關(guān)規(guī)定的,分別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nóng)業(yè)部門在15個(gè)工作日內(nèi),告知鄉(xiāng)鎮(zhèn)政府、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jì)組織及經(jīng)營者,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督促糾正。



                                                                                                                                                                                                                                                                                                                                                                                                              動物疫情認(rèn)定

                                                                                                                                                                                                                                                                                                                                                                                                              1017014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七條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認(rèn)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認(rèn)定,必要時(shí)報(bào)國務(wù)院獸醫(yī)主管部門認(rèn)定。



                                                                                                                                                                                                                                                                                                                                                                                                                設(shè)施農(nóng)業(yè)建設(shè)項(xiàng)目用地協(xié)議備案

                                                                                                                                                                                                                                                                                                                                                                                                                1017015000

                                                                                                                                                                                                                                                                                                                                                                                                                【規(guī)范性文件】《國土資源部農(nóng)業(yè)部關(guān)于進(jìn)一步支持設(shè)施農(nóng)業(yè)健康發(fā)展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4127號)

                                                                                                                                                                                                                                                                                                                                                                                                                第三條 規(guī)范設(shè)施農(nóng)用地使用(二)用地協(xié)議備案。用地協(xié)議簽訂后,鄉(xiāng)鎮(zhèn)政府應(yīng)按要求及時(shí)將用地協(xié)議與設(shè)施建設(shè)方案報(bào)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nóng)業(yè)部門備案,不符合設(shè)施農(nóng)用地有關(guān)規(guī)定的不得動工建設(shè)。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nóng)業(yè)部門應(yīng)依據(jù)職能及時(shí)核實(shí)備案信息。發(fā)現(xiàn)存在選址不合理、附屬設(shè)施用地和配套設(shè)施用地超過規(guī)定面積、缺少土地復(fù)墾協(xié)議內(nèi)容,以及將非農(nóng)建設(shè)用地以設(shè)施農(nóng)用地名義備案等問題的;項(xiàng)目設(shè)立不符合當(dāng)?shù)剞r(nóng)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布局、建設(shè)內(nèi)容不符合設(shè)施農(nóng)業(yè)經(jīng)營和規(guī)?;Z食生產(chǎn)要求、附屬設(shè)施和配套設(shè)施建設(shè)不符合有關(guān)技術(shù)標(biāo)準(zhǔn),以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流轉(zhuǎn)不符合有關(guān)規(guī)定的,分別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nóng)業(yè)部門在15個(gè)工作日內(nèi),告知鄉(xiāng)鎮(zhèn)政府、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jì)組織及經(jīng)營者,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督促糾正。

                                                                                                                                                                                                                                                                                                                                                                                                                設(shè)施農(nóng)業(yè)建設(shè)項(xiàng)目用地協(xié)議備案


                                                                                                                                                                                                                                                                                                                                                                                                                  對受疫病威脅的地區(qū)進(jìn)行監(jiān)測、采取限制、隔離等措施

                                                                                                                                                                                                                                                                                                                                                                                                                  1017016000

                                                                                                                                                                                                                                                                                                                                                                                                                  【法律】《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動物防疫條例2021年修正)

                                                                                                                                                                                                                                                                                                                                                                                                                  二十四條 對受疫情威脅的地區(qū),動物疫病預(yù)防控制機(jī)構(gòu)應(yīng)當(dāng)監(jiān)測疫情動態(tài),并采取必要的限制、隔離、消毒等預(yù)防性措施,防止動物疫病的傳入和擴(kuò)散。

                                                                                                                                                                                                                                                                                                                                                                                                                  重大以下動物疫情


                                                                                                                                                                                                                                                                                                                                                                                                                    檢疫對象調(diào)查

                                                                                                                                                                                                                                                                                                                                                                                                                    1017017000

                                                                                                                                                                                                                                                                                                                                                                                                                    【地方性法規(guī)】《植物檢疫條例2017修訂

                                                                                                                                                                                                                                                                                                                                                                                                                    第十四條 植物檢疫機(jī)構(gòu)對于新發(fā)現(xiàn)的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xiǎn)性病、蟲、雜草,必須及時(shí)查清情況,立即報(bào)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采取措施,徹底消滅,并報(bào)告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

                                                                                                                                                                                                                                                                                                                                                                                                                    對防疫員進(jìn)行監(jiān)督管理培訓(xùn)


                                                                                                                                                                                                                                                                                                                                                                                                                      生鮮乳運(yùn)輸車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處理

                                                                                                                                                                                                                                                                                                                                                                                                                      1017018000

                                                                                                                                                                                                                                                                                                                                                                                                                      【地方性法規(guī)】《生鮮乳生產(chǎn)收購管理辦法》2008農(nóng)業(yè)部令第15

                                                                                                                                                                                                                                                                                                                                                                                                                      第三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生鮮乳運(yùn)輸車輛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yīng)當(dāng)收回生鮮乳準(zhǔn)運(yùn)證明,或者通報(bào)核發(fā)生鮮乳準(zhǔn)運(yùn)證明的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收回,同時(shí)通報(bào)有關(guān)乳制品加工企業(yè)。

                                                                                                                                                                                                                                                                                                                                                                                                                      對受疫病威脅的地區(qū),進(jìn)行監(jiān)測,采取限制、隔離等

                                                                                                                                                                                                                                                                                                                                                                                                                      措施


                                                                                                                                                                                                                                                                                                                                                                                                                        對動物產(chǎn)品中獸藥殘留量的檢測

                                                                                                                                                                                                                                                                                                                                                                                                                        1017019000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xiàng)l例2020年修訂

                                                                                                                                                                                                                                                                                                                                                                                                                        四十二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負(fù)責(zé)組織對動物產(chǎn)品中獸藥殘留量的檢測。獸藥殘留檢測結(jié)果,由國務(wù)院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quán)限予以公布。

                                                                                                                                                                                                                                                                                                                                                                                                                        對動物產(chǎn)品中獸藥殘留量的檢測


                                                                                                                                                                                                                                                                                                                                                                                                                          農(nóng)業(yè)機(jī)械駕駛證年度審驗(yàn)

                                                                                                                                                                                                                                                                                                                                                                                                                          1017021000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1年修訂)

                                                                                                                                                                                                                                                                                                                                                                                                                          第十九條換發(fā)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駕駛操作證件時(shí),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對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駕駛操作證件進(jìn)行審驗(yàn)。未經(jīng)審驗(yàn)或者審驗(yàn)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駕駛操作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

                                                                                                                                                                                                                                                                                                                                                                                                                          農(nóng)業(yè)機(jī)械駕駛證年度審驗(yàn)


                                                                                                                                                                                                                                                                                                                                                                                                                            農(nóng)業(yè)機(jī)械的安全檢驗(yàn)

                                                                                                                                                                                                                                                                                                                                                                                                                            1017022000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9年修訂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定期對危及人身財(cái)產(chǎn)安全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進(jìn)行免費(fèi)實(shí)地安全檢驗(yàn)。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對拖拉機(jī)的安全檢驗(yàn)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的安全檢驗(yàn)為每年1次。

                                                                                                                                                                                                                                                                                                                                                                                                                            實(shí)施安全技術(shù)檢驗(yàn)的機(jī)構(gòu)應(yīng)當(dāng)對檢驗(yàn)結(jié)果承擔(dān)法律責(zé)任。

                                                                                                                                                                                                                                                                                                                                                                                                                            第三十一條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在安全檢驗(yàn)中發(fā)現(xiàn)農(nóng)業(yè)機(jī)械存在事故隱患的,應(yīng)當(dāng)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時(shí)排除隱患。

                                                                                                                                                                                                                                                                                                                                                                                                                            實(shí)施安全檢驗(yàn)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對安全檢驗(yàn)情況進(jìn)行匯總,建立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檔案。

                                                                                                                                                                                                                                                                                                                                                                                                                            農(nóng)業(yè)機(jī)械的安全檢驗(yàn)


                                                                                                                                                                                                                                                                                                                                                                                                                              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及危及人身財(cái)產(chǎn)安全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的登記備案

                                                                                                                                                                                                                                                                                                                                                                                                                              1017023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訂)

                                                                                                                                                                                                                                                                                                                                                                                                                              第八條國家對機(jī)動車實(shí)行登記制度。機(jī)動車經(jīng)公安機(jī)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jī)動車,需要臨時(shí)上道路行駛的,應(yīng)當(dāng)取得臨時(shí)通行牌證。

                                                                                                                                                                                                                                                                                                                                                                                                                              第九條申請機(jī)動車登記,應(yīng)當(dāng)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jī)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jī)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jī)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jìn)口機(jī)動車進(jìn)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在機(jī)動車登記時(shí)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jī)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應(yīng)當(dāng)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gè)工作日內(nèi)完成機(jī)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yīng)當(dāng)發(fā)放機(jī)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yīng)當(dāng)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jī)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gè)人不得發(fā)放機(jī)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jī)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jī)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wù)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第一百二十一條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jī),由農(nóng)業(yè)(農(nóng)業(yè)機(jī)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公安機(jī)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quán)。

                                                                                                                                                                                                                                                                                                                                                                                                                              農(nóng)業(yè)(農(nóng)業(yè)機(jī)械)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行使職權(quán),應(yīng)當(dāng)遵守本法有關(guān)規(guī)定,并接受公安機(jī)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對違反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guān)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zé)任。

                                                                                                                                                                                                                                                                                                                                                                                                                              本法施行前由農(nóng)業(yè)(農(nóng)業(yè)機(jī)械)主管部門發(fā)放的機(jī)動車牌證,在本法施行后繼續(xù)有效。

                                                                                                                                                                                                                                                                                                                                                                                                                              【行政法規(guī)】《農(nóng)業(yè)機(jī)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xiàng)l例》(2019修訂

                                                                                                                                                                                                                                                                                                                                                                                                                              第二十一條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yīng)當(dāng)按照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機(jī)具來源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經(jīng)安全檢驗(yàn)合格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在2個(gè)工作日內(nèi)予以登記并核發(fā)相應(yīng)的證書和牌照。

                                                                                                                                                                                                                                                                                                                                                                                                                              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使用期間登記事項(xiàng)發(fā)生變更的,其所有人應(yīng)當(dāng)按照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機(jī)械化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申請變更登記。

                                                                                                                                                                                                                                                                                                                                                                                                                              拖拉機(jī)、聯(lián)合收割機(jī)及危及人身財(cái)產(chǎn)安全的農(nóng)業(yè)機(jī)械的登記備案


                                                                                                                                                                                                                                                                                                                                                                                                                                畜禽人工授精人員資格證書核發(fā)

                                                                                                                                                                                                                                                                                                                                                                                                                                1017024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修正)

                                                                                                                                                                                                                                                                                                                                                                                                                                第二十 申請取得生產(chǎn)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應(yīng)當(dāng)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應(yīng)當(dāng)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個(gè)工作日內(nèi)依法決定是否發(fā)放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

                                                                                                                                                                                                                                                                                                                                                                                                                                其他種畜禽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審核發(fā)放。

                                                                                                                                                                                                                                                                                                                                                                                                                                國家對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實(shí)行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fù)責(zé),在統(tǒng)一的信息平臺辦理。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審批和發(fā)放信息應(yīng)當(dāng)依法向社會公開。具體辦法和許可證樣式由國務(wù)院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制定。

                                                                                                                                                                                                                                                                                                                                                                                                                                初審


                                                                                                                                                                                                                                                                                                                                                                                                                                  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糾紛調(diào)解仲裁

                                                                                                                                                                                                                                                                                                                                                                                                                                  101702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因土地承包經(jīng)營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dāng)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diào)解解決。

                                                                                                                                                                                                                                                                                                                                                                                                                                  當(dāng)事人不愿協(xié)商、調(diào)解或者協(xié)商、調(diào)解不成的,可以向農(nóng)村土地承包仲裁機(jī)構(gòu)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糾紛調(diào)解仲裁法》(2009年)

                                                                                                                                                                                                                                                                                                                                                                                                                                  第四條當(dāng)事人和解、調(diào)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diào)解的,可以向農(nóng)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仲裁庭對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糾紛應(yīng)當(dāng)進(jìn)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達(dá)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yīng)當(dāng)制作調(diào)解書;調(diào)解不成的,應(yīng)當(dāng)及時(shí)作出裁決。調(diào)解書應(yīng)當(dāng)寫明仲裁請求和當(dāng)事人協(xié)議的結(jié)果。調(diào)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nóng)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dá)雙方當(dāng)事人。調(diào)解書經(jīng)雙方當(dāng)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在調(diào)解書簽收前當(dāng)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yīng)當(dāng)及時(shí)作出裁決。

                                                                                                                                                                                                                                                                                                                                                                                                                                  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糾紛調(diào)解仲裁


                                                                                                                                                                                                                                                                                                                                                                                                                                  19

                                                                                                                                                                                                                                                                                                                                                                                                                                  防汛抗旱應(yīng)急處置

                                                                                                                                                                                                                                                                                                                                                                                                                                  101600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jī)構(gòu)根據(jù)當(dāng)?shù)氐暮樗?guī)律,規(guī)定汛期起止日期。

                                                                                                                                                                                                                                                                                                                                                                                                                                  當(dāng)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shè)計(jì)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shè)施發(fā)生重大險(xiǎn)情時(shí),有關(guān)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jī)構(gòu)可以宣布進(jìn)入緊急防汛期。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jī)構(gòu)或者其授權(quán)的流域、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防汛指揮機(jī)構(gòu)有權(quán)對壅水、阻水嚴(yán)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shè)施作出緊急處置。

                                                                                                                                                                                                                                                                                                                                                                                                                                  第四十五條 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jī)構(gòu)根據(jù)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quán)在其管轄范圍內(nèi)調(diào)用物資、設(shè)備、交通運(yùn)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shí),公安、交通等有關(guān)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jī)構(gòu)的決定,依法實(shí)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規(guī)定調(diào)用的物資、設(shè)備、交通運(yùn)輸工具等,在汛期結(jié)束后應(yīng)當(dāng)及時(shí)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wù)院有關(guān)規(guī)定給予適當(dāng)補(bǔ)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jié)束后依法向有關(guān)部門補(bǔ)辦手續(xù);有關(guān)地方人民政府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fù)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bǔ)種。

                                                                                                                                                                                                                                                                                                                                                                                                                                  第四十六條 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達(dá)到國家規(guī)定的分洪標(biāo)準(zhǔn),需要啟用蓄滯洪區(qū)時(shí),國務(wù)院,國家防汛指揮機(jī)構(gòu),流域防汛指揮機(jī)構(gòu),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防汛指揮機(jī)構(gòu),按照依法經(jīng)批準(zhǔn)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規(guī)定的啟用條件和批準(zhǔn)程序,決定啟用蓄滯洪區(qū)。依法啟用蓄滯洪區(qū),任何單位和個(gè)人不得阻攔、拖延;遇到阻攔、拖延時(shí),由有關(guān)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qiáng)制實(shí)施。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發(fā)生洪澇災(zāi)害后,有關(guān)人民政府應(yīng)當(dāng)組織有關(guān)部門、單位做好災(zāi)區(qū)的生活供給、衛(wèi)生防疫、救災(zāi)物資供應(yīng)、治安管理、學(xué)校復(fù)課、恢復(fù)生產(chǎn)和重建家園等救災(zāi)工作以及所管轄地區(qū)的各項(xiàng)水毀工程設(shè)施修復(fù)工作。水毀防洪工程設(shè)施的修復(fù),應(yīng)當(dāng)優(yōu)先列入有關(guān)部門的年度建設(shè)計(jì)劃。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2009年國務(wù)院令第552)

                                                                                                                                                                                                                                                                                                                                                                                                                                  第四十七條 在緊急抗旱期,有關(guān)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jī)構(gòu)根據(jù)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權(quán)在其管轄范圍內(nèi)征用物資、設(shè)備、交通運(yùn)輸工具。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11年國務(wù)院令第588號修訂)

                                                                                                                                                                                                                                                                                                                                                                                                                                  第三十三條 當(dāng)河道水位或者流量達(dá)到規(guī)定的分洪、滯洪標(biāo)準(zhǔn)時(shí),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有權(quán)根據(jù)經(jīng)批準(zhǔn)的分洪、滯洪方案,采取分洪、滯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對毗鄰地區(qū)有危害的,須經(jīng)有管轄權(quán)的上級防汛指揮機(jī)構(gòu) 批準(zhǔn),并事先通知有關(guān)地區(qū)。

                                                                                                                                                                                                                                                                                                                                                                                                                                  在非常情況下,為保護(hù)國家確定的重點(diǎn)地區(qū)和大局安全,必須作出局部犧牲時(shí),在報(bào)經(jīng)有管轄權(quán)的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準(zhǔn)后,當(dāng)?shù)厝嗣裾姥粗笓]部可以采取非常緊急措施。

                                                                                                                                                                                                                                                                                                                                                                                                                                  實(shí)施上述措施時(shí),任何單位和個(gè)人不得阻攔,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shí),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政府有權(quán)組織強(qiáng)制實(shí)施。

                                                                                                                                                                                                                                                                                                                                                                                                                                  根據(jù)汛情災(zāi)情協(xié)調(diào)自治區(qū)、地市安排救災(zāi)物資,并對轄區(qū)內(nèi)物資進(jìn)行調(diào)配;按照縣級防御預(yù)案啟動應(yīng)急響應(yīng)。


                                                                                                                                                                                                                                                                                                                                                                                                                                  20

                                                                                                                                                                                                                                                                                                                                                                                                                                  取水量限制

                                                                                                                                                                                                                                                                                                                                                                                                                                  1016002000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fèi)征收管理?xiàng)l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發(fā)生重大旱情時(shí),審批機(jī)關(guān)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gè)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按取水許可審批權(quán)限由審批機(jī)關(guān)管理


                                                                                                                                                                                                                                                                                                                                                                                                                                  21

                                                                                                                                                                                                                                                                                                                                                                                                                                  水利工程質(zhì)量監(jiān)督手續(xù)辦理

                                                                                                                                                                                                                                                                                                                                                                                                                                  1016003000

                                                                                                                                                                                                                                                                                                                                                                                                                                  【行政法規(guī)】《建設(shè)工程質(zhì)量管理?xiàng)l例》(2019年修訂)

                                                                                                                                                                                                                                                                                                                                                                                                                                  第十三條 建設(shè)單位在開工前,應(yīng)當(dāng)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辦理工程質(zhì)量監(jiān)督手續(xù),工程質(zhì)量監(jiān)督手續(xù)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bào)告合并辦理。

                                                                                                                                                                                                                                                                                                                                                                                                                                  第四十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shè)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建設(shè)工程質(zhì)量實(shí)施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guān)部門在各自的職責(zé)范圍內(nèi),負(fù)責(zé)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專業(yè)建設(shè)工程質(zhì)量的監(jiān)督管理。

                                                                                                                                                                                                                                                                                                                                                                                                                                  自治區(qū)、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范圍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設(shè)項(xiàng)目實(shí)施質(zhì)量監(jiān)督。



                                                                                                                                                                                                                                                                                                                                                                                                                                  十、行政裁決類(1項(xiàng))

                                                                                                                                                                                                                                                                                                                                                                                                                                  序號

                                                                                                                                                                                                                                                                                                                                                                                                                                  職權(quán)名稱

                                                                                                                                                                                                                                                                                                                                                                                                                                  基本編碼

                                                                                                                                                                                                                                                                                                                                                                                                                                  職權(quán)依據(jù)

                                                                                                                                                                                                                                                                                                                                                                                                                                  行使內(nèi)容

                                                                                                                                                                                                                                                                                                                                                                                                                                  備注

                                                                                                                                                                                                                                                                                                                                                                                                                                  1

                                                                                                                                                                                                                                                                                                                                                                                                                                  水事糾紛裁決

                                                                                                                                                                                                                                                                                                                                                                                                                                  09B1802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改)

                                                                                                                                                                                                                                                                                                                                                                                                                                  第五十六條 不同行政區(qū)域之間發(fā)生水事糾紛的,應(yīng)當(dāng)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guān)各方必須遵照執(zhí)行。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jīng)各方達(dá)成協(xié)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zhǔn),在行政區(qū)域交界線兩側(cè)一定范圍內(nèi),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xiàn)狀?!?/span>

                                                                                                                                                                                                                                                                                                                                                                                                                                  第五十七條 單位之間、個(gè)人之間、單位與個(gè)人之間發(fā)生的水事糾紛,應(yīng)當(dāng)協(xié)商解決;當(dāng)事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quán)的部門調(diào)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quán)的部門調(diào)解不成的,當(dāng)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dāng)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xiàn)狀。

                                                                                                                                                                                                                                                                                                                                                                                                                                  水事糾紛裁決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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